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2007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积极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 ,加强对 外国 留学生 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 ( 外交部、公安部令 2000年 第 9号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2005年第 21号 )和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 7月修订)等 规定,结合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外国留学生,特指本科留学生。 第 二 章 入学与注册 第 三 条 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汉语水平达到 浙江大学
2、 入学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校本科专业。 学 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 四 条 获 中国政府奖学金 资助的 外国留学生 (以下简称资助生),按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下 达 的 分配 计划, 由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 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 资助生 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 编制学号 , 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 五 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 初审 ,提 交教务处 审批。 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外国留学生,由 国际教育学院 2 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
3、证申请表, 由 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 , 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 六 条 在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 在读 的 外国留学生, 和 与我校签 有 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 校 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 转 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 院 校 获得的课程学 分 ,若 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 , 可 予以确认 。 第 七 条 外国留学生 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 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 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
4、格。 第 八 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 九 条 外国 留学生新生 如经入学体检 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 应 取消 其 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确认 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 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 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出具 的 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则 取消 其 入学资格。 第 十 条 学校实行
5、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 4 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应 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 2 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 纳 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 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 3 课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 十一 条 外国 留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 业规定的学制 年限 再 延长 2 年, 逾期 者不予注册 。 外国 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 三 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 二 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
6、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 三 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 , 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 应 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 按 旷课 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 纪律处分。 第十 四 条 外 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 1 周以内的 , 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请假 1周以上、 1个月以内 的, 由所
7、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请假 1 个月以上 的, 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 事 后 按上述程序补办 书面请假 手续 。 第 四 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五 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外国 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 30学分。学校对学 4 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 2 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 1/3学分,学满 3年至少获得 1/2的学分。 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 4 年以上的 ,每学年的学分要
8、求可适当减少。 第十 六 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设计 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 按旷考 处理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 统计。学生可在考试前 1周申请放弃 1门 课程考试,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 “放弃考试 ”,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 个 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的; 2. 实验、实习缺课 累计超过总时数 1/3 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
9、十 七 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 A、 B、 C、 D、 F) 和 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 P、 F)。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 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 成 某门课程 的学习 , 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 八 条 外国 留学生课程考试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上 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 第 五 章 自修、重修、缓考 与 免修 5 第十 九 条 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 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 的外国留学生 ,
10、 可 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 允许 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 , 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 应 参加实验和 课程考核。 第 二 十条 必修课 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 1 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 2 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 取其中分数 最高 1 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 七 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 二十一 条 因病住院或急
11、诊留院观察的外国留学生,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 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 须 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 二 条 外国留学生 因 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 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 认 定 等问题 ,按学校本科生 有关 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转专业 第二十 三 条 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12、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6 2经学校有 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 有 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 四 条 汉语言专业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 相关 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 , 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 五 条 符合本科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汉语言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 六 条 外国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 业:
13、 1. 三 年 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2. 应作退学处理的; 3.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 七 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 应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 转专业还 应 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 同意。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 允许 转一次专业。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 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 7 第 七 章 休学 与 复学 第二十
14、 八 条 外国 留学生因伤病 ,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 的, 应休学; 患有 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须 办理 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因生育 , 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经学校认可 , 可休学。 第二十 九 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 应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 学 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 , 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时间 一般以 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的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 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年。 第 三 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 外国 留学生 须办理休学手续 离校,休学期间 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 三十一 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
15、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 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出具的康复证明 ,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 患有 传染病 的, 须经 我 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 核准复学的学生,由 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对在 休学期间 发生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行为 的外国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 八 章 退 学 第三十 二 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应 予以 退学: 1. 连续 3次或累计 4次出现 在 两 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 秋冬学期和春夏学期,下同) 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 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2.汉语言
16、专业留学生连续 2次或累计 3次 出现 在 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 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 10学分 的 (毕业班除外)的; 8 3.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 休学期满超过 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经二级甲等 及 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 ,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离校连续 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 2周未注册 ,且 无正当事 由的; 8.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 三 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
17、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 四 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 的 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 1年及以上的,可 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 3退学学生应在 接到退学通知后 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 九 章 毕业、结业 与 学位 授予 第三十 五 条 外国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 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 六 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
18、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应 由本人提出, 所在学院 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 须 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9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 七 条 外国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 经所在学 院 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 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 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 八 条 毕业审核时,外国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 15 学分以 内 ( 含 15 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
19、业证书。 第三十 九 条 结业外国留学生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 具 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 四十 条 达到 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 的外国留学生, 可以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 一 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的外国留学生 申请学位,应 在毕业前 2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审议, 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 二 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的 ,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 学校 为其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十 章 附 则 第四十 三 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07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其它年级的外国留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 四 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国际 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