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 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 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4.OMPa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 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 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24h 报修
2、电话。抢修人员应 24h 值 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 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 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O.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是指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
3、作的单位。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22.0.3 用户设施 coustomers installation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 调压设备、气瓶等。2.O.4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2.0.5 运行 operation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 等常规工作。2.0.6 维护 maintenance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4、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2.0.7 抢修 rush-repair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2.0.8 降压 Pressure relief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2.0.9 停气 interruption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2.0.10 明火 flame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2.0.11 动火 flame operation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0.12 作业
5、区 operation area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2.0.13 警戒区 outpost area3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2.0.14 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2.O.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2.0.16 吹扫 purging燃气设施在
6、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2.0.17 放散 relief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2.0.18 防护用具 protection equipment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 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2.0.20 带压开孔 hot-tapping在有压力的管道无燃气外泄的状态下,用专用机具在管道上加工出孔
7、洞。2.O.21 封堵 plugging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 2.0.22 波纹管调长器 bellows unit由波纹管及结构件组成,用来调节管道和设备纵向位置变化的装置。43 运行与维护3.1 一般规定3.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 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3.1.2 严禁携 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
8、进 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3.1.3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 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 2 次。3.1.4 应定期 对用于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装卸的 软管及软管与工艺管道之间安装的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软管应定期进行更换。3.1.5 装载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 输车在连接软管前,运输车 必须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运输车移动,并宜设 置防滑块。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 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
9、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3.1.7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 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3.1.8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 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 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5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3.1.9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当采用燃气保压时,应按本章中第 3.2 节有关规定执行。3.1.10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
10、永久性警示标志。3.2 管道及其附件3.2.1 在同一管网中输 送不同种类、不同 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3.2.2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3.2.3 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 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 筑物等;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 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3 对穿越跨越处、
11、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 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 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5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3.2.4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 1 次;2 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 护的中压钢管,每 2 年不得少于 1次;63 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 2 次;4 新通气的管道
12、应在 24h 之内检查 1 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 1 次复查。3.2.5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 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 ,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 构) 筑物检测。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 护系统应定期 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牺 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 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 2 次;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 1 次;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 6 次,且间 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4)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 1 次;5)强 制 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13、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 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6)牺 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 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 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 3 年
14、进行 1 次,中压管道每 5年进行 1 次,低压管道每 8 年进行 1 次;2)上述管道运行 10 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 2 年、3 年、5 年;73)已 实 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 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探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 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 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4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
15、检测。5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一次 发现腐蚀漏气点后, 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 20 年,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 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3.2.6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 围内进 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2.7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3.2.8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2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阎门定期进行
16、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3 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3.2.9 凝水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凝水缸应定期排放 积水,排放 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 应设作 业标志;2 定期 检查 凝水缸护罩 (或护井)、排水装置,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3 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3.2.10 波纹管调长器接口 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 态检查。调长器8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3.3 设 备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 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
17、 设备的运行工况,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2 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3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 巡 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 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2)应 及 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 和损伤;3)对 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 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4)对 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 压力及有关参数;5)应 定期 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及时排 污和清洗;6)应 定期 对切断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 检查。3.3.2 加臭装置的
18、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 应正常,出站加臭 剂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4 加臭装置不得泄漏;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3.3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或次高压调压 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 12 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2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不得少于 24h 或不超过 1 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93 应定期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 器、安
19、全阀、快速切断阀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使其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4 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 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 1 次;5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 的电动、气 动及其他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 1 次。当气 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气供应时,应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 1 次;6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人监护。3.3.4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 行拆装维护保养 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 3 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 5min,当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20时,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 3 次测定燃气
20、浓度值均大于 90时,方可投入运行。3.3.5 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对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 顶 塔壁不得有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 环形基础连接处不应漏水,气柜基础不得有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4)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5)应 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2 储 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 规定的压力,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在台风地区当有台风影响时应适当降低气柜高度;3 当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时,应及时修复;4 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
21、维修;5 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3.3.6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 储气柜运行、 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3.3.5 10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 入气柜作业前应先 检测柜内可燃或有毒气体 浓度,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及正确使用工具。2 应定期对储气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柜柜体应完好,不得有变形和裂缝损伤 ;2)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装置 应正常,定期测量油位并与活塞高度进行比对。气柜活塞水平倾斜度、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做好测量记录;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
22、在规定值 范围内,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4)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 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记录。3 定期化验分析密封油黏度和 闪点,当其超 过规定值时应及时进行更换。4 气柜油泵启动频繁或两台 泵经常同时启动时 ,应分析原因及时排除故障。5 应定期清洗油泵人口过滤网。3.3.7 高压储罐运行与 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2 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3 应 定期对阀门做启闭 性能测试,当 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 应及 时维修或更换。3.3.8 压缩机、 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检查压力、温度、密封、 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2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 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