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修正案概述,1,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2,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4,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5,宪法修正案概述,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1,2,3,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修改建议的重大制度设计,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监察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序言部分
2、的修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3、、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点01,“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点02,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的修改点,“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条款
4、部分的修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01,02,03,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
5、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一百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7、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四条
8、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后,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
9、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
10、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修改后条目,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五十二条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宪法第三章,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
11、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职权,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01,02,03,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
12、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历史意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现实意义,进入新时代的迫切要求。,现实意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党的领导,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时代性。,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