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2、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 3、无证生产、配制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除外)情节发生之初,且未进行销售或使用的。 依法予以取缔 一般 1、无证生产、配制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其生产、配制的药品经检验符合其标示药品的法定药品标准要求的; 2、无证经营药品,且未涉及假劣药品的; 3、认定为变相无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且未涉及假劣药品的; 4、药品生产企业已申请新增生产范围并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但未经批准即组织药品生产(用于验证的试生产产品除 外),其生产条件及过程符合药品生产有关规定,所生产的药品符合法
3、定质量标准,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5、已获准筹建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即开始营业,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较重 1、无证生产、经营、配制的药品,其生产、配制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其标示药品的法定药品 标准要求的; 2、生产、配制条件和过程严重不符合药品生产有关规定的; 3、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继续组织药品生产、经营、配制活动的; 4、被依法禁业人员从事无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活动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配制
4、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1、无证生产、经营、配制的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的; 2、无证生产、经营、配制的药品,全部属于假劣药的; 3、所生产、经 营、配制的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配制药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2 生产、销售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
5、、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 的; 2、首次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一般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任一项规定且不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的假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且该原料药不符合国家药 品标准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较重 1、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或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且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3、同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两项以上规定或者由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4、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
7、的过程中发现药品出现变质或被污染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5、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知道或应 当知道所使用的原料药不合格,仍继续使用该批原料药进行生产的; 6、药品经营企业蓄意购入假药的; 7、违反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药品生产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突发性传染病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药 品生产许可
8、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3 生产、销售劣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9、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 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一般 1、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可见异物、崩解时限、有关物质、 PH 值、溶液的颜色等项目,且不合格项目对人体用药安全未造成危害的; 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生产、销售的劣药不会对药品的药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药品成分的含量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内 的; 5、药品装量、溶出度偏低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10、金额一倍的罚款 较重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2、检出不合格项目为严重影响药品安全性的无菌、热原、异常毒性项目的; 3、药品成分的含量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上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5、明知药品的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劣药的; 6、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生产
11、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的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生产、销售的劣药,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的; 2、生产、销售的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生产、销售的劣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突发性传染病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12、备注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 3、提供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属于受他人胁迫实施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一般 1、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
13、; 2、违法行为时间短,情节轻,涉及面小的; 3、提供者非故意, 且不知道属于假劣药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较重 1、提供者明知其为假劣药品的; 2、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存在主观故意事实证据的; 3、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严重 1、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假劣药品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 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1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不予处罚 轻微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仍发现一般缺陷一至两项但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严重缺陷一项的; 2、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一般缺陷两至三项的; 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严重缺陷两至三项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改正的。 责令停
16、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严重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 2、缺陷条款已经影响了药品质量,导致假、劣药品出现,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和或建议国家局撤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6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
17、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 3、违法购进
18、的药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违法购进的药品,销售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地现货销售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1、所购药品中有假劣药品的; 2、明知对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其购进药品的; 3、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药品的; 4、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的; 5、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超出本企业药品经营
19、范围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3、当事人故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假劣药品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20、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21、2、无违法所得。 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1、药品零售企业向无证人员出租、出借柜台或者给无证人员代销药品,涉及的药品系合法企业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2、药品批发企业首次向无证人员提供发票和相关手续的,所经营的药品系合法企业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及假劣药品的; 2、出租、出借许可证,涉及生产、经营的药品超出核 准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再次发生伪
22、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8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
23、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销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3、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 一般 1、制剂品 种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且经检验合格; 2、制剂品种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且经检验合格,违法销售行为发生在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医疗“连锁”机构内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涉及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1、在市场多次
24、销售制剂品种,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制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涉及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9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生产,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3、未进行销售的。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一般 1、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且质量合格的; 2、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3、属于擅自在第一、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
26、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1、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属于擅自在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3、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生产医疗器械的; 4、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的。 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
27、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生产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有证据证明足以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2、生产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县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
28、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当事人未满 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轻微 1、当事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2、首次违法生产,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3、未进行销售的。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一般 1、原生产许可证已到期,逾期未按时申请重新审查发证,且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无证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场所符合规定,所生产的产品确认无安全隐患的。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