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师範大学中等学校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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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 中等學校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審查認定 申請表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自領 郵寄 (加附掛號 44 元回郵信封一個 ) 第 次送件 系 所 開始修讀教程年度 學 號 聯絡方式 手機 : 姓 名 E-mail: 身份別 本校在校生 本校畢業生 外校生 申 請 事 由 正在修讀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部分認證) 業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加科) 已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現 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 (加階段) 擬申請 專門課程認定 : 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敬請 音樂 學系惠予辦理。 申請人

2、: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 部分認證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2.成績單正本 ( 於成績單上用螢光筆劃記認證科目 ) 第一科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2.成績單正本 ( 於成績單上用螢光筆劃記認證科目 ) 3.服務學習卡 加科 1.畢業證書影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2.成績單正本( 於成績單上用螢光筆劃記認證科目 ) 3.身分證影本 4.二吋照片一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加階段 1.畢業證書影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2.成績單正本( 於成績單上用螢光筆劃記認證科目 ) 3.身分證影本 4.二吋照片二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6.服務學習卡 繳費

3、部分認證 第一科 加科 加階段 出納組簽章: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100 元證書費 300 元審查費 200 元證書費 知識衰退期( 10年)條款之例外 (須檢附相關文件) 所修習之科目皆未超過 10 年 所修習之部分科目已超過 10 年 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檢 附相關文件 , 經審核通過者,得不受 10 年之限制。 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者。 認 定

4、 系 所 審 核 結 果 該生 已 符合本校 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專門課程之認定 :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 視覺藝術 領域 : 學分; 表演藝術 領域 : 學分 ,共計: 學分。 該生不符合本校規定,原因: 1.學分不足 學分 2.其他: 承辦人 核 章 : 系所主任 核 章 : 年 月 日 專門科目認證 他校修習學分 五分之四限制 他校修習 之專門科目學分 及格者,經系所審核通過 已超過 未超過 該類科要求總學分數之五分之四。 本次送審實得 :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 視覺藝術 領域 : 學分; 表演藝術

5、領域 : 學分 ,共計: 學分。 學生簽章: 認 定 會 議 暨 審 核 結 果 準實習生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會議 通過 不通過 加科 、 加階段 核發師培 中專字第 號證書 簽收證書: 證書製作審核 承辦人: 組長: 處長 : 年 月 日 審核通過後逕行證書製作,加會秘書室 核章: 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 中等學校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專門 課程 審查認定 表 經 教育部 核定 專門課程 文號 : 99 年 6 月 22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06433 號函同意核定 師培學校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就讀系所 姓名 學號 本人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6、符合本校 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學科認定。( 修習起迄時間: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 ; 視覺藝術 領域 : 學分; 表演藝術 領域 : 學分 ,共計: 學分。 此欄為系所人員審核,請勿自行填寫 。 系所 主 管核 章: 課程類型 科目名稱 學分數 應修學分數 學年度 學期 已修習科目名稱 學分數 成績 審核欄 系所認定 簽章 (由審核人員填寫 ) 領域核心課程 美學 2 4 擬認定 學分 藝術概論 2 擬認定 學分 音樂藝術 必備 傳統音樂概論 (中國音樂概論 ) 2 17 擬認定 學分 西洋 音樂史 (一 ) 4

7、 擬認定 學分 和聲學 (一 ) 4 擬認定 學分 音樂教育概論 4 擬認定 學分 音樂 基礎 訓練 (一 ) 2 擬認定 學分 指揮法 2 擬認定 學分 主修 (包括 各種樂器、聲樂、理論作曲 ) 2 擬認定 學分 鋼琴 (副修 ) 1 擬認定 學分 中小學教師歌唱基本技巧( 中學教師歌唱基本技巧 )(一 ) 2 擬認定 學分 選備 世界 音樂 2 18 擬認 定 學分 音樂學概論 2 擬認定 學分 音樂欣賞 、鄉土音樂 2 擬認定 學分 義大利 文、聲樂語音與語韻、聲樂語音與咬字 (聲樂語音與咬字 (德語 ) 2 擬認定 學分 鋼琴伴奏 (伴奏 )、總譜視奏、鍵盤和聲 2 擬認定 學分 二

8、十世紀音樂 2 擬認定 學分 藝術歌曲指導、鋼琴作品研討、管樂作品研討、弦樂作品研討、敲擊樂作品研討、室內樂作品研討、交響樂作品研討、協奏曲作品研討、藝術歌曲作品研討、合唱作品研究 2 擬認定 學分 歌劇演唱及表演指導、歌劇作品及劇本研討 2 擬認定 學分 十六世紀對位法、十八世紀對 位法 2-4 擬認定 學分 曲式 與分析 4 擬認定 學分 樂器學 4 擬認定 學分 合唱教學法、管樂教學法(管樂教學法:木管、管樂教學法:銅管 )、管樂合奏教學法、弦樂教學法 2 擬認定 學分 合唱、樂團合奏、室內樂合奏 2-4 擬認定 學分 德國木笛吹奏技巧與教學法 (直 笛或德國木笛 ) 2 擬認定 學分

9、視覺藝術 中國美術史 2 任選 4 學分 擬認定 學分 西洋 美術史 2 擬認定 學分 彩粧 2 擬認定 學分 表演藝術 戲劇與劇場史 2 任選 4 學分 擬認定 學分 音樂與舞蹈 (舞蹈與音樂 ) 2 擬認定 學分 音樂劇 2 擬認定 學分 創作性戲劇 2 擬認定 學分 說明: 1. 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之必備超過 17 學分部分 ,不得採計為選修科目學分。 2.以鋼琴為主修而再修習鋼琴 (副修 )者,及以聲樂為主、副修而再修習中小學教師歌唱基本技巧 (一 )者,其學分不予採計。 3. 國 中藝術與人文領域 -音樂藝術領域核心課程必備 4 學分;必備 17 學分;選備

10、 18 學分;視覺藝術必修 4 學分;表演藝術必修 4 學分;共計 47 學分。 附註: 一、 請勿自行修改實習科目。 二、 請依 本校 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分科 /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 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 )分別授課。 (二)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 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 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 (三) 專門科目中不含各科目或各科別相關教材教法科目,亦不包含普通科目或通識課程。 三、 修習科目 名稱與報教育部課程名稱不符者,請於審核欄加註採認 。 四 、 加科及加階段者,提列二所以 上大學 相關學歷或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科目及學分,應於學分認定欄詳填;除註明提列科目名稱外併同註明修習學校名稱。 五、 本任教 科別之科目、學分由 音樂 系制訂、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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