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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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民泰心乐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民泰心乐卡章程(下称章程)。 第二条 民泰心乐卡(以下简称心乐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和有效期内先透支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分期付款、小额脱机支付应用(即电子现金)以及银联境内闪付小额 免密免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心乐卡持卡人、担保人 、特约

2、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心乐卡业务时 均 须 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心乐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 (二)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三)账户: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心乐卡项下账户,分为人民币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四)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 分期或还款 等交易的日期。 - 2 - (五)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将心乐卡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和费用(包括追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均同)等根据有关规定计入心乐卡账户的日期。 (六)账单日

3、: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对透支本金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心乐卡账单日为每月 8 日 。 (七)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八)最后还款日:又称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迟日期。 心乐卡的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 7 天,即每月 15 日 。 ( 九)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透支本金、利息、所有费用、分期付款应还金额和 发卡机构 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 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 ) 溢缴款:

4、指持卡人归还透支余额后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主账户内的存款。 (十一)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 ,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含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充值,下同)和透支扣收等。 (十二)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其初始余额为 0,须经圈存一定金额 后方可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该账户记名,不挂- 3 - 失,不透支,不可取现或转出,不计付存款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消费无需签名或输入密码, 不支持退货 。 (十三)圈存: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柜面、 ATM等自助设备上将主账户中的可用余额或开立在

5、发卡机构的其他银行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 交易 ;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分别称为指定圈存、非指定圈存和现金圈存。 (十四)圈提: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划入主账户。 (十五)余额转移: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 自余额转移登记申请日起 55 天后,且所有未达的电子现金交易入账后,电子现金余额方可自动转入主账户。 第二章 心乐卡的 功能用途和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心乐 卡具有 透支 消费、 预借 现金、 存款有息 等功能,且可享受 循环信用、 随借随还 等便利。 同时 心乐卡项下发生的所有透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预借现金等)将自动办理“心乐分”分期付款业务(下简称心乐分),

6、持卡人即可享受“每月归还一定的透支本金和心乐分本金透支手续费(下简称“心乐分手续费”),在分期到期日归还剩余欠款”的分期付款便利功能。 第六条 心乐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或其他持卡机构对外公告允许受 理的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的受理网点、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或 ATM 等自助设备 使用。 第七条 心乐卡具有中国银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功能,可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商户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小额闪- 4 - 付交易。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向

7、发卡机构申领心乐卡。持卡人对心乐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费息、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 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心乐卡实行实名制,申领人均应按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民泰心乐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民泰心乐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 已完全获知并 确认履行各项规章、合约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

8、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 人的领卡申请,确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等。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质押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他质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签订保证合同,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心乐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费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如持卡人无法偿- 5 - 还心乐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置担保物。所有担保均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下按发卡机构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及资信 状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 第四

9、章 心乐卡的账户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贷记账户(即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收 到心乐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 同时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或客服热线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激活卡片。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心乐卡卡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有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因上 述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心乐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或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发卡机

10、构有权收回心乐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 自行 承担。 第十四条 心乐卡主账户 除发卡机构特定的交易外均 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设立、修改或重置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用于 ATM等自助设备 、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 6 -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 /或凭 心乐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 /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心乐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1、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 包括 语音记录 在内的所有电子信息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

12、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消费 不支持退货 。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 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 7 -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遗忘心乐卡密码或需要修改密码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向发卡机构申请重置或修改密码。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 发卡机构 、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使用心乐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13、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 安全环境 的支付网站和自身安全的互联网端使用心乐卡,并须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使用心乐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持卡人信息失密或网上使用不当所 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心乐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发卡机构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心乐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发卡机构的债务或转向发卡机构索偿。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遗失或被盗取心乐卡时应及时

14、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发卡机构营业网 点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主账户口头挂失或至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书面挂失。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立即生效。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心乐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到卡片,持卡人可- 8 -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发生的 电子

15、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 自行 承担。 第二十一条 心乐卡发生卡片损坏、凸字错误等情况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机构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前往发卡机构,办理余额转移手续,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在发卡机构规定时间内转移至新卡主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 信状况或用途变化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暂时停

16、止、恢复持卡人使用心乐卡的权利或调降、调增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以及取消持卡人使用心乐卡,或将该心乐卡列入止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心乐卡账户的资金应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在使用心乐卡过程中应遵守发卡机构限定的消费限额和交易限额。 - 9 - 第二十四条 心乐卡的预借现金额度最高为信用额度的100%,透支消费额度为信用额度的 100%; 其中通过 ATM 等自助设备 办理的取现业务,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持卡人单日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五条 持卡

17、人持有的心乐卡卡片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具体日期为卡面到期月的最后一天),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心乐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到期不更换新卡的,应在心乐卡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 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更换新卡后,本章程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如持卡人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期的心乐卡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心乐卡在卡片有效期内设有信用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心乐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

18、债务关系不因信用额度失效而终止 。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重新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继续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 若在资信审核中需持卡人申请办理延续信用额度手续的,而持卡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心乐卡将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信用额度到期日即为心乐分到期日,若信用额度到期,心乐分所有剩余欠款将在当期账单日入账结算,持卡人- 10 - 需在该账期的最后还款日(含)前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 第二十八 条 持卡人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心乐卡 项下的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出及未出账单、已到期及未到期分期欠款等) 。 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

19、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对于销户后发生的心乐卡欠款,发卡机构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第二十九 条 持卡人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 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余额提取业务,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因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若持卡人申请销户时未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不承担退还持卡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 条 心乐卡还款的顺序为 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 同账期 内还款顺序为先利息费用后本金;逾期91 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利息费用的顺序进行归还 。 在持卡人出现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或 发卡机构 认为持卡人风险加大 等情况 或应监管要求 时, 发卡 机构 有权变更持卡人的还款顺序。 第三十 一 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双方约定的日期从约定还款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心乐卡欠款。扣收不足部分持卡人应及时直接存入心乐卡账户偿还。持卡人应自行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欠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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