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新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村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村会计业务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实行村账镇记。村的出纳工作,仍由村委会出纳员负责。 第四条 村委会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的填制、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兑现,以及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第五条 村委会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记账等工作,并将收支单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折、现金日记账等送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 在报账前,必须先履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手续。 第七
2、条 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第八条 村委会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在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档备查。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九条 村委会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 第十条 生产性投资的审批,包括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 2000 元以下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通过; (二)2000 元至 5000 元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 5000 元以上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
3、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一) 500 元以下的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500 元至 5000 元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审批。 (四) 5000 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经手的开支,实行互签审批制度。 第四章 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按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样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第十七条 村委会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财务情
4、况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前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经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报账时,必须附上有关预决算资料及合同。 第二十条 村委会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年度计划书和年终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在年度开始后 15 日内,村委会必须公布全年财务计划;在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必须将全年的资产、财务情况汇总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换届、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账册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集体
5、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二至三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本村的经济和财务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时,有权提出纠正建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重大问题可直接向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笔迹,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对村委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 人以上联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或镇经管站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资料。民主理财小组或镇经管站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富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