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准备的相关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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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手术前准备管理制度1 凡 需 手 术 治 疗 的 病 人 , 各 级 医 师 应 严 格 掌 握 手 术 适 应 症 , 及 时 完 成手 术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和 必 须 的 检 查 。2 择 期 手 术 病 人 , 术 前 必 须 完 善 相 关 术 前 准 备 工 作 , 完 成 术 前 相 关 检查 , 如 发 现 检 查 有 异 常 , 应 及 时 汇 报 上 级 医 师 或 请 相 关 科 室 会 诊 , 落 实会 诊 意 见 , 严 格 掌 握 手 术 适 应 症 。 3 手 术 前 手 术 医 师 及 麻 醉 医 师 必 须 亲 自 查 看 病 人 , 向 病 人 及 家

2、 属 或 病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内 容 包 括 : 病 人 病 情 、 手 术 方 式 、 手 术 风险 、 麻 醉 风 险 、 自 付 费 项 目 等 内 容 , 征 得 其 同 意 并 由 病 人 或 病 人 授 权 代理 人 签 字 。 如 遇 紧 急 手 术 或 急 救 病 人 不 能 签 字 , 病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又 未在 医 院 不 能 及 时 签 字 时 , 按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报 告医 务 科 , 在 病 历 上 详 细 记 录 。 4 主 管 医 师 应 做 好 术 前 小 结 记 录

3、。 二 类 以 上 手 术 均 需 行 术 前 讨 论 。 重大 手 术 、 特 殊 病 员 手 术 及 新 开 展 的 手 术 等 术 前 讨 论 须 有 科 主 任 主 持 讨 论制 订 手 术 计 划 , 讨 论 内 容 须 记 录 在 术 前 讨 论 记 录 本 及 病 程 记 录 内 , 并 上报 医 务 科 或 业 务 院 长 审 批 。 5 手 术 医 师 确 定 应 按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 重 大 手 术 及 各 类 探 查 性质 的 手 术 须 由 有 经 验 的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或 科 主 任 担 任 术 者 ,必 要

4、 时 须 上 报 医 务 科 。6 手 术 时 间 安 排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手 术 室 , 检 查 术 前 护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及特 殊 器 械 准 备 情 况 。 所 有 医 疗 行 为 应 在 病 历 内 有 记 录 。 如 有 不 利 于 手 术的 疾 患 必 须 及 时 请 相 关 科 室 会 诊 。 7 手 术 前 患 者 应 固 定 好 识 别 用 的 腕 带 , 所 标 的 信 息 准 确 无 误 ; 同 时 完成 手 术 部 位 的 标 记 。 8 手 术 前 准 备 应 以 制 度 为 准 , 严 禁 熟 人 在 未 完 成 术 前 充 分 准 备 及 评

5、 估前 提 前 手 术 。 9 手 术 室 有 权 拒 绝 未 完 成 相 关 术 前 准 备 的 病 人 进 入 手 术 室 手 术 , 患 者或 家 属 的 相 关 解 释 说 明 以 及 沟 通 工 作 由 临 床 手 术 医 师 负 责 。 10.医 护 人 员 在 接 诊 时 及 手 术 开 始 前 要 认 真 核 对 病 人 姓 名 、 性 别 、 病 案号 、 床 号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 手 术 房 间 等 。 病 人 进 手 术 室 前 需 摘 除 假 牙 ,贵 重 物 品 由 家 属 保 管 。 11 核 查 术 中 植 入 的 假 体 材 料 、 器 材 标

6、 示 上 的 信 息 及 有 效 期 , 条 形 码 应贴 在 手 术 护 理 记 录 单 背 面 。 12 手 术 前 后 医 嘱 必 须 由 手 术 医 师 或 由 术 者 授 权 委 托 的 医 师 开 具 。 13 对 特 殊 治 疗 、 抗 菌 药 物 和 麻 醉 镇 痛 药 物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14 应 切 实 做 好 围 手 术 期 病 人 的 相 关 管 理 及 准 备 工 作 , 术 前 需 要 麻 醉 科会 诊 的 , 临 床 科 室 与 麻 醉 科 一 起 做 好 病 人 的 术 前 评 估 工 作 。 麻 醉 科 和 手术 室 应 加 强 监 管

7、 力 度 , 做 好 记 录 , 及 时 上 报 。 如 有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 报医 务 科 处 理 。 手 术 部 位 标 识 制 度 及 流 程为 了 确 保 手 术 患 者 的 医 疗 安 全 , 防 止 手 术 过 程 中 患 者 手 术 部 位 出 现 识 别差 错 , 依 卫 计 委 相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 职 责 :主 刀 或 一 助 医 生 : 在 患 者 手 术 部 位 皮 肤 做 标 识 , 特 别 是 左 右 区 别 的 手 术部 位 。病 区 护 士 与 手 术 室 护 士 : 确 认 手 术 部 位 。麻 醉 医 生 : 再

8、 次 确 认 手 术 部 位 。二 、 标 识 时 间 :急 诊 : 由 外 科 主 刀 或 一 助 医 生 诊 断 后 取 得 患 者 及 家 属 同 意 后 做 标 识 。 危重 的 急 诊 患 者 直 接 入 手 术 室 , 可 以 不 作 标 识 。择 期 : 手 术 前 一 天 , 由 主 刀 医 生 或 一 助 取 得 患 者 及 家 属 同 意 后 做 标 识 。三 、 标 识 原 则 : 手 术 部 位 的 标 识 应 尽 可 能 在 清 醒 的 状 态 下 进 行 , 并征 求 患 者 同 意 , 当 患 者 拒 绝 手 术 部 位 的 标 识 时 , 或 不 适 合 做 皮

9、 肤 标 识 的患 者 如 婴 幼 儿 , 医 生 应 考 虑 采 用 书 面 的 手 术 部 位 确 认 方 式 , 在 术 前 谈 话单 写 明 手 术 部 位 : “手 术 部 位 确 认 为 -部 位 ”。 下 列 特 殊 手 术 可 以 不 做 标 识 : 1 单 器 官 手 术 , 如 前 列 腺 、 胆 囊 , 心脏 手 术 等 ; 2 介 入 手 术 , 如 心 导 管 插 入 术 、 起 搏 器 植 入 术 ; 3 涉 及 会 阴 、肛 门 等 解 剖 上 不 适 宜 进 行 标 识 的 的 手 术 。四 、 标 识 方 式 : 手 术 标 识 方 式 以 黑 色 油 性 记

10、 号 笔 标 识 手 术 切 开 线 或以 直 径 2-3 厘 米 空 心 圆 标 示 并 注 明 为 “左 ”、 “右 ”侧 ( 或 以 Lt、 Rt 标注 ) 。1 只 有 一 个 切 口 的 手 术 , 在 患 者 身 体 切 口 位 置 用 黑 色 油 性 记 号 笔画 一 直 线 ;2 腔 镜 手 术 在 患 者 身 体 切 口 位 置 画 “-”;3 双 侧 、 多 重 结 构 ( 手 指 、 脚 趾 、 病 灶 部 位 ) 、 多 平 面 部 位 ( 脊 柱 )手 术 时 , 在 患 者 身 体 切 口 位 置 , 用 黑 色 油 性 记 号 笔 画 一 直 线 , 并 在 直

11、线旁 写 两 个 数 字 , 标 识 如 下 :2 1, 2 2; 3 1, 3 2, 3 3; 4 1, 4 2。 。 。 以 此 类 推 , 前 一 位数 字 表 示 本 次 手 术 切 口 的 个 数 , 后 一 位 数 字 表 示 手 术 的 顺 序 , 如 3:2 是指 本 次 手 术 有 三 个 手 术 切 口 , 该 切 口 为 第 二 个 手 术 切 口 ( 必 要 时 在 手 术室 C 臂 机 引 导 下 再 次 标 识 准 确 手 术 部 位 或 手 术 切 口 ) ;4 无 法 标 识 的 手 术 部 位 , 如 口 腔 、 眼 睛 等 , 以 空 心 圆 标 注 于 手

12、 术部 位 旁 边 。5 患 处 已 有 纱 布 敷 料 、 石 膏 、 牵 引 器 等 , 统 一 标 识 于 包 扎 物 上 方4 到 5 厘 米 处 , 以 空 心 圆 标 示 并 注 明 为 “左 ”、 “右 ”侧 ( 或 以 Lt、 Rt标 注 ) 。五 、 手 术 室 护 士 到 病 区 接 患 者 时 必 须 与 病 区 护 士 一 同 查 看 即 将 手 术患 者 的 身 体 切 口 位 置 是 否 有 图 形 体 表 标 识 。 若 标 识 有 疑 问 时 及 时 联 络 医师 完 成 手 术 部 位 标 识 , 若 无 标 识 可 拒 绝 将 患 者 接 到 手 术 室 (

13、 危 重 的 急 诊患 者 及 不 需 标 识 的 手 术 除 外 ) 。 必 要 时 需 与 患 者 或 家 属 共 同 确 认 及 核 对 。到 手 术 室 后 巡 回 护 士 再 次 核 对 手 术 部 位 标 识 。六 、 麻 醉 医 生 在 为 手 术 患 者 进 行 麻 醉 术 前 严 格 遵 守 查 对 制 度 ,同 时 必 须 查 看 即 将 手 术 的 患 者 身 体 切 口 位 置 是 否 有 图 形 体 表 标 识 并 查 对术 前 切 口 标 识 是 否 和 患 者 即 将 的 手 术 部 位 一 致 , 若 无 标 识 或 标 识 与 手 术部 位 不 一 致 , 麻

14、 醉 医 生 拒 绝 为 患 者 进 行 麻 醉 手 术 ( 危 重 的 急 诊 患 者 及 不需 标 识 的 手 术 除 外 ) , 直 至 主 刀 或 一 助 医 生 标 识 清 楚 方 可 进 行 麻 醉 。七 、 麻 醉 后 手 术 前 , 手 术 医 师 、 麻 醉 医 师 及 手 术 室 巡 回 护 士 一 起 再次 确 认 手 术 部 位 。 八 、 因 手 术 部 位 标 识 不 清 引 起 的 延 误 手 术 等 后 果 , 由 患 者 所 在 科 室承 担 。此 规 定 于 2013 年 4 月 8 日 起 执 行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制 度为 了 保 证 医 疗 质

15、 量 , 保 障 患 者 生 命 安 全 , 使 患 者 手 术 效 果 得 到 科 学 客 观的 评 估 , 诊 治 医 生 应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及 个 体 差 异 的 不 同 制 定 出 适 应 每 个 患者 详 细 、 科 学 的 手 术 方 案 , 当 患 者 病 情 变 化 的 时 候 能 够 及 时 调 整 修 改 手术 方 案 , 使 患 者 得 到 及 时 、 科 学 有 效 的 治 疗 , 我 院 特 制 定 患 者 手 术 风 险评 估 制 度 。1 手 术 患 者 都 应 进 行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2 医 生 、 麻 醉 师 对 病 人 进 行 手 术 风

16、 险 评 估 时 要 严 格 根 据 病 史 、 体格 检 查 、 影 像 与 实 验 室 资 料 、 临 床 诊 断 、 拟 施 手 术 风 险 与 利 弊 进 行 综 合评 估 。3 术 前 主 管 医 师 、 麻 醉 师 、 巡 回 护 士 应 对 病 人 按 照 手 术 风 险 评 估表 内 容 逐 项 评 估 , 根 据 评 估 的 结 果 与 术 前 讨 论 制 定 出 安 全 、 合 理 、 有 效的 手 术 计 划 和 麻 醉 方 式 。 必 须 做 好 必 要 的 术 前 知 情 告 知 , 告 知 患 者 或 者其 委 托 人 手 术 方 案 、 手 术 可 能 面 临 的

17、 风 险 , 并 嘱 患 者 或 委 托 人 签 字 。 手术 风 险 评 估 分 级 超 过 NNIS2 级 时 , 应 及 时 向 科 主 任 请 示 , 请 科 主 任 再次 评 估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院 内 会 诊 后 再 进 行 评 估 。4 病 人 在 入 院 经 评 估 后 , 本 院 不 能 治 疗 或 治 疗 效 果 不 能 肯 定 的 ,应 及 时 与 家 属 沟 通 , 协 商 在 本 院 或 者 转 院 治 疗 , 并 做 好 必 要 的 知 情 告 知 。5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填 写 内 容 及 流 程术 前 24h 手 术 医 生 、 麻 醉 师 、

18、 巡 回 护 士 按 照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表 相 应 内 容 对病 人 进 行 评 估 , 做 出 评 估 后 分 别 在 签 名 栏 内 签 名 。 由 手 术 医 生 根 据 评 估内 容 计 算 手 术 风 险 分 级 。 评 估 内 容 如 下 : 手 术 切 口 清 洁 程 度手 术 风 险 分 级 标 准 将 手 术 切 口 按 照 清 洁 程 度 分 为 四 类 :0 类 手 术 切 口 ( 经 自 然 腔 道 ) 类 手 术 切 口 ( 无 菌 切 口 ) 类 手 术 切 口 ( 可 能 污 染 切 口 ) 类 手 术 切 口 ( 污 染 切 口 ) 麻 醉 分 级 (

19、 ASA 分 级 )参 照 美 国 麻 醉 医 师 协 会 (ASA)病 情 分 级 标 准 : I- 级 :P1: 正 常 的 患 者 ;P2: 患 者 有 轻 微 的 临 床 症 状 ;P3: 患 者 有 明 显 的 系 统 临 床 症 状 ;P4: 患 者 有 轻 微 的 明 显 系 统 临 床 症 状 , 且 危 及 生 命 ;P5: 病 情 危 重 , 生 命 难 以 维 持 的 濒 死 病 人 ;P6: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 手 术 持 续 时 间手 术 风 险 分 级 标 准 根 据 手 术 的 持 续 时 间 将 患 者 分 为 两 组 : 即 为 “手术 在 3 小 时

20、 内 完 成 组 ”; “手 术 超 过 3 小 时 完 成 组 ”属 急 诊 手 术 在 “ ”打 “ ”。 手 术 类 别 由 麻 醉 医 师 在 相 应 “ ”打 “ ”。 随 访 : 切 口 愈 合 与 感 染 情 况 在 患 者 出 院 后 24h 内 由 主 管 医 生 填 写 。杨 础 中 心 卫 生 院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表科 室 :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院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拟 实 施 手 术 名 称 : 1手术切口清洁程度 2手术级别0 类 手 术 切 口 0 一级手术 I 类 手 术 切 口 0 二级手术 II 类 手 术

21、 切 口 1 三级手术 III 类 手 术 切 口 1 四级手术 手术医生签名: 3麻醉分级(ASA 分级) 4手术类别P1:正常的患者;除局部病变外,无系统性疾病 0 1浅层组织手术 P2:患者有轻微的临床症状;有轻度或中度系统性疾病 0 2深部组织手术 P3:有严重系统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未丧失工作能力 1 3器官手术 P4: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威胁生命安全 1 4腔隙手术 P5:病情危重,生命难以维持的濒死病人 1P6:脑死亡的患者 1麻醉医生签名: 5手术持续时间T1:手术在 3 小时内完成 0T2:完成手术,超过 3 小时 1急诊手术 随访:切口愈合与感染情况切口甲

22、级愈合 切口感染-浅层感染 深层感染 在与评价项目相应的框内“”打钩“”后,分值相加即可完成!巡回护士签名: 主管医师签名: 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切口清洁程度( 分)+麻醉 ASA 分级( 分)+手术持续时间( 分)= 分,NNIS 分级:0- 1- 2- 3-主管医师签名: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考 核 办 法根 据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制 度 制 定 该 考 核 办 法 。麻 醉 实 施 前 , 麻 醉 医 师 为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责 任 人 , 手 术 医 师 及 巡 回 护 士 为复 核 责 任 人 。手 术 开 始 前 , 手 术 医 师 为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责

23、任 人 , 麻 醉 医 师 及 巡 回 护 士 为复 核 责 任 人 。患 者 离 开 手 术 室 前 , 巡 回 护 士 为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责 任 人 , 手 术 医 师 及 麻 醉医 师 为 复 核 责 任 人 。手 术 安 全 责 任 人 及 复 核 责 任 人 严 格 按 照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制 度 与 流 程 进 行 各部 分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表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考 核 办 法 见 医 务 科 月 度 考 评 表 。对 于 在 手 术 室 出 现 的 医 疗 事 故 情 况 , 分 别 按 照 医

24、 疗 事 故 出 现 的 环 节 进 行追 责 。如 因 安 全 核 查 不 到 位 导 致 医 疗 安 全 事 故 , 按 医 院 新 的 医 疗 、 护 理 质 量 奖考 核 方 法 , 手 术 科 室 、 麻 醉 科 、 手 术 室 该 科 室 当 月 医 疗 、 护 理 质 量 奖 全扣 。为 每 位 手 术 患 者 制 订 手 术 治 疗 计 划 或 方 案 制 度根 据 三 级 等 级 医 院 评 审 细 则 要 求 , 现 要 求 各 手 术 科 室 为 每 位 手 术 患 者 制订 手 术 治 疗 计 划 或 方 案 。制 订 手 术 治 疗 计 划 或 方 案 应 根 据 手

25、 术 患 者 的 临 床 诊 断 、 病 情 评 估 的结 果 与 术 前 讨 论 来 制 订 相 应 的 手 术 计 划 或 方 案 。 为 每 位 手 术 患 者 制 订 手术 治 疗 计 划 和 方 案 并 要 求 记 录 于 病 历 中 。 计 划 与 方 案 应 包 括 术 前 诊 断 、拟 施 行 的 手 术 名 称 、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等 。 根 据 手 术 治 疗 计 划 或 方案 进 行 手 术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 望 各 手 术 科 室 按 为 每 位 手 术 患 者 制 订 手 术 治疗 计 划 或 方 案 制 度 执 行 。手 术 知 情

26、 同 意 制 度( 一 ) 由 于 手 术 操 作 过 程 较 为 复 杂 , 有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并 发 症 以 及 治疗 后 果 难 以 准 确 判 定 , 故 必 须 履 行 书 面 告 知 程 序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书 。( 二 )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制 度 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1 知 情 : 患 者 对 病 情 、 手 术 方 案 、 手 术 适 应 证 、 手 术 并 发 症 , 备用 手 术 方 案 、 费 用 开 支 等 真 实 情 况 的 了 解 。 同 时 也 应 了 解 不 做 手 术 所 承担 的 风 险 。2 同 意 : 患 者 在 知

27、情 的 情 况 下 有 选 择 接 受 或 拒 绝 的 权 利 。( 三 ) 医 务 人 员 ( 手 术 医 师 ) 须 以 简 明 易 懂 的 方 式 和 语 言 告 知 患 者 ,在 书 面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运 用 口 头 解 释 、 图 表 和 照 片 等 方 法 , 一 般 应 告知 患 者 如 下 信 息 :1 手 术 的 目 的 、 方 法 、 成 功 率 、 预 期 效 果 、 术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潜 在 危 险 、 直 接 实 施 该 手 术 的 人 员 等 。 肿 瘤 手 术 应 以 病 理 诊 断 为 决 定 手术 方 式 的 依 据 。

28、根 据 术 中 冰 冻 病 理 诊 断 结 果 需 要 调 整 手 术 方 式 的 , 在 手术 前 要 向 患 者 、 近 亲 属 、 授 权 委 托 人 充 分 说 明 , 征 得 患 方 同 意 并 签 署 知情 同 意 书 。 充 分 说 明 使 用 血 与 血 制 品 的 必 要 性 , 使 用 的 风 险 和 利 弊 及 其他 可 选 择 方 法 等 。2 术 后 康 复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3 预 计 需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 四 ) 对 患 方 履 行 知 情 同 意 人 员 的 要 求 :1 由 患 者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 委 托 代 理

29、 人 行 使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2 患 者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在 不 违 反 保 护 性 医 疗 制 度 的 前提 下 , 应 将 告 知 内 容 直 接 告 诉 其 本 人 , 必 须 履 行 书 面 签 字 手 续 的 由 其 本人 签 字 。3 对 于 不 能 完 全 行 使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昏 迷 、 痴 呆 、 未 成 年 人 、 残疾 人 等 患 者 , 由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监 护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知 情同 意 权 。4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可 由 患 者 的 监 护 人

30、或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知 情同 意 权 :( 1) 患 者 虽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但 如 实 告 知 病 情 、 手 术 方 案 、 手术 风 险 后 可 能 造 成 患 者 不 安 , 进 而 影 响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诊 疗 工 作 的 , 由 委 托 人代 为 行 使 知 情 同 意 ;( 2) 患 者 虽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但 不 能 理 解 或 不 愿 了 解 手 术措 施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知 情 同 意 权 ;( 3) 委 托 代 理 人 由 患 者 在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31、定 的 代 理 人 中 选 择 , 按 照患 者 配 偶 、 父 母 、 成 年 子 女 、 其 他 近 亲 属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担 任 ;( 4) 患 者 以 授 权 的 方 式 指 定 委 托 代 理 人 , 并 由 双 方 ( 患 者 和 委 托代 理 人 ) 按 医 院 规 定 在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 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表 患 者 行 使 其 在医 院 诊 疗 期 间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 签 署 各 项 医 疗 活 动 同 意 书 。( 五 )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书 应 于 术 前 72 小 时 完 成 , 知 情 同 意 书 应 由 手术

32、医 师 先 签 名 , 然 后 由 患 者 或 者 近 家 属 、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名 。重 大 手 术 审 批 制 度降 低 手 术 风 险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 病 情 复 杂 及 疑 难 手 术 必 须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大 手 术 以 上 类 型 ( 新 开 展 的 四 类 手 术 ) 、 疑 难 手 术 、 致 残手 术 。( 一 ) 依 据 手 术 分 类 手 册 , 凡 属 大 手 术 、 特 大 手 术 的 病 例 , 必 须 由行 政 科 主 任 组 织 全 科 术 前 讨 论 。 讨 论 内 容 包 括 : 分 析 病 情 、

33、明 确 诊 断 、制 定 治 疗 方 案 及 手 术 方 案 等 。( 二 ) 手 术 前 讨 论 记 载 在 “专 科 术 前 讨 论 ”病 程 记 录 中 , 由 科 主 任或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持 , 手 术 医 师 、 麻 醉 师 、 护 士 长 及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由经 治 或 住 院 医 师 记 录 , 经 上 级 医 师 审 阅 签 字 。 讨 论 决 定 手 术 方 案 , 充 分评 估 手 术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 并 拟 定 出 具 体 的 抢 救 措 施 。( 三 ) 术 前 讨 论 后 , 必 须 填 写 重 大 疑 难 手 术 审

34、批 表 , 一 式 两 份 ,科 主 任 签 字 后 报 医 务 科 审 批 。 审 批 后 一 份 存 于 病 历 , 一 份 医 务 科 备 案 。( 四 ) 遇 挽 救 生 命 的 重 大 手 术 时 , 手 术 医 师 上 报 科 主 任 , 经 医 务 科批 准 后 执 行 , 术 后 及 时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重 、 大 手 术 申 请 审 批 表科室: 床号: 住院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 住址: 术前诊断: 拟行手术名称: 麻醉方法: 麻醉师: 手术时间: 术者: 助手: 病情简介:术中、术后可能发生情况:患者及家属意见: 患者签字: 家属

35、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上级医师、科主任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医务科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院领导指示:签名: 年 月 日注:危 重 病 人 急 诊 手 术 管 理 制 度( 一 ) 目 的 : 加 强 急 诊 手 术 的 管 理 , 确 保 急 诊 手 术 及 时 顺 畅 开 展 ,建 立 急 诊 手 术 绿 色 通 道 。( 二 ) 适 用 范 围 : 全 院 各 临 床 、 医 技 及 行 政 后 勤 科 室 。 ( 三 ) 各 部 门 人 员 职 责 : 1 临 床 科 室 : 值 班 医 师 或 主 管 医 师 经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决 定 急 诊 手 术 ,病 房

36、或 急 诊 接 诊 医 师 及 时 完 善 各 项 术 前 检 查 工 作 , 通 知 手 术 室 和 麻 醉 科 。2 麻 醉 科 : 及 时 会 诊 、 及 时 实 施 麻 醉 。 3 手 术 室 : 及 时 安 排 急 诊 手 术 。 ( 四 ) 工 作 制 度 及 要 求 1 急 诊 手 术 权 限 : 病 房 急 诊 手 术 由 二 线 班 或 科 主 任 决 定 , 急 诊 室病 人 由 当 天 值 班 最 高 级 别 医 师 决 定 , 并 遵 照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及 审 批 制 度 执 行 。 2 危 重 病 人 急 诊 手 术 范 围 : 急 诊 手 术 指 病 情

37、紧 迫 , 需 在 最 短 时 间内 手 术 , 多 见 于 创 伤 、 脑 危 象 、 急 腹 症 、 大 出 血 、 急 性 /严 重 感 染 、 危及 母 子 安 全 的 产 科 急 症 等 情 况 。 3 决 定 手 术 后 , 立 即 按 急 诊 手 术 工 作 流 程 通 知 手 术 室 、 麻 醉科 。 4 由 病 人 所 在 科 室 尽 快 完 成 必 要 的 术 前 检 查 、 配 血 、 术 前 准 备 。 5 决 定 急 诊 手 术 后 , 主 刀 或 第 一 助 手 应 在 术 前 详 细 向 患 者 和 /或 家属 说 明 病 情 、 手 术 必 要 性 、 手 术

38、风 险 、 替 代 治 疗 等 情 况 , 征 得 患 者 和 /或 家 属 签 字 同 意 。 如 患 者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昏 迷 ) 又 无 家 属 在 身 边 , 由 科主 任 可 代 签 并 报 医 务 科 或 总 值 班 备 案 。 6 手 术 室 急 诊 手 术 安 排 : ( 1) 保 留 一 间 手 术 室 为 急 诊 手 术 专 用 , 择 期 手 术 不 得 占 用 。 ( 2) 同 时 有 二 台 以 上 急 诊 手 术 , 对 于 危 及 生 命 的 急 诊 手 术 , 手 术室 应 立 即 以 最 短 的 时 间 安 排 接 台 , 由 手 术 室 护 士

39、 长 全 权 负 责 调 配 安 排 。( 3) 非 危 及 生 命 的 急 诊 手 术 , 手 术 室 根 据 情 况 安 排 接 台 , 原 则 上由 本 科 室 接 台 、 病 人 等 待 手 术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 , 急 诊 病 人 所 在 科 室应 在 手 术 室 安 排 手 术 台 后 半 小 时 内 将 病 人 送 至 手 术 室 。 ( 五 ) 注 意 事 项 : 1 抢 救 患 者 的 急 诊 手 术 , 应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 争 分 夺 秒 。2 是 否 危 及 生 命 的 急 诊 手 术 的 判 定 , 由 专 科 当 日 最 高 职 称 医

40、师 负责 确 定 , 经 治 医 师 在 联 系 手 术 时 应 予 以 说 明 。 3 对 不 服 从 手 术 室 安 排 , 拒 让 手 术 台 , 造 成 后 果 者 , 由 主 刀 医 师( 拒 让 手 术 台 ) 承 担 全 责 。 4 医 技 科 室 等 相 关 科 室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5 行 政 管 理 及 后 勤 系 统 应 做 好 协 调 管 理 和 后 勤 支 援 工 作 。( 六 ) 由 于 手 术 操 作 过 程 较 为 复 杂 , 有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并 发 症 以 及 治疗 后 果 难 以 准 确 判 定 , 故 必 须 履

41、 行 书 面 告 知 程 序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书 。( 七 )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制 度 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1 知 情 : 患 者 对 病 情 、 手 术 方 案 、 手 术 适 应 证 、 手 术 并 发 症 , 备用 手 术 方 案 、 费 用 开 支 等 真 实 情 况 的 了 解 。 同 时 也 应 了 解 不 做 手 术 所 承担 的 风 险 。2 同 意 : 患 者 在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有 选 择 接 受 或 拒 绝 的 权 利 。( 八 ) 医 务 人 员 须 以 简 明 易 懂 的 方 式 和 语 言 告 知 患 者 , 在 书 面 文 件的

42、基 础 上 综 合 运 用 口 头 解 释 、 图 表 和 照 片 等 方 法 , 一 般 应 告 知 患 者 如 下信 息 :1 手 术 的 目 的 、 方 法 、 成 功 率 、 预 期 效 果 、 术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潜 在 危 险 、 直 接 实 施 该 手 术 的 人 员 等 。2 术 后 康 复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3 预 计 需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 九 ) 对 患 方 履 行 知 情 同 意 人 员 的 要 求 :1 由 患 者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行 使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2 患 者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在 不 违 反 保 护 性 医 疗 制 度 的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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