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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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股份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无形资产等。第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季季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发现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相应的减值

2、准备。第二章 金融资产跌价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五条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3、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产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

4、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各单位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清查,并对其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坏账准备核算方法和计提比例:对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

5、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应收款项不提取坏账准备。本单位按账龄组合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账 龄 比例(%)半年以内(含半年) 0半年一年 5一年二年 8二年三年 10三年四年 20四年五年 30五年以

6、上 8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期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它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可全额提取坏账准备。(2) 坏账的确认标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利机构批准确认为坏账,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

7、测试。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七条 存货,是指各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出现减值迹象的,应按其帐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帐面价值-存货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各单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

8、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原则上应按单个存货项目分别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条 当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

9、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三)企业因产成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五)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十一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在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

10、转让价值的存货。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除金融资产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清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按照帐面价值高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十四条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前述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其他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如下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处理。判断该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值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下列迹象:1、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

11、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经营而预计的下跌;2、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投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被投资单位已经或将被终止经营;5、其他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只要有其中一项超过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表明未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按照长期股权投

12、资在持续投资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在预计现值时,应综合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第五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仪器仪表、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清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

13、准备=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只要其中有一项超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按照固定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发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各单位应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4、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应考虑各单位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且经批准,并在附注中做相应说明。各单位对某一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处理。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先抵减分摊

15、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迹象时,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固定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二)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三)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五)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因设备折旧

16、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使用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成本已经高于产品价格,固定资产的经济绩效低下。 (六)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十九条在建工程指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清查,如果出现减值迹象时,应按在建工程帐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比照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第二十一条当出现下列与在建工程有关的一种或多种减值迹象时,应判断在建工程的可

17、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表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专项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第七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清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的市价持续下跌或创利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等原因导致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

18、应按无形资产帐面净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可收回金额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只要有一项超过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按照无形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发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各

19、单位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其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当出现下列迹象时,表明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各单位应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

20、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应考虑各单位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且经批准,并在附注中做相应说明。各单位对某一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处理。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八章 商

21、誉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方法第二十六条商誉是指企业合并中,各单位作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七条 商誉的减值应按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大于各单位所确定的报告分部。各单位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

22、资产组的,应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测试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第九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

23、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资产帐面价值第二十九条 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净值,应当将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一)资产的价值回升;(二)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或者市场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并对企业已经产生有利影响;(三)欠款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已经好转;(四)经过资产重组,资产使用方式发生重大有利变化;(五)其他足以说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账面净值的情形。第三十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第三十一条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及计提坏账准备等情况下除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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