1、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工作流程一、投诉受理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受投诉受理方式有:投诉信、投诉电 话、投诉人来访三种方式。(一)投诉信的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信后,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 中心接待登记簿 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后,经办人在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 议。(二)投诉电话的受理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电话,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 记簿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 在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议
2、。(三)投诉人来访的受理 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记 簿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在 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议。 2、受理事项处理 (1)调查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在决定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后,对 有关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通过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调查函 的方式,了解事情的真实情 况,确定中心能否进行调解或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2)咨询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对有关法律法规或事实不能完全掌握, 不能及时答复投诉者或进行处理的,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充分掌
3、 握相关依据。(3)分办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投诉事项分办给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被投诉金融机构上级 主管部门,并出具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分办函 ,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中心,同时告知投诉者直 接与分办单位联系。 (4)移交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可根据投诉者要求、投诉事项复杂程度 等将投诉事项移交县消协办理,由中心向县消协出具金融消费 者维权中心投诉移交函 ,并告知投诉者直接与县消协联系。 (5)调解 如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的调解,由中心 安排时间、地点,通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 中心制作金融消费者维权中
4、心投诉调解协议书 ,经双方当事 人和中心共同签字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中心将调解结果记录 在案,并告知投诉者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三、不予受理事项 (1)不是在金融机构固定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服务人员在服务活动过程中产 生纠纷,未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4)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金融产品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 金融产品的;(五)金融机构或服务人员已经告知相关金融产品可能会带 来投资风险,或金融消费者应当意识到相关金融产品可能会带来 投资风险的; (6)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七)金融消费者因受到网络或其他诈骗通过
5、网上银行或银 行柜台办理汇款、转账等金融业务财产受到损失,或由此购买金 融产品(国债、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财产受到损失,金融机 构无责任或过错的; (8)争议双方已在本中心或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 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9)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10)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十一)金融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超过六个月的;(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工作流程图 投诉信 投诉电话 投诉者来访 不受理,告知投 诉者 受理,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 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 调查,向被投诉机构送达金融 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调查函 向有关单位、部门咨询 分办,送达金融消费者 维权中心投诉分办函 移交县消协,填写金融消 费者维权中心投诉移交函 调解,确定时间、地 点及参与人员 调解成功,制作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调解协议书 , 由投诉者、被投诉金融机构、中心三方签字确认 调解不成功,告知投 诉者其它解决方式 工作人员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记 簿上记录,并报中心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