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4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8 版)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三五” 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一、基本规定(一)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单位)的固定设施部分,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T = A + N + T 为重点排放 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A 为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N 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二
2、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2(二 )交通运 输企 业移动设施以及发电 企业(热电联产)配额不区分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三)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设施既有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供热企业、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既有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以上行业的新增设施配额继续采用行业先进值法进行核定。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发电企业(热电联产)调整为基于基准线法的配额核定方法。(四)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二
3、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仍为 20092012 年;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调整为 20132016 年。二、关于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一)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排放设施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的重点排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设施的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A=Ef3E 为历 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 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 1。(二)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重点排放单位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
4、算公式为:A= QIfQ 为核定年份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电量、供热量、供水量等;I 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 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 1。三、关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一)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At=BmFmQmAt 为交通运输企业移动排放设施二氧化碳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m 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Qm 为核定年份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Fm 为控排系数, 详见附件 1。4(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计算公式为:A=Ae+AhAe 为发电 企业( 热电联产
5、)机组供电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吨二氧化碳;Ah 为发电企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吨二氧化碳。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方法为:Ae=QeBeFrQe 为机 组供电量, 单位为 MWh;Be 为机 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Fr 为机 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方法为:Ah=QhBhQh 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 GJ;Bh 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根据机组的压力参数、容量级别和燃料类型,将机组划分为燃煤、燃气 F 级和燃气 F 级以下,共 3 类。3 类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
6、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 2。5四、关于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排放设施部分,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BQ 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B 为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 905 号)、 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 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 739 号)、 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 715 号)等文件
7、。五、关于配额调整量核定(一)对于水泥企业、石化企业,若重点排放单位 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 20%),则同比例核减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 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二)对于其他行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若在 2013-2017 年期间有 3 年配额富裕,且 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大幅下降(下6降幅度超过 50%),则同比例核减该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 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三)2018 年度已停产企业(单
8、位),不核发配额。六、配额发放既有设施配额我局近期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登记簿账户。对于本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且满足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条件的,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详细要求见附件 3。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将在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18 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后,免费发放或调整。其中,新增设施配额需各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详见附件 4)提出申请,我局核算后发放。水泥企业、石化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和其他行业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配额将根据 2018 年实际生产量
9、或服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收回或补足。7附件:1.相关行业年度控排系数2.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不同机组类型基准值3.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4.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8附件 1相关行业年度控排系数行业名称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水泥企业 0.98 0.96 0.94 0.9 0.8 0.715石化企业 0.98 0.96 0.94 0.92 0.83 0.80其他行业工业 0.98 0.96 0.94 0.92 0.9 0.87其他服务业企业 0.99 0.97 0.96 0.96 0.96
10、0.96供热企业(单位)的燃气设施 1 1 1 1 1 1供热企业(单位)的燃煤设施 0.998 0.995 0.99 0.985 0.98 0.97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 0.995 0.995 0.995 0.989附件 2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不同机组类型基准值机组类型 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 2/MWh)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 2/GJ)燃煤机组 0.8864 0.25 0.0857燃气 F 级机组 0.3694 0.6 0.0528燃气 F 级以下机组 0.4341 0.6 0.052810附件 3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符合既有设施
11、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符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一)重点排放单位于 2012 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 个月。(二)重点排放单位 2012 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 2012 年底运行时间不足 12 个月。(三)2009-2012 年间,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对于 2015 年度扩容前的单位,4 年最大排放量与 4 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 5000 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 20%以上的;对于 2015 年度扩容后的单位且 2015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 1 万吨的,4 年最大排放量与 4 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 2500 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 10%以上的。对符合配额调整申请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 220910012GG+公式中:G 为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