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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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第一章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一、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6、审议批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2的其他重大事项;8、对合并、分立

2、、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0、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

3、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3四、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本社成员超过三分二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任期 3 年,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第二章、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 3 名理

4、事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三、理事会职责4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

5、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5四、理事会表决制度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 1 至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成员(代表)大会;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

6、证明;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64、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6、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二、监事会由 3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人。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7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

7、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8、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8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四

8、章、成员管理联系制度一、入社管理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本社提出申请,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登记表上登记,颁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2、成员比例规定。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二、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9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

9、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并分摊资格终止前的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

10、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成员证及时收回,10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二、管理内容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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