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总局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初步探索,杨洁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政府,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支持,支持,制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情况,2009年,工商总局启动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 分析研究国外竞争机构的执法实践和相关指南、规章; 开展实地调研活动; 就指南(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指南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与执行反垄断法有着共同目的,即鼓励创新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不会
2、因为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但也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审查。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第四种垄断行为; 在反垄断执法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对待;不仅仅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对一般类型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和若干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分别进行了反垄断分析。,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情况,2012年底,工商总局启动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起草工作。2013年3月形成了目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立法目的,解释相关概念,确定了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影响的认定因素; 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垄断协议,规定有关推定规则和安全港规则;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分别规定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