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2014年5月,2,目 录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二、 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3,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一)关于轻型汽车国五公告申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 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我中心对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国五公告申报有关技术问题,通知如下:1.轻型汽车国五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 与GB18352.3相比,增加以下三条款:(其余略)燃料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注:直喷应理解为缸内直喷和非缸内直喷。,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氧传感器生产企
2、业SCR型号及生产厂(仅对压燃式发动机)(5.2 ) 曲轴箱污染物与GB18352.3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a) 蒸发排放:增加条款:存储介质的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其余条款与GB18352.3同,5,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b)炭罐检验:(新增项目)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实测报告。解释:新标准中增加了对炭罐测量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丁烷)的要求,并在蒸发排放(IV型试验)前进行。因此应保证碳罐检验和实车燃油蒸发检验时的碳罐的一致性。,6,一、近期发布
3、的技术文件,(5.4) 怠速排放与GB18352.3条件同(5.6.2 )压燃式汽车的自由加速烟度与GB 3847-2005条件同(5.77.1)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a)对于整车耐久排放试验:与GB18352.3相比,增加条款: SCR型号及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b)台架老化耐久试验(SBC)(新增要求)SBC试验仅在符合GB 18352.5-2013中5.3.5.1.3的条件时才可用,同时应按GB 18352.5-2013指定的循环进行。,7,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解释: 5.3.5.1.3条: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
4、车辆仅污染控制装置的变化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c) 催化转化器检验(新增项目)与整车耐久排放试验视同条件中有关催化转化器的要求相同( 安装位置要求除外) 注: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解释:新标准增加了对催化转化器测量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要求,并在耐久排放 (V型试验)前进行。,8,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5.78) 低温下冷起动排气污染物同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5.79) 车载诊断系统(OBD)与GB18352.3相比,增加以下四条款:(其余略)供油方式(即:化油
5、器或燃油喷射)(注:非直喷发动机可以视同直喷发动机,反之不可);SCR(即:有或无);催化转化器的NOx监测(即:有或无,仅对点燃式汽车)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即:有或无),9,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2.在GB 18352.5-2013中有关炭罐和催化器的检测要求,将两个零部件按新强制性项目进行检测,单独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分别放在燃油蒸发(03项)及耐久性(77项)内。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实测报告;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3.申报“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要求如下:(1)
6、QC0819备案参数“轻型车OBD系统是否具备NOx监测和IUPR”应填“是”。(2)QI012备案参数应补充关于IUPR的文件,至少应包含附录二中附件1至附件3的内容。,10,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3)79项OBD检验报告应有相关的检验内容(包括催化器失效验证的NOx判定、以及IUPR功能验证)。(4)国五OBD认证试验程序(带IUPR功能)见附录二(略)。(5)同一车型不能选装“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和“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两种配置。在满足标准相应要求时,“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车型可以通过“变更”程序变为“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车型(
7、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增加相关备案内容)。4.对于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Ki系数应进行实测,应在适用车型的常温排放试验报告中体现Ki系数。,11,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注:根据2013年中机函【2013】247号文关于受理满足国五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五实施按下列进行:根据GB 18352.5-2013标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可申报“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产品;2015年1月1日之后,企业申报的国五轻型汽车产品必须满足标准中“对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要求。 按国四标准发布
8、公告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满足京V地标要求并获得京V目录,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8352.5-2013国五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变更为国五产品公告。,12,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二)“VIN5+1”加强管理(中机函201482号)GB7258-2012中4.1.6条款规定: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该条款简
9、称为“VIN5+1”要求。为保证该条款有效贯彻实施,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对检验报告和产品申报要求如下:,13,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1.自第261批公告起,对乘用车产品,检测机构应在标记检验报告中注明“VIN5+1”具体部件及位置信息;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还应注明零部件编号。同时,检测机构应切实履行好为企业产品保密的义务。2.车辆备案参数增加“VIN5+1”部件和位置信息参数,企业申报乘用车产品公告时应予填报;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还应注明零部件编号。3.对已公告的相关
10、产品,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该项参数的补充申报工作。,1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27号公告 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我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请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三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15,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报批稿),1.GB 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11、性能和安装要求 2.GB 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3.GB 15086-2013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4.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5.GB 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6.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7.GB 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8.GB 29753-2013道路运输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9. GB 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10.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16,二、十项新标准
12、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1.GB 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主要变化: 增加了类前视镜、 类L类机动车辆视镜要求;修改了其他视镜的性能及安装要求;增加了间接视野要求。同一型式:1.1视镜性能(第33项)按4.4条款规定。1.2视镜安装要求(第34项),17,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视镜(如适用,包括内视镜、前视镜及间接视野装置)的数量及规格型号相同;车身或驾驶室形状相同;视镜及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车辆最大宽度处尺寸相同或减少;R点至车辆最前端距离及驾驶室宽度相同;(适用于类视镜)M1和N1类车与其它M、N类车之间不能视同;不超
13、过7500kg的N2类车与超过7500kg的N2类车的安装也不能视同;,18,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实施,已定型产品过渡期1年。新增备案参数: 新增类视镜(若安装)的参数,包括型号、曲率半径、安装位置及制造商等信息; 新增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如摄像机-监视器系统)(若安装)的参数,包括型号、安装位置及制造商等信息;注:4.2.2.2及4.2.3条款,对于摄像机-监视器的功能要求,检测机构不能实施,应由工厂提供具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9,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2、GB 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
14、方法(第37项)主要变化: 刮刷频率变化;增加了在高速时的刮刷区域要求。同一型式: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R”点坐标相同;刮水器、洗涤器总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20,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公告实施日期: 2015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建议2年。新增备案参数: 无,21,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3、GB 18099-2013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第64项)主要变化: 增加了LED 灯要求;后部红色侧标志灯要求;安装高度小于750mm, 水平面向下5度以下发光强度不做要求。同一型式按4
15、.4条款规定。实施日期: 2014年7月1日 ,过渡期2年。新增备案参数:无。,22,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4. GB 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第A6项)标准简介: 代替GB/T 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和GB/T 192392003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两个标准,适用于压缩天然气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的CNG单燃料、汽油/CNG两用燃料及液化石油气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2MPa的LPG单燃料、汽油/LPG两用燃料汽车。其他相关类型燃料参照执行。,23,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同一型式 1)燃气汽车专用装置
16、的整车安装要求(包括一般要求、系统泄露检验及加气口安装强度)车身或驾驶室结构型式相同(包括车头型式如平头、短头好长头,承载式结构形式,结构成型方式如冲压式和型材骨架式);气体燃料类别相同;气瓶额定工作压力相同或减小;发动机采用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种供油方式,其功率、扭矩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考核气密性)发动机位置(前置、中置、后置)和布置(纵置、横置)相同;,24,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排气管的位置及朝向相同(气瓶及管路布置结构简图应体现排气管位置)气瓶和管路、阀体(减压阀,稳压阀等)、加气口在整车上的布置相同;(提供气瓶及管路布置的结构简图);气瓶规格型号相同,气瓶数量相同或减
17、少;加气口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25,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2)气瓶安装强度气瓶规格型号相同;气瓶在整车上的布置相同;气瓶的固定方式相同;(说明:螺栓固定皮带式、螺栓固定铁皮式等)气瓶的固定点数量相同或增加;车身或驾驶室上安装气瓶的固定件材料、结构相同;额定工作压力下气瓶重量相同或减小,26,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实施日期: 2014年7月1日 ,无过渡期,建议同期立即执行。新增备案参数: 加气口型号及生产企业、气瓶数量、气瓶固定点数量、气瓶固定件材料、气瓶的固定方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气瓶重量(额定工作压力下)、 气瓶及管路的整车布置简图(包括气瓶和管路、阀体(减
18、压阀,稳压阀等)、加气口在整车上的布置及排气管的位置及朝向),27,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注:1.范围中取消了柴油-CNG双燃料及柴油LPG双燃料汽车,但对于柴油仅起到引燃作用的气体发动机认为属于单一燃料发动机,因此应满足该标准要求;2. 对LNG车辆不适用该标准,在定型试验中仍然按照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检验;3. 标准中第4.1.1条“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应符合QC/T245和QC/T247的有关规定”及4.1.4条“燃气汽车专用装置显著位置加施符合GB/T17676规定的标识”,一共提到了3个相关标准:QC/T245 、QC/T247和GB/T
19、17676,因此检测机构还应检验这3个标准的规定,在定型报告中体现。,28,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5、GB 15086-2013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主要变化:增加对“后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增加了增加了门锁的一般要求;其他项目有增减(略),29,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同一型式 5.1门锁静载荷 (方案表45项)按4.4条款规定。 5.2门锁和门保持件安装要求:(方案表45项,新增项目)安装门锁、门保持件的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门锁门保持件的安装位置相同。 5.3门铰链 (方案表80项)按4.4条款规定。,30,二、十项新
20、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5.4 门锁耐惯性力 (方案表87项)门锁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门锁安装的方向和角度相同; 车身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注:采用计算法时,门锁系统各构件的质量、尺寸参数及形状相同;弹簧特性相同。 5.5 滑动门 (方案表88项) 门锁、门保持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安装门锁、门保持件的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31,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实施日期: 2015年1月1日 。已定型过渡期1年。新增备案参数:M1中的两厢车增加:后门门锁型号及生产企业: 将原有备案参数中的门铰链改为: 门保持件型号(M1)和门保持件生产企业(M1),32,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
21、式及备案参数,6、GB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标准主要变化 新标准增加了安装光源模块的要求;增加了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750mm的配光要求; 增加了多光源单灯的配光要求。同一型式按4.4条款规定。实施日期 2014年7月1日起。过渡期2年。新增备案参数: 无,33,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7、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变化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车长大于7m的单层城市客车、长途客车(座位车)和旅游客车”改为“适用于M2类和M3类中的B级、级、级客车和专用校车”。增加了侧翻试验的加载质量,原来的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现在修改为空载质量或者总有
22、效质量;增加了车身截段侧翻试验、车身截段准静态负荷试验、根据测试部件进行准静态计算和计算机模拟整车侧翻试验等四种等效试验方法增加了车辆质心高度的测量。,34,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同一型式车身结构型式(包括车头型式如平头、短头和长头;承载结构型式;结构成型方式如冲压式和型材骨架式等)、生产企业相同;车长变化不超过10%;车高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空载质量和总有效质量相同、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空载质量和总有效质量下的车辆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或增大不超过5%;车内地板高度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车门数量相同或减少;,35,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车身骨架的材质相同或增强
23、;截面形状、尺寸相同或增强;侧面立柱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顶棚骨架横梁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 注:采用标准中实测方法,在行业内尚未建立统一的车身截段侧翻试验实施细则和模拟计算方法实施能力前,暂不允许采用等效试验方法。实施日期: 2014年7月1日,对4.3.1及附录C附录H关于按总有效质量进行加载的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月后实施。对已上公告内的产品建议与按有效总质量加载要求一同执行,即1年后实施。,36,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新增备案参数 总有效质量、总有效质量时的质心高度。注:标准范围未包括有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测空载质心高度后,总有效质量质
24、心高度可采用计算。B级客车按照以前方法实施,单若顶部生存空间设计上较小,不能满足GB17578要求的车辆允许静载荷法进行检验。(待定),37,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8、GB 29753-2013道路运输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A7项)标准简介: 规定了冷藏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整车或二类、三类底盘上改装的装备机械制冷机组的道路运输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的冷藏车和冷藏半挂车。 主要的内容有冷藏车的车厢机械性能、防雨密封性能、车厢气密性能、降温性能、保温性能、车厢隔热性能、制冷机组制冷量的计算等。,38,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
25、数,同一型式冷藏车生产企业和冷藏车温度分类相同;机械制冷机组的制冷量相同或增加;车厢保温材料相同、厚度相同或增加,厢体材料相同;车厢内表面积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车厢门的数量和尺寸相同或减少;冷藏车载质量相同或减少(适用于车厢机械性能); 注:N1类冷藏车和客厢式冷藏车可免做车厢机械性能试验。,39,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实施日期: 2014年7月1日执行,建议过渡期2年。新增备案参数: 冷藏车的温度类别、车厢的保温材料和厚度、车厢门的数量、车厢门尺寸(长X宽)、机械制冷机组的制冷量。,40,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9、 GB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
26、值标准主要变化:扩展适用范围,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限值加严,货车、半挂牵引车和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在QC/T 924-2011基础上平均加严了10.5%-14%。,41,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同一型式:不变。备案参数:不变。执行时间: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生产车型,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注: 对公告内排放国四及以上的车辆,根据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重型商用车辆(不包括自卸汽车、城市客车)的工
27、况法油耗值,应符合行业标准QC/T924-2011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42,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对排放国三重型商用车辆产品无需按照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进行整改,并将于2014年12月31日一并撤销。(待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重型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产品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 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43,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10、 GB 30509-2014车辆及部
28、件识别标记 (方案表60项)标准主要内容:规定了在乘用车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44,二、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同一型式:无视同。新增备案参数:变速器(或驱动电机)vin位置;ECU记录的识别信息位置及保证不可更改措施(提供文件佐证)执行时间: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列入公告发布的相关产品,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补充工作。,45,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1.GB7258-2012及其他的清理8.4.1关于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车长小于等于8.0m的挂车尾部标志板;以及大于8m的专用作业类挂车
29、。(2014.1.1前结束)4. 1. 5 关于应能从乘用车的ECU或电子数据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12.1.5 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于5 座以上乘用车;12.5.5 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的要求。(以上三条2014.3.1前结束),46,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2.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依据QC/T 932-2012,2014.1.1前结束,47,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1.继续清理GB7258-2012中标准到期的内容(2014年9月1日前结束)4.1.3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
30、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见性的要求;7.2.11 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7.5 关于部分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专项作业车;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48,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10.5 关于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对于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客车;11.5 .4 关于紧急情况下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对于车长小于6m 的客车;12.4 .1. 2 关于部分
31、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应设置应急门的要求。注:对排放国三柴油车也应按照GB7258-2012的要求于2014年9月1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仍不满足要求的产品应予暂停公告,但未整改产品如在2014年9月1日前已经生产,则将给予3个月的销售期,即于2014年12月31日按照工信部第27号公告要求对所有国三柴油车进行撤销。(待定),49,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2.清理VIN5+1 按照中机函201482号文件。(2014年7月1日前结束)3.清理重型车油耗(2014年7月1日)(待定) 依据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4.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重型国三排放车型清理。,50,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