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林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 2012342号)有关要求和规定,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 、美 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非在职研究生 以及 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博士一年级) 非在职研究生 , 不 含 延期 毕业的各类研究生。 第四条 评定依据时间 为 上一
2、年度 9 月 1 日到当年 8 月 31 日。 第 二 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 五 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 30000 元 /人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 20000 元 /人 , 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 第 六 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参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参评条件 学习成绩优异, 研 一 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积达到 85 分以上或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前 30%者; 科研能力 强
3、, 符合 上一 学年“学术创新奖” 申请条件者 ; 综合素质高, 在上一学年取得一定科研进展并具有较强创新潜力者。 第 七 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 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开题报告 未 能一次通过者; 3、 中期考核被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者”; 4、 博士综合考试不及格者; 5、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组织 机构 第 八 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 主管 副院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
4、生工作部“三助”管理办公室。评审领导小3 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 九 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 院长或 书记担任主任, 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 和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 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负责 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 十 条 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经 导师同意 ,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 提交 学院评审委员会 。 第 十
5、一 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 根据本院实际 情况 组织成立 不少于 5人的 专家组, 对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 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 二 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 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2) , 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审核 , 审核通过后 在学校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 三 条 学校 公示 结束 后,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 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4), 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 上
6、级 主管4 部门 备案。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 四 条 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 弄虚作假 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 第十 五 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 及 学院可参评人数,按比例下发到学院,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按学科 和年级进行分配,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打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六 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 学 年评审一次,在每年的 10 月进行。 第十 七 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1) 装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 八 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的 相关资料 要 在学院 留存 一年 备查 。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