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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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许昌市城乡规划 指标 指导意目 录 城 区 篇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 -1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 -1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 第三节 居住区 公共 服务 设施配建 -5 第三章 建筑工程 -12 第一节 建筑间距 -12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16 第三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0 第四节 容积率指标计算 -22 第五节 绿地和停车 -24 第六节 城市夜景亮化 -26 第四章 交通工程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29 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 -32 第三节 机动车停车场 -34 第四节 城市公共交通 -36 第五节 其他交通设施 -36 1 第五章

2、市政工程 -38 第一节 供水工程 -38 第二节 排水工程 -39 第三节 电力电信 -40 第四节 供热工程 -42 第五节 燃气工程 -42 第六节 管线综合 -43 第七节 环卫、防洪和消防工程 -44 第六章 附则 -46 中心镇及新型农村社区篇 第一 章 中心镇规划 -51 第二 章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 -63 城区篇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城 乡 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 乡 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 许昌 市城 乡 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 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及国家有关 规范 、技术规定 ,结合 许昌

3、市实际,制定本 指导意见 。 1.2 本 指导意见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 制定 指导意见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 2.1.1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进行分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下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下表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 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

4、下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 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型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 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S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U 绿 地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2 第 三 类 M3 普通 W1 W2 危 险 品 W3 G1 G2 G3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4 高层居住建筑 5 单身宿舍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机构) 7 居住小区商业 服务设施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

5、少年和老年活 动室、文化馆等)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10 居住小区医疗设施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 用设施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社区等)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小商品市场 16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8 居住区级以上 文化设施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 乐设施 20 居住区级以上 体育设施 3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2 特殊病院(精神 病院、传染病院) 23 办公建筑、商办 综合楼 24 一般旅馆 25 旅游宾 馆 26 商住综合楼 27 高等院校、中等 专业学校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6、和业余学校 29 科研设计机构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 扰、污染的工厂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 扰、污染的工厂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 扰、污染的工厂 33 普通储运仓库 34 危险品仓库 35 农、副、水产品 批发市场 36 社会停车场、库 37 加油站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厂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40 施工维修及废品场 41 污水处理厂、殡 仪馆、火葬场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 乡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

7、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2.2.2 一般建筑建筑容量在满足国家、省市标准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 类 别 老 城区 新 城 区 魏都风情区 其它区域 新区核心区 其它区域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居住用地 多层住宅 30 1.7 30 1.7 28 1.7 28 1.7 高层住宅 - - 25 3.5 20 3.5 20 3.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 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公共建筑 - - 40 4.5 35 5.0 40 5.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多层

8、建筑 50 2.5 50 3.0 50 3.0 50 3.0 高层建筑 - - 40 4.5 35 8.0 40 5.0 工业用地 单层厂房 - - 60 1.0 - - 60 1.2 多高层厂房 - - 60 1.5 - - 60 1.8 物流仓储用地 单层仓库 - - 60 1.0 - - 60 1.0 多高层仓库 - - 60 1.2 - - 60 1.5 2.2.3 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建筑容量在满足国家、省市标准的情况5 下应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 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医 院 25 1.5 中 学 20 0.9 小 学 20 0.8 2.2.4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容量 应 满足国家、

9、省 、 市 相关规范及相关 标准 。 2.2.5 对建筑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建筑面积超过 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实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阶段同步申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节 居住区 公共 服务 设施配建 2.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划总用地面积的10%(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 面积不计入)。 2.3.2教育方面配置要求 1.幼儿园设置标准 ( 1)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 201074

10、号)文件,在城市居民小区,每 10000 人左右建设一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和建设规模 宜 为 9-12 班的幼儿园。 ( 2)城市居住小区规模不足 10000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 ( 3)幼儿园规模宜 按 9班、 12班、 15班、 18班四种 进行配建,班级人数按照平均 30 名 /每班幼儿计算。(可根据幼儿园服务人数适当增加班级规模,不宜超过 18班)。 2.幼儿园 设置要求 (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87)的规定; 6 ( 2)幼儿园周边建筑高度不宜过高,宜控制在 35 米以下;建筑面宽宜控制在 40米以内; (

11、 3)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 (平方米 /生) 9 班 3888 14.4 12 班 4932 13.7 15 班 6120 13.6 18 班 7344 13.6 ( 4)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 (平方米 /生) 9班 4860 18 12 班 6480 18 15 班 8100 18 18 班 9720 18 ( 5)幼儿园的 主要 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地块内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 ( 6)幼儿园须设置幼儿专用的室外游戏活动场地,平均每个幼儿的游戏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2平方

12、米。 3.中学、小学设置 标准 ( 1) 应按照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各县(市、区)需编制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规范,确定其位置、规模及相关标准。 ( 2) 在城市居民区,每 20000 人左右建设一所小学,城市居住区规模不足 20000 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 照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 每 30000 人左右建设一所中学,城市居住区规模不足 30000 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 4. 中学、小学 设置要求 7 ( 1)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规 2005718 号)及附件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

13、 ( 2) 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少于 18 个班,最大不宜超过 60 个班,班额 50 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 30 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初级中学:学校 规模最小不宜少于 12 个班,最大不宜超过 36个班,班额 50 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 24 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少于 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 36 个班,班额 45 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 22 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小学每生用地 10-11 ,中学每生用地 10-12 。 学校要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 米标准环形跑道;初中一般应有 300 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小学应有 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 校园环境要有一 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 1平方米以上。 ( 3)学校周边建筑高度不宜过高,宜控制在 35 米以下;建筑面宽宜控制在 40 米以内; ( 4)学校运动场地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距离; ( 5) 中小学的教 学楼 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2.3.3医疗卫生方面配置要求 1.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其它企业、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努力构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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