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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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查阅档案利用服务 提供各类档案的查阅、复制、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 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 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 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

2、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苏州市档案馆 保管利用处68617324 2 档案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各类档案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苏州市档案局 法规宣教处65732880 市经信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和咨询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

3、能源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 公民及其组织(企业)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68616346 22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

4、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法人及民众 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65210390 33 散装水泥政策宣传与咨询 散装水泥相关政策宣传,组织好散装水泥宣传周。定期汇编政策文件到各级 散办,组织政策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定期公布行业发展信息。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全社会 ,行业相关单位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67775093 44 散装水泥技术推广 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5、艺和新装备,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市(区)散办,行业相关企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67775093 55 组织和引导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创新方式组织各类展览展销活动,通过 “苏州名优新产品展销会 ”等活动加强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推动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积极扩大“三定 ”规定: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工作,拟订市场开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市场开拓工作。 市

6、内 企业 经济运行处 68616223 市场占有。 66 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性、公益性查询服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和市政务中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法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途径、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为政府提供信用审查服务,为社会公众、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依规逐步开展自然人信用状况查询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 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信

7、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增强省级平台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撑服务,完善社会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市信用信息平 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所查信息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用信息主体授权;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信用信息主体的书面

8、授权证明。 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信用服务机构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公共信用 信 息中心) 65221887 7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 “能管员 ”业务培训 开展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耗计量、能耗标准化、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 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江苏省节能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

9、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年能耗 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 市节能监察中心 67274494 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8 中 小微企业创业、咨询、信息、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 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平台。指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网络和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咨询、信息、技术、融资、培训、市场、法律等服务活动。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

10、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处 68616251 9 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 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 创业示范基地。指导各地加快培育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举办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创业基地、

11、中小微企业、创业者 中小微企业处 68616251 10 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处 68616251 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提供与考试

12、相关服务 1. 开具普通高考成绩证明; 2. 开具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 ; 3. 开具中考成绩证明; 4 开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 5 为考生提供各种招生考试政策咨询; 6 为自考考生提供教材征订与发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 2006 3号) 第六章第六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13、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我院其他考试项目证明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苏州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用规定的通知(苏编办通【 2016】267号)一、(一)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硕士研究生、对口单招、专转本和飞行员招录等相关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一、(四)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毕业生材料的初审和助学机构的年审评估工作,承担各类招生考试宣 传资料和自考教材的征订、发放等工作。 参加我院组织的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生 苏州市教育考试院 68283569 市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14、 受理群众举报、 投诉 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投诉;接收、流转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互动问答等互动栏目的网民信件;处置市局官方微博、微信等互动平台中群众涉及公安工作的相关诉求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第 603号令)、市公安局相关文件规定 群众 督察支队、新闻中心 12389、65225661-20651 2 “110宣传日 ”活动 大力宣传公安机关 110受理报警、求助的范围、注意事项等,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有针对性地防范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规定 群众 指挥中心 0512-65225661-1234 3

15、安全防范宣传 开展交通安全、电信诈骗、禁毒、反恐防范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相关文件规定 群众 各级公安机 关 0512-65225661 4 交通信息、业务 查询 苏州公安交通管 理信息服务中心(简称 “96122”),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咨询、业务办理、执法告知、质量评价交通诱导等六大功能服务 根据 96122江苏公安交巡警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群众 交警支队 0512-96122 5 苏州公安微警 务 苏州公安微警务一期、二期推出掌上车管、交通违法处理、智能出行、出入境服务、事故快撤、自助移车、重名查询等涵盖 7大特色应用在内的 66项服务项目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

16、厅、市公安局相关文件规定 群众 科技信息化 处 0512-65225661-22190 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 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防灾减灾演练等活动;指导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减灾委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2009年 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 “全国防灾减灾日 ” 国家减灾委关于做好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社会公众 苏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0512-82280390 2 国际减灾日宣传 指导各地开展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风险评估、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1989年 12月联

17、合国大会批准设立国际减灾日,联合国减 灾署指导联合国成员国开展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 社会公众 苏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0512-82280390 3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指导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升社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水平,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国家减灾委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社会公众 苏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0512-82280390 4 社会救助政策咨询 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苏州市社会救助办法(苏府规字 2015 5号) 社会公众 社

18、会救助处 0512-82280276 5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政策咨询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咨询和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号 ) 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 0512-82280274 6 婚姻登记政策咨询 婚姻登记政策咨询、解读及婚姻家庭辅导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38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015 230号) 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 0512-82280274 7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和解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

19、008 118号) 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 0512-82280274 序号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8 社会工作政策咨询 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供社工考试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供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关于加强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 2013 100号) 市民政局 “三定 ”规定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社会建 设工作处 0512-82280381 9 志愿者服务政策咨询 加强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其提供招募注册、教育培训、记录管理、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

20、苏文委 2014 6号) 市民政局 “三定 ”规定 社会服务志愿者 社会建设工作处 0512-82280381 10 优抚政策咨询 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规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落实好抚恤补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优先优待等政策 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96号)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 2007 1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 2009 89号)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 2014 79号) 优抚对象 优抚安置处 0512

21、-82280395 11 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政策咨询 通过电话、信件回复的方式为退役士兵提供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岗位安置等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解答;为伤病残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政策解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苏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积分选岗办法(苏府办 2016 1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 2014 74号) 退役士兵 优抚安置处 0512-82280394 12 行政区划、地名属性和文化信息服务 通过江苏民政杂志、网站、微博等民政宣传平台提供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属性和文化信息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社会公众 区划地名处 0512-82

22、280385 13 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 为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 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咨询、解答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3号)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社会公众 区划地名处 0512-82280385 序号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4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 2011 16号 ) 孤儿 福善处 0512-82280391 15 慈善政策咨询 以慈善活动管理为主,负责慈善信托管理、弘扬慈善文化、建立慈善表彰、指导慈

23、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社区组织和单位内部开展的群 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5 36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的通知(苏委办发 2014 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苏府 2016 1号) 社会公众 福善处 0512-82280391 16 福利企业申办政策咨询 受理福利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苏民规 2010 7号 社会公众 福善处 0512-82280391 17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咨询 对困境儿童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

24、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 36号) 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 0512-82280274 18 老龄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老龄政策法规、权益保障等咨询服务 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老年人 老龄办 0512-82280271 19 敬老文明号创建 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宣传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敬老文明号 ”创建工作的通知(苏老委 2012 1号 老年人 老龄办 0512-82280271 市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法律援助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号)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5号) 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512-68621413 2 法治宣传 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全 体公民 苏州市司法局法治宣传处 0512-65234893 3 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 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发布、法律咨询和查询 省委八次全会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 全体公民 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512-686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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