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摘要:“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防止企业重复纳税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为避免重复纳税,必须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良好的解决“营改增”后的遗留问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良性发展。本文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针对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进行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 “营改增”绝不仅仅是税种、税率、征管机关的变化,不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的洗牌,在资质管理、购销策略、合同签订、成本管理、核算申报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改变,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的契机。如果能够
2、抓住机会,解决“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便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则会引发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纳税筹划的手段,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一、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因多种原因,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加。 (一) 资质共享导致增值税抵扣受阻 资质共享是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现状,即集团内资质较低的成员借用较高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揽活,形成同一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和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业采取“项目部
3、预缴,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方式缴纳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以合同主体名义对业主开具发票,由合同主体缴纳增值税,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施工主体发生采购行为的进项税额,又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导致企业进销项税额不匹配,增值税管理链条断裂,增值税抵扣受阻,企业整体税负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挂靠经营,给建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单位不规范,无资质、挂靠经营的现象。 “营改增后” ,这种劳务分包方式可能使企业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抵扣、财务核算等各方面的问题,同时影响项目成本、税负、资金流,给企业带
4、来经营和税务风险。 (三) “营改增”可能直接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首先,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增加。由原来营业税制的 3%增加到增值税制下的 11%,税率大幅上涨。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年均利润率不足百分之四,如此高的税率,难免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其次,工程施工初期业主工程预付款,增加企业税负。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业主在施工初期一次性、或分两三次支付工程总造价 10%-20%不等的工程预付款,业主在支付预付款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工程尚未施工,无可抵扣进项,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增加、资金流占用。 再者,建筑工地地域限制,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
5、用发票。建筑企业施工工程大部分处理偏远山区,部分材料如地材、黄沙、碎石等需要在当地采购的材料可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的人工成本、施工临时用地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等,就目前情况来看,均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四)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收入将降低,影响企业经营规模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必会引起企业合同收入的降低。其一,营改增后,增值税价税分离,会使企业合同收入相比营业税制下有 3%或 11%的降幅。其二,业主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应抵尽抵”原则驱动下,可能会导致业主加大主材“甲供材”的比例和频率,使得建筑施工企
6、业合同收入大大降低,影响企业经营规模。 二、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究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率的提高和其微利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进行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才能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益。下面略就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企业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甲供材”相关约定 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主招标文件是否存在甲供材的条款要求,若存在则应尽量与业主沟通,明确甲供材包含在工程造价中,不仅能增加企业规模,同时也能达到“三流合一”要求:其一,应尽量与业主沟通协商,由“甲供”改为“甲控” ,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
7、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达到施工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三流合一” 。其二,若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达到“三流合一”的要求。其三,在投标的过程中应与业主充分沟通尽量降低甲供材的比例,提高项目的工程总造价。 (二)对“资质共享”问题,企业避险的纳税筹划 目前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问题,企业避险的具体措施:一是采取与业主、合同主体、施工主体签订三方施工协议。这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结构体制、核算方式影响最小,同
8、时也是最经济的方式,但需要取得业主、当地税务局的理解与支持;二是采用内部总分包模式,即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再签订一份内部工程分包协议,这种方式涉嫌违返建筑法关于违法分包的规定,同时由于内部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能导致印花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增加企业的税负;三是母公司集中核算模式,把所有以母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业务均纳入母公司进行核算,这对目前企业结构影响较大,同时会加重母公司管理难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租赁业务中的纳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内部调拨或内部租赁和外租两种模式。其一,当采用内部调拨和内部租赁时,应由调出方或出租方向调入方或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
9、的抵扣依据,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其二,当采用外租模式时,企业可以研究“设备+人”一起出租的模式,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将“设备+人”租赁模式界定为建筑业服务,使租赁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从 17%降至 11%,可从一定程度减轻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降低取得专票的难度。 (四)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两个选择:其一,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建立劳务分包队伍信息库,完善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制度,及时发布劳务分包队伍风险警示信息 ,严禁内部成员单位使用无资质分包队伍,逐步淘汰挂靠经营的劳务分包队伍。同时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是一般纳
10、税人的劳务分包队伍,以保证增值税“应抵尽抵” 。 其二,供应商的选择。首先,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在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前提下:在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成本不同时,应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但若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留抵,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现金流出。其次,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在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时候,材料供应商可以开具的发票分为“一票制”和“两票制”两种,由于运输费的增值税税率为 11%,而采购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因此企业应与材料供应商、运
11、输单位签定三方协议,将材料采购费用与运输费用分别计算,尽量采用“两票制” ,减低税负。再次,关注材料价格临界点选择供应商。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通过对各供应商报价临界点的测算,择优选择。 另外在采购过程中应以集中采购、电商平台采购来增大取得专票的机率,达到到“应抵尽抵” 。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存在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未来的发展中,要重视税务筹划工作的作用,积极开展培训,加强对“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理解,编制企业增值税管理手册,建立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劳务队伍的管理,并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筹划方案,良好的解决“营改增”后的遗留问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瀚文.“营改增”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 河北企业,2016(09) 2张雨路.浅谈“营改增”政策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18) 3李新云.浅谈“营改增”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财政监督,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