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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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中的国家行为 核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 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 核安全的基本理念和制度 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中的国家行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 核能与核技术利用行为主体 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中重要的国家行为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挥的作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核的利用是来自战争,核弹、核潜艇、贫铀弹、脏弹 1954年,美国艾森豪威尔总统宣布开始原子能的和平利用 核电厂、放射性医学、无损探伤、辐射育种以及宝石改色等等。这些都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例子。 随着技术进步,核将在能源、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核安全规划》中,将原子能和平利用统称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核能与核技术利用行为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民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行为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在这个领域国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中重要的国家行为,核电发展计划管理 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管理 核设施安全管理 核事故应急与反恐准备 核材料管制 人才教育和相关科研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 核安全监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挥的作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废物收储 辐射环境监测 辐射环境评价 核材料管制 独立于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8,核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国际上核安全发展的四个阶段 我国核安全监管的发展过程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9,国际上核安全发展的四个阶段,核电发展初期:重视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实施纵深防御原则 三哩岛事故后:加强人机接口,考虑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 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倡导安全文化 福岛核事故后:核能是发展之必须,核安全是有保障的,不能排除堆芯熔化,还有许多提升空间,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0,核电发展初期:设计保守和设备可靠,实施纵深防御原则,核电发展初期,就在核安全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此时,强调的是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 在设计保守性上,着重将一回路主管道双端断裂大破口失水事故确立为“最大可信设计基准事故”。 系统设计方面设置了专设安全设施,并采用了纵深防御原则,安全分析中采用了保守的假设和计算模型,规定了各种类型设计基准事故的验收准则。另外,这一时期还制定了大量的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 上述措施有许多都是正确的,目前还在应用之中。但如果说一切事故无例外地都在考虑之中,那就有片面性了。,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1,三哩岛事故后:加强人机接口,考虑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三哩岛事故使核工业界得到很多的教益,人们认识到严重事故是可能发生的,它往往是多重设备故障和人因错误综合作用而造成的。 三哩岛事故证明核电厂设计的纵深防御概念在严重事故下依然有效。 核电工作者意识到应该关注更为现实的故障与事故及其向严重事故发展的可能 人因错误问题更加受到注意,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2,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倡导安全文化,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尽管存在技术上的欠缺,但人的失误和违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而究其根本原因,应归于前苏联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和人员核安全意识的淡薄。 核能界对此事故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对核安全管理有了进一步的重视,并在全面总结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形成了核安全文化理念。,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3,我国核安全监管的发展过程,国家核安全局成立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源管理的转移 2008年国家机构改革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目前的核安全监管的现状,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4,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我国于1984年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从此,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道路。,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5,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1992年至1993年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 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1月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该文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这是在正式文件中首次将核设施安全监管和辐射安全监管统一到核安全监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国家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这就从法律上第一次将核设施安全与辐射安全统一起来提出要求。,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8,2008年国家机构改革,200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改名为核安全管理司。 地方机构改革中,陆续成立了多家省级核安全局,有些地区也成立了核安全局。 核安全一词已成为核与辐射安全的代称。,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19,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年2月国家核安全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明确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同时,将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纳入核安全监管体系。,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0,目前的核安全监管的现状,福岛核事故后,中央为保证核安全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对国家核安全局的机构进行了调整。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相关业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1,国家核安全局相关业务工作,组织拟定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装置设施等核设施的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核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及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负责核材料管制核安全监管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 负责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负责电磁辐射装置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2,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IAEA对“安全”的解释 目前,我国的使用原则是: 尽量使用核安全和核与辐射安全。这两个词是同一意义。 对安全一词,一般认为可包括非核安全 核安全峰会的核安全是包括核保安和核反恐的。这是国际斗争的需要,因此,不作为核安全的定义。 核安全监管的概念,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3,IAEA对安全的定义,‘安全’系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遭辐射危险,以及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中所使用的‘安全’的内容包括核装置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但不包括与辐射无关的安全方面。 . “安全既涉及正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也涉及作为事件后果 的辐射危险,还涉及因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后果。 安全措施包括防止事件发生而采取的行动以及在一旦发生事件时为减轻其后果所作的安排。”,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4,核安全监管的概念,核安全监管的概念已经从核设施的设施安全扩展至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和辐射安全监管。 如果要严格区分的话,核安全监管包括 核设施安全监管-设施安全主要是针对受控核裂变及其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的控制,即临界安全、链式反应及其后果控制和链式反应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的控制; 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 辐射安全监管-辐射安全是针对既有或瞬发放射性的控制。 放射性环境监测 根据我国的情况,目前国家核安全局管理的范围还扩大至核设施常规环境问题,比如温排水问题等, 电磁辐射监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5,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国家核安全局机关 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技术后援单位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审查委员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核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6,国家核安全局机关,局领导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安全监管一司) 核电安全监管司(核安全监管二司)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安全监管二司) 局办公室,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7,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是参考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分工执行相应的监督工作,接受国家核安全的业务指导。 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 华北监督站进行全国绝大多数核安全设备许可和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8,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其职责是根据分工执行相应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国家核安全的业务指导。 现在主要在省、地两级建立机构,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29,技术后援单位,为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的后援单位主要有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其他一些临时合同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0,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非常设的审议咨询机构。 其职能是是协助国家核安全局制定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审评和监督民用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科学研究,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事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1,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审查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成立的非常设审议机构。 其职能是主要承担对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以及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的建议。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审查委员会下设核安全、辐射安全、核安全设备和电磁辐射四个专业组。,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设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的职能由不定期召开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会议承担。 该会议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技术后援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代表参加。,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设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职能由不定期召开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会议承担。 该会议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技术后援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代表参加。,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4,核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HAF 001/01/01)的设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目前,核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的职能由定期召开的核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会议承担。 该会议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技术后援单位以及相关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代表参加。,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5,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经验 纵深防御理论 核安全领域的质量保证体系 核安全文化 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6,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经验,坚决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将在确保安全的前题下促进我国的核能发展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工作方针; 积极吸取核能发达国家的核安全管理经验,坚持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摸式: 建立起了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核安全许可体系 采取“拿来主义”的方针,结合国情建立了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质量保证工作,要求强制性建立符合核安全法规体系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是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技术支持机构大力开展多边与双边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人员培训。,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7,核安全监督管理摸式,建立起了中央政府直管的派出监督部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专门负责相应的核安全监督工作; 建立起了独立于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工作专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技术后援队伍-国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几个单位,专门为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 建立起了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建立起了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核安全许可体系,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活动许可申请与持有单位对核安全相关活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负有最终责任;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技术后援队伍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依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强制性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技术审评和监督,并将其审评、监督的结果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的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8,纵深防御理论,纵深防御原则一般描述 核动力厂的基本安全功能 纵深防御在设计方面应用 福岛事故说明了人的认识的局限性 建造和运行阶段的纵深防御,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39,纵深防御原则一般描述,第一层防线:精心设计、制造、施工,确保核电厂有精良的硬件环境。建立周密的程序,严格的制度,对核电厂工作人员有高水平的教育和培训,人人注意和关心安全,有完备的软件环境。 第二层防线:加强运行管理和监督,及时正确处理异常情况,排除故障。 第三层防线:在严重异常情况下,反应堆正常控制和保护系统动作,防止设备故障和人为差错造成事故。 第四层防线:发生事故情况时,启用核电厂安全系统,包括各外设安全系统,加强事故中的电站管理,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反应堆厂房(安全壳)。 第五层防线:万一发生极不可能发生的事故,并伴有放射性外泄,启用厂内外应急响应计划,努力减轻事故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0,核动力厂的基本安全功能,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安全停堆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提供必要的手段; 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为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提供必要的手段; 必须为减少可能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保证运行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规定限值、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提供必要的手段。,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1,纵深防御在设计方面应用,对于每一项基本安全功能及其每一个可能出现的事故,都可以运用纵深防御的思想进行设计设防。 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 第二层防御的目的是能够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第三层防御是设计基准事故设防 第四层防御严重事故缓解 第五层次,即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2,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按照恰当的质量水平和工程实践,例如多重性、独立性及多样性的应用。 为此,应十分注意选择恰当的设计标准和材料,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减少内部灾害的可能(即,控制假设始发事件的响应)、减轻特定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或减少事故序列之后可能的源项释放,重视制造、建造、在役检查、维修和试验的过程控制要求和为保证这些活动的可达性,并为确定核动力厂运行和维修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3,能够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能够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尽管注意预防,核动力厂在其寿期内仍然可能发生某些假设始发事件。这一层次要求设置在安全分析中确定的专用系统,并制定运行规程以防止或尽量减小这些假设始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4,设计基准事故设防,设计基准事故设防是基于以下假定:尽管极少可能,某些预计运行事件或假设始发事件的升级仍有可能未被前一层次防御所制止,而进展成一种较严重的事件。 这些不大可能的事件在核动力厂设计基准中是可预计的,并且必须提供固有安全特性、故障安全设计、附加的设备和规程以控制这些事件的后果,使核动力厂在这些事件后达到稳定的、可接受的状态。 这就要求设置的专设安全设施具有能力将核动力厂首先引导到可控制状态,然后引导到安全停堆状态,并且至少维持一道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屏障。,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5,严重事故缓解,严重事故要求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的低。 这一层次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包容功能。除了事故管理规程之外,这可以由防止事故进展的补充措施与规程,以及减轻选定的严重事故后果的措施来达到。由包容提供的保护可用最佳估算方法来验证。,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6,应急计划,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这方面要求有适当装备的应急控制中心及场内、场外应急响应计划。,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7,福岛事故说明了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在设计上的这五道防御只是针对正确的防御目标才有效的。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就是因为人们对海啸的危险估计不足,在从设计基础,也就是防御目标上就发生了根本错误错误,导致不能及时从堆芯排除余热、完全失去保护和监测系统以及缓解事故手段,事故场景超出应急计划设定,最终酿成了放射性失控释放的事故。,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8,建造和运行阶段的纵深防御,设计只是核动力厂安全的基础,真正的核动力厂安全是要用建造质量或运行安全来保障的。 在建造或运行方面,纵深防御的主要要求是: 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确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保证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资格要求 保证清晰有效的权力-责任管理系统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 在核动力厂全寿期的运行实践中,所有的设备、部件,特别是安全相关系统的设备和部件的质量必须与设备的制造质量,或者换句话说与设备、部件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始终保持一致。,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49,核安全领域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一种管理技术手段 国家应发布核安全质保法规文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给国家、人民和国际社会以信心,保证在核设施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中,使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有影响的所有活动按国家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并达到所要求的质量。 用则灵,不用则不灵,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0,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总结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基于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进步基础以及世界和平与发展所必须的这一国际共识,超越国家、组织和个人传统的保证核安全的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核安全文化的提出使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不同层次的组织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人,有了一个为核安全做贡献的统一行为准则,这也保证了国际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长期的良好安全业绩。 安全文化作为一个社会存在是客观的。IAEA提出的核安全文化指的是一种在核能与和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的健康的安全文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1,核安全许可制度,核安全监管的对象 核安全许可的分类 核设施的核安全许可,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2,核安全监管的对象,核安全监管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 但从法律的角度讲,因为核安全管理的核心是核安全许可管理,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管对象应是“applicant”即申请单位。同时,由于中文的表达习惯,申请单位往往是指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的单位,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往往叫做持证单位。 因此,在此用核安全许可单位作为许可申请单位和持证单位的总称。,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3,核安全许可的分类,从核安全许可的性质分,核安全许可分为活动许可和核安全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还可分为单位资格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核动力厂建造许可是一种活动许可;核安全设备活动资格许可是一种单位资格许可;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许可是一种人员资格许可。 核动力厂运行许可是一种活动许可;核动力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是一种人员资格许可;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中执行无损检验任务的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资格要求的是一种单位资格许可;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要求的也是一种人员的资格许可。,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4,核设施的核安全许可,核设施核安全许可证件分为五种核安全重要活动许可 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退役批准书 一种人员资格许可 核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5,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营运单位经过厂址选择研究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厂址选择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经审评后,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取得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进行核设施场地准备等相关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6,核设施建造许可证,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初步设计结束之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等文件,国家核安全局经审评后,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进行核设施的建造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7,核设施首次装料批准书,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工作及装料前调试工作结束以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调试大纲》、《装料前调试报告》、《维修大纲》以及《应急计划》等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在大量监督和审评工作的基础上,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首次装料批准书”。 取得核设施首次装料批准书后,后营运单位可向核设施内部加装核燃料。,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8,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在核设施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以后,营运单位针对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修改有关运行文件,并将《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等文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国家核安全局经过审评后根据监督结果,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进行核设施的商业运行。,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59,核设施退役批准书,核设施退役批准书包括“核设施开始退役批准书”和“核设施最终退役批准书”。在营运单位开始核设施退役活动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退役方案》和《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国家核安全局经审评后,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开始退役批准书”。取得核设施开始退役批准书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进行实质上的退役工作。 在核设施退役工作结束后,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退役报告》,国家核安全局经审评后,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最终退役批准书”。取得核设施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安全自认自动终止。,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0,核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分为“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营运单位按照运行人员资格管理要求,在进行人员遴选、培训和考核,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以后,将有关资料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国家核安全局经审核后,向有关运行人员颁发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1,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管理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与标准,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2,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3,法规体系说明,顶层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正在制定中。 第二层为国务院制定的核与辐射安全行政法规,主要的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电磁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制定中。 第三层为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或其他部门发布的重要国家标准。,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4,核与辐射安全部门规章分类,核与辐射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从0~10分为11个系列。这11个系列的序号依照现行法规编号第一个数字确定。这11个法规系列囊括了核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 0、通用系列 1、核动力厂系列 2、研究堆系列 3、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4、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5、核材料管制系列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7、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 9、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系列 10、环境辐射监测系列,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5,核安全导则,由于核安全领域的法律、国务院条例和核安全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此根据国际实践,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一些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文件——核安全导则,其层次低于部门规章。 核安全导则推荐为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应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但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实践中通常把核安全导则也视为强制性的。,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6,核安全管理文件,我国处于法制化建设的初期,在核安全领域缺乏灵活和有效的立法机制。因此,核安全管理文件在核安全监管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分为 指导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工作文件-工作文件主要是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许可证件有关的申请的答复或指导性文件。其法律效应只适用于具体的单位或活动。 许可申请文件-许可申请文件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许可证件有关的申请文件及其附件的综合。该文件一旦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其内容就成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国家和安全局的承诺而发生法律效应。,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7,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文件主要指在一段时间里对各方面行为有指导作用的文件,较为典型的指导性文件有: 1993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是国家人事部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也来自于此; 2012年国务院准备批准的“核安全规划”。 200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政策声明-新建核电厂设计中的几个重要安全问题》。此文后来由新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替代。,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8,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主要由于立法过程过于缓慢,为了解决核安全中的重要问题所发布的一些文件。 也有的部门不习惯法制管理,以规范性文件代替法规。 较为典型的规范性文件有: 人发[2002]106号 国核安发[2005]41号 国核安发[2010]11号 国核安发[2010]86号 国核安发[2012]98号,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69,人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19日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 该文件建立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0,国核安发[2005]41号,2005年4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说明了很多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此文的主要内容都被写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1,国核安发[2010]11号,2010年2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 这个文件对国家核安全局加强对核动力厂建造阶段的管理要重要作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2,国核安发[2010]86号,2010年6月1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86号) 这个文件对国家核安全局加强对运行核动力厂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3,国核安发[2012]98号,2012年6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出了国核安发[2012]98号文件 发布《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 规范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核电厂改进行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及其法规文件,74,核安全技术文件与标准,核安全导则远远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对于具体的核安全问题还需要大量的标准和技术文件做支持。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国家核安全局对具体技术或行政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会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等,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部门立法,不同部门体系的标准规范中存在而大量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内容。因此,对于这些技术文件和规范标准的使用一定要有核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文件的严格授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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