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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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8 年 6 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7 月 19 日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是否办结 是否执行完毕 是否录入平台 开展备案、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情况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69 号 李 秀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 是 否 是 执行中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2 号 张 鸿改变林地用途案 是 否 是 第 2 项已执行;第1 项在执行中 3 攀 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3 号 攀枝花 易博 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是 否 是 执行中 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33

2、 号 黄勇毁坏林木 是 是 是 已执行完毕 5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0 号 攀枝花市丽景酒店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毁坏林木 是 是 是 不予处罚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45 号 胡太平毁坏林木 是 否 是 未执行完毕 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57 号 汤景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 否 是 未执行完毕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30 号 谭定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 否 是 未执行完毕。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7 号 宋发芝擅自开垦林地 是 是 是 已执行完毕 审核人: 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

3、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2 2018 年 6 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攀枝花市森 林 公安局 西区分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7 月 17 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69 号 李 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3月期间,李 秀 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中梁子处占用

4、 林地修建看守房和蓄水池。经鉴定,占用林地 1.64 亩,其中看守房 1.1 亩 ,蓄水池0.54 亩; 林地权属西 区 格里坪镇新庄村一、二、七、八组,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和薪炭林,其中水土保持林1.37 亩,薪炭林 0.27 亩。 依据:森林 法实施条例第 43条 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 2、并处20256.79元的罚款。 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6月 22 日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72 号 张 鸿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2017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张 鸿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

5、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一、二组共有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房屋及周围设施。经鉴定:张晓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涉及林地面积0.725 亩,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林地权属为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一、二组。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 13 元的罚款,计 6286.48 元。 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6月 25 日 3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3号 攀枝花 文化传播有限责 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违法单位 91510411MA6213AX73 白清元 2016 年 12 月至

6、2017 年 6 月期间,攀枝花 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仁和区布德镇中心村同德林场林地 8.6 亩 ,用于修建驾驶培训场地,其中有林地 4.5 亩,林种为用材林;灌木林地 4.1亩,未划分林种。林地权属为国有。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 29 元的罚款,计166373 元。 执 行中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 6月 27日 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33号 黄 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6 年 11 月,黄 为了不影响其种植的

7、芒果树生长,擅自将本组水池山处集体林地内的 4 株桉树树脚处的树皮环剥。被剥皮桉树立木蓄积0.5489 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964 立方米,被剥皮桉树为黄勇所有,林木起源为人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4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1 倍的树木,计补种桉树 4 株; 3、罚款 56.32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4 月 11日 5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0号 攀枝花市 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木 单位 915104000 20568W 蔡 荣 2018 年 4 月,攀枝花市 酒店管理有

8、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 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在向岔河林场提交书面申请和到仁和区林业局咨询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雇请杨 海对青龙山庄房屋周围的高大树木进行矮化处理,杨荣海又雇请张 虎找人矮化砍伐作业,苟 金受张 虎雇请,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 9时许,组织人员将攀枝花市国营林场总场岔河林 场青龙山庄围墙边便道转拐处一株桉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在书面申请岔河林场和到仁和区林业局咨询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事宜后,才请人员砍伐林木。 不予处罚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6 月 15日 4 树砍伐后,不规则断桐处理后放于现场,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 5.4691 立方米、材积2.9533 立方

9、米,林木权属为攀枝花市国营林场总场岔河林场所有,林木价值为 829.81元。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45号 胡 平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8 年 2 月,胡 平为了便于核桃树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林木所有权人 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官房村乍喇务组大地处集体林地地内 12 株桤木林木树脚环状剥皮,企图致其死亡,材积2.51m3 涉案林木价值 130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1 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林木数 3 倍的树木,即补种桤木 36 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 5 倍

10、的罚款,计 6526 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5 月 31日 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57 号 汤 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 年 2 月初, 仁和 区大龙潭乡干坝子村大保哨一 组 村民汤 康 为 方便放牛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擅自在本组 金台子处 集体林地内修建房屋。 共占用集体林地 面积 132 平方米。 林地权属为 大龙潭乡干坝子村大保哨一 组 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

11、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计 1320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5 月 28日 5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30号 谭 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 年 1 月中旬,谭 国为了方便运输无患子,在未经批准擅自在金江镇保安营村香元湾组大转拐处占用林地修路。占用林地面积 27.5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 10 米的罚款计 275 元。 未执行完毕 。 市

12、森林公安局 2018 年3 月 31日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7号 宋 芝擅自开垦林地 自然人 2018 年 6月 10 日,宋 芝为了种植辣椒,未经批准擅自在仁和区务本乡垭品村炭山组张家湾处开垦集体林地 72 平方米,林地属权集体,林种用材林地为为有林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1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元的罚款,计 72 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6 月 15日 审核人: 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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