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隐忧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下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要求“高中应探索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 。2003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 进一步提出,要“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目前,对普通高中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实行高考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校招生办法已成共识。虽然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改变单一的只注重考试分数的人才选拔机制,但这一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制度设计与实际落实情况。然而若仔细审视,可以发现,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隐患,也让人多了几分“未雨绸缪”的
2、忧虑。 首先,评价内容的单一化设计没有很好体现课程改革的初衷,未免让人担心它能否真正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1999 年 6 月 13 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这说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内容,也是综合素质评价的重点。但综观各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可以发现,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多半以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准,主要包括“道德品质” 、 “公民素养” 、 “学习能力” 、 “交流与合作能力” 、 “运动与健康” 、“
3、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各省的“评价方案”中被弱化了。只有极少数省市涉及创新能力和个性表现的评价。此外,不同地区学生(如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同群体学生(渔民孩子和牧民孩子)的综合素质是有结构差异的,不同年级学生(如高一学生、高二学生和高三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有层次区别的,而这些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均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过于统一的评价体系不仅不会引导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而且还会扼杀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未免让人担心它会导致“刮风不下雨”的局面。2008年 1 月 7 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
4、试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 ”虽然明确规定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但“逐步纳入”的规定又显得过于富有弹性。由于高考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涉及教育系统中最敏感的神经公平,所以,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会谨慎行事。如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规定:“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评价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或退档的依据之一。 ”但对于到底该如何利用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规定比较详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总表)作为高校招生考生信息之一” ,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普通高
5、中学生学习能力 、 运动与健康 、 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 A 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以上三项均为 D 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但合格与不合格,A、B 、C、D 等级的比例的确定则依赖于学校。而南通市二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又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尽量少用C 级和 D 级。 ”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保证上线了的学生都不会因为综合素质评价低而上不了大学。这样,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后的高考录取方式与没有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前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而这又会进一步导致高中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不够重视。这一点在笔者与高中校长访谈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印证。许多高
6、中校长都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只是一个形式,随便应付一下即可,分数才是硬指标。许多学校都是到学生高三毕业时为其填一份综合素质评价表,平常都将综合素质评价与发展放在一旁。 第三,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性和可比性比较差,未免让人担心其结论的公信力。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各学校把握,不像高考那样在一个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如省)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每一指标到底分为哪几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等各校的规定也不一样。这不仅导致不同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不可比,而且即使是同一个省份内的不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也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每一指标的评价标准过于模糊,可能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处于同一等次的不同学生实际素质相差甚远。
7、如某省“评价方案”规定,道德品质“基本合格可以得 B 或 C”,什么是“基本合格”?基本合格后到底是得 B 还是得 C?不甚明确。在这一规定下,不合格的学生也可以得 B,因为“基本合格”意味着“可以不合格” 。如此模糊的评价标准,最终将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缺乏信度。 第四,综合素质评价过于注重“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未免让人担心它会使原本就有点脆弱的教育进一步走向病态。比如,某地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 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8、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问题在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算不算“权威部门”?他们会不会自行组织研究性学习成果的认定工作?“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可以获得 A,这是不是又进一步强化了应试教育?“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可以得 A,会不会出现家长或其他人士代替学生发表成果的情况?“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 “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可以获得 A,这会不会导致某些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有利于自己孩子的竞赛?综合素质评价需要材料作支撑,但在材料的鉴定上存在两难:一方面,如果以相关部门的认可为准,那相关部门可能会弄虚作假
9、;另一方面,如果不以相关部门的认可为准,则评价者不好判断,同样也可能出现过于主观化的问题。 第五,治理措施乏力,未免会让人担心它会导致综合素质评价出现新的腐败。在国家层面,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规定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具体细则由各地方制定。有的地方规定要建立“校长诚信承诺制度” ,规定校长必须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上签字。但却没有规定如果校长签字的评价表上出现了虚假信息,校长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校长不承担责任,签字又有何意义?有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规定, “对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被高校录取资格;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建议取消
10、该生学籍。 ”但对于评价者,则是这样规定的:“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 ”对两类违规人责任的规定,差异迥然。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责任非常明确;而对于弄虚作假的评价者,则没有明确的责任。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综合素质评价时校长出现失误(甚至是腐败),会不会一个“警告”了事?还有,各校均成立了综合素质评定小组,负责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工作。当学校故意将某些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拔高时,其他学生申诉管用吗? 指出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可能导致的问题,目的不是反对它,而是为了预防它走向歧途。如果一件事在还没有做
11、之前缺乏深思熟虑,最终它必然问题百出,甚至夭折。为避免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无果而终,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应借此机会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如果某个教育机构(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某位教育领导(校长或教育行政领导)、某位教师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弄虚作假,严重者开除公职,不严重者降低其信用等级,而这又进一步影响他们推荐的学生的可信度问题。影响到学生的升学,他们造假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二是高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不能仅仅鉴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还应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在当前,人们似乎更强调学校如何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而没有关注如何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是改变大学作为旁观者的
12、姿态。综合素质评价关系到大学选拔人才的质量,而当前大学在整个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或在评价结果的利用中始终处于沉默状态。应该鼓励大学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确定如何利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这样,各高校对待综合素质的态度与方式不一样,高中学校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就不敢马虎,就会尽量将每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展现出来,而不是打个等级了事。这也有利于学生依据自己的综合素质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大学。四是综合素质评价应将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发展和个性成长作为重点。创新能力是人的素质的核心成分,而它又是以个性为前提的。如果综合素质评价不关注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个性,最终它只会导致学生平庸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建议综合素质评价应该这样设计:除学习成绩外,你还有什么特殊才能?只要学生有一项突出的才能,其综合素质成绩就应该是比较高的。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如果设计了很多指标,同时又要求学生在每一个方面都得到比较好的发展,既不现实,也不理性,因为它最终只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导致学生平庸发展。五是应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要么是由第三方机构来评定,要么是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督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