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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薛仲华 0991-3660426 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管理科 二○○九年四月,主要内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辐射事故分级及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及办理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及办理程序 进出口、转让、转移的审批与备案制度及办理程序 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规范处置制度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发展沿革,1982年,原国家环保局设辐射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环境管理。 1984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NNSA)成立,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管理权。 1998年,NNSA并入原环保总局,统一对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实施监管。对外行使核安全职能时,使用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保总局副局长任NNSA局长。 2004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实现了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的职能移交。环保部门承担起全面监管的责任。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成立,环保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核与辐射安全得到进一步加强。 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是环保部最大的司,由8个处增编为12个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综合处 核电一处 核电二处 核电三处 核反应堆处 核材料处 放射性废物管理处 核设备处 电磁矿冶处 监测应急处 人员资质处 核技术处 :010-66556369 66556387,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 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安全许可证件持有者(或申请者)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辐射源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特点,1 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三个职能统一在一个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独立于发展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 3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国际化; 4 行政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中央级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5 省级环保局和辐射监督站构成省级辐射安全监管组织。 6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制度,汇集了全国120名相关行业的专家和工程师;,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特点,7 实行分类、分级监管,谁审批谁监督。建立了完善的许可制度:安全许可、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8 分阶段审批全过程监督,包括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9 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凡事规范化、程序化; 10 重视核安全文化的培养和教育,重视职工的培训和再培训; 11 开展运行经验反馈,信息共享,允许许可证持有者犯错误,但行业内不应犯同样的错误。,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代表国家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安全许可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 两级审批、四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核设施、铀地勘矿冶设施的审批。 省级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53号, 1998年11月18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2005年12月1日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 第13号,2001年12月11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 第2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保总局令 第15号,2003年1月1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原环保总局令 第26号,2006年1月1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 第31号,2006年3月1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改,环保部令第3号,2008年11月21日,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T13367-1992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 ,GB/T14570-199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1930-89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 《水池贮源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 ,GB17279-199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7568-1998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14-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125-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8条)。 《放污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11条第一款) (四级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评、监督、核质保、核设施操纵与运行、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其他)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14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制度,由产生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45、56条) 建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管理(第46条第一款)。 实行放射源安全责任制度(33条):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放污法的主要突破,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与国际接轨的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 能量流污染的确定 与常规环境接轨,确定了四级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注意的问题,辐射环境保护——辐射环境安全 ——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 ——从污染治理到以预防为主的全过程管理 ——从配角到主角(统一协调) ——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督相结合,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能转移,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10月实施。 2003年12月,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03]17号) 2004年4~12月,环保、公安、卫生三部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 开始职能转移 2005年12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 2006年3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有史可查的、我国最早的放射源应用是在1937年 ,采用镭源用于放射治疗; 改革开发后,随之经济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领域和数量出现快速增长; 到目前为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已广泛应用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等诸多行业领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在2004年“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统计: 全国涉源单位12032家 新疆涉源单位151家 放射源总数108504枚 放射源总数1927枚 在用放射源源76767枚 在用放射源源1701枚 闲置废弃源31737枚 闲置废弃源329枚 卫生部门2002年统计,我国在用的各种射线装置总数超过10万多台,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1988到1998年的11年间,我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共332起,平均每年30余起。 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辐照装置事故,+20d,+39d,工业探伤事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职责,环保部门负责: (1)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 (2)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3)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 (5)对放射源统一编码, (6)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职责,环保部门负责: (7)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 (8)制定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9)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负责辐射事故应急, (11)监督检查, (12)执法和处罚,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职责,公安部门负责: (1)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安, (2)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卫生部门负责: (1)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2)职业健康监护, (3)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5条违法行为,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5、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条例》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管理,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医疗救援:事故单位立即送指定医院或专门医院,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应急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预案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续),辐射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续),事故定义: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单位根据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污染防治法第33条国务院449号令42条规定) 2、事故分级报告:所有事故都应报告到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时有关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伤害事故报告到省级公安部门;人员受到的照射剂量可能达到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辐射事故应报告到卫生主管部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续),事故报告形式: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发生1小时内上报(可电话报告: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续报:查清情况随时报(书面报告:有关确切数据、时间、发生 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 处理结果: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续),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同时向国家环保部、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辐射事故分级和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制度(续),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省、地(市)和县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部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省级环保部门确认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季报,各地环保局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季报,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工作季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督检查任务与落实情况、辐射环境污染纠纷与事故的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和对策等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各地环保局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 年度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数量、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应用单位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辐射环境污染纠纷与事故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处罚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编写全疆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 可 证 进出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环保竣工验收 审 批,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疆)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后 闲置废弃放射性同位素规范处置后 备 案,辐射工作单位需履行的环保审批和监管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工作人员接受辐射知识和防护的培训与考核, 申请许可证,过期时需及时换证或延续; 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后到环保部门备案 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的安全监管 闲置、废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时规范处置 结束辐射工作时履行退役环评、注销辐射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放污法29条)。 《放污法》规定辐射工作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相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 环境影响登记表(原国家环保总局监制)一式5份,由建设单位填报;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主要是辐照装置 销售(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甲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乙级、丙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销售、使用 Ⅳ、Ⅴ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编制或者填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特别注意: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同时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辐射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 特别注意: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依法实施退役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审批程序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报各地级环保局初审。符合要求的登记表由各地级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环评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15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国家对《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实行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颁发管理制度(449号令6条)。 不同规模单位条件不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规模有大小、持有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类别有高低,对不同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应有所不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对不同规模的单位提出了不同的条件。,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国家环保部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 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申领许可证。 大型企业和部分大学的下属单位,由于相对独立、分散,这种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下属单位可以申请领取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由其下属单位负责人签字,但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管理机构: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二)培训合格证: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贮存设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监测防护仪器: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八)废物处理: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六个重点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使用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初审; 其他地州市级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初审; 其他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许可证,由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基础资料的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后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同时分别向自治区环保局和地级环保局申请许可证办理事项的,其许可证材料由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初审,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后颁发。,申领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辐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许可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证、贮存设施、防护措施、监测防护仪器、规章制度、应急措施、废物处置情况等。 (五)单位现存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六)现场检查记录 (七)安全责任书 (八)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已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 (环评已通过审批、工作人员已通过或承诺培训、环评要求的贮源设施已具备、现有废源已收贮或返回 )。申领单位对照“申报材料”中的要求准备材料; 为简化程序,申请单位可以将填报好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许可证材料同时报地级环保局初审,地级环保局分别在“申请表”和“登记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补齐相关材料后签署意见。 送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取得许可证 注意:对申请材料中有填写内容的页面和各项制度,需逐页盖章!,现场核查的要求,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代表自治区环保局实施对Ⅰ~Ⅳ类放射源、Ⅰ~Ⅱ类射线装置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现场核查由地级环保局组织实施。 下级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协助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禁止的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办理许可证注意事项,申请表按设计规模填写; 有填写内容的页面和各项制度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需要提交的材料按前述顺序装订; 材料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三份材料经地级环保局预审后,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其中,申领单位自存一份;地级环保局备案建档一份;自治区环保局 存档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的审批与备案制度,《条例》第二章和《管理办法》第三章对此有明文规定,确立了制度。 目的是建立放射源跟踪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和消除事故隐患,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归口环保部门对放射源实行从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七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即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 彻底解决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监管部门责任不清,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购买放射源程序(进口、转让),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进口(购买)放射源需要到国家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 转让(购买)放射源需要填写《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盖章后报自治区环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须提交:转出、转入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须提交: 废源处置承诺或回收协议 须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审原件留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注意:,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进出口审批手续在国家环保部办理。 提交《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必须是原件。 转让审批表有效期仅为6个月。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出口:是指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到国外、到国外使用、废源退回产源国及其活动。,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转让(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由自治区环保局核准。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购置申请后,将材料报自治区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形式批准,由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发出。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低于60天的,可每季度申请一次。 购置进口放射源的,需要报国家环保部批准。 批准情况定期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禁止的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 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后20天内必须到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备案,将购买的放射源核素、活度、数量、编码、出厂日期等相关信息书面报告环保部门,交回《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份,或者送交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份。,出疆或跨地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备案,临时移出我区或跨地区作业,作业单位应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5份;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局备案。完成备案后,将《备案表》各1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保局,自存3 份。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表明作业单位已按法律规定向移出地省级环保局完成报告。 备案时,作业单位应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转入地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离开时,放射性运输货包经检测必须符合运输要求。 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作业单位应持自存的3份《备案表》在使用地省级环保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完成备案注销后,将其中1份留置使用地省级环保局,1份送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备案,自存1份。,由外省(区、市)临时入疆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备案,作业单位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提供以下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监测报警仪器清单;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5份;受理窗口留1份备案,1份送移出地省级环保局,辐射工作单位自存3份。 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作业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提供以下资料:运输货包检测报告;备案后自存的3份《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完成备案注销后,窗口留置1份,1份送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作业单位自存1份归档。 在我区作业期间,接受我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制度,《放污染法》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 核技术应用项目“三同时”内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置、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竣工验收是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制度。,验收程序,建设项目设备(含放射源)安装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自查报告。 (3)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表;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除外)编制。,验收程序,环保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对于已经建设运行的含有放射源设备或者射线装置;各地环保局可以在许可证颁发前的核查工作中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该设备或装置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办理情况要及时公布,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规范处置与备案制度,Ⅰ、Ⅱ、Ⅲ类放射源应当返回原出口方或者生产厂家。 Ⅳ、Ⅴ放射源应当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活动结束或闲置废弃后三个月内。 实施退役( 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存在污染的射线装置场所)。 承担处置费用。 新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扩建工程2008年已经完成。当年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全疆具有唯一资质单位。,废弃放射源转移后备案,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备案: 1、废旧放射源转移注销备案表; 2、废旧放射源回收单位证明回收的文件。 废旧放射源退回产源国,须到国家环保部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活动完成后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1份(原件),送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备案。,废放射源的收储,新疆废物(源)收贮程序,废物(源)单位向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管理科提出申请。 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材料: 1、源的相关证书(身份证编号、活度、核素名称、购置时间) 2、源的包装情况(体积、重量、表面剂量率等数据 ) 3、拟收贮的时间 4、退役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物(源)收贮程序(续),送贮准备 1、暂存期间应加强管理,严防被盗、丢失; 2、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 3、签定收贮协议,明确双双责任; 4、缴纳贮存费用。,废物(源)收贮程序(续),收贮准备: 收贮单位按工作要求制订收贮工作方案,确定收贮时间、人员分工、专用收贮车辆、废物容器、入贮库区内贮位号、技术操作注意事项,准备防护用品及使用工具、监测仪器等。收贮工作方案确定后与送贮单位联系实施 收装废物 现场收装工作,由收贮单位进行监督验收,送贮单位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完成废物包装的监测验收→挂贴废物标签→装桶→装集装箱等操作程序。废物表面剂量率不超过0.1mSv/h(10mrem/h),表面污染控制水平α<0.04Bq/cm2,β<0.4Bq/cm2。,废物(源)收贮程序(续),运输废物 专用运输车辆表面剂量率应低于0.2mSv/h(20mrem/h),驾驶室内低于0.01mSv/h(1mrem/h)。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城镇和人口稠密地区,并遵守危险品运输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废物入库 废物入库当日应对库房机械、动力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通风半小时以上,排出库房内放射性气体。对入库废物应进行逐一核验、分类登记、明确贮位。 废物收贮工作结束后,对专用收贮车辆进行检测,工作人员进行清除,达到本底水平方可离开库区。 记录存档 收贮资料、工作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收贮单位向送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新疆环境保护网网址:,http://www.xjepb.gov.cn,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管理临时受理机构):,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管理科 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428号辐射站 邮编:830011 联系电话:0991-3660426 0991-3660427,与449号令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原环保总局环发〔2004〕118号) 放射源分类办法 (原环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环保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6号) 关于限期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55号):2006年2月28前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得临时许可证,应当申领新证的)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程序,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2005年1月1日后,国内生产的放射源由生产单位按编码规则统一编12位码;进口放射源由国家环保部给定编码。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码规则和序列号分配表进行编码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续),申领编码: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申领编码时应如实提供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 填写和制作放射源编码卡: 1、字体均为五号宋体字,应为刻印,不得手写。 2、编码卡材料要适合存档和长期保存,建议使用金属或PVC磁卡材质。 3、编码卡标准尺寸为5.6厘米×9厘米,可根据容器大小按比例调整尺寸,但应以便于识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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