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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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XX 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XXX 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称条例)、XXX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 府发XXXXX 号)、XXX 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XXX 府发 XXXXX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一事一议”项 目及其它建 设项目。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镇党委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指

2、导村(社区) 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镇人大、镇纪委、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 镇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在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部门经办人(包括聘请监理)、建管办、2国土所、综治办负责人为成员。一项工程设立一个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筹划、报建、招标工作的准备;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第五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决算。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镇人大主席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项目责任单位分管

3、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长临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第三章 招投标方式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七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在 XX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XX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 XX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XXX 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额度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低于第八条限额

4、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在 XXXX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招 标人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镇党委集体决定;单项合同估算在 XX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镇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方式。3第四章 招标与评标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除技术比较复杂(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公用建筑或设施等工程)的项目外均采用资格后审。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镇党委审定的工程最高限价的 2%收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必须缴入镇财政指定账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

5、项目采取最高限价下的无标底招标。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只设经济标,不设技术标,采用最高限价下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不报名的招标方法组织招标。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或开标当日将投标保证金转入镇财政指定账户,开标前一个小时开始接受投标文件;在开标评标会上核查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和投标人廉洁诚信情况。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

6、缴纳工程保证金(10%的履约保证金和 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镇财政指定账户;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交完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4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统 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的原则,最终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

7、工后每周向镇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工程进度等工程实施情况。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变更或签证金额大小分为:增加总额 XXXX 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负责;超过 XXXX 元的变 更签证,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超过投资总额 10%及以上的,报镇党委集体审定。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书面向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申请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需上级验收的应先初验再配合区级部门验收。5第二

8、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场,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单一式三份,到场人员当场全部签字,业主单位、施工方、财政所各执一份。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和审核审计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工程决算。决算由项目实施部门会同镇财政所联合审核签注意见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审批。第二十四条 凡投资总额在 XX 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决算后五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审计。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凭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金

9、额结算工程款。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检查审计。第八章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个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移交到镇机关档案室交由镇党政办登记保管。6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料移交时应办里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的移交项目及内容必须具体明细、真实完整;移交清单除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有移交双方单位负责人和镇财政所监交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社的项目建设资料交由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村(社区)社的建设项目,除按法定程序筹备外,应将投资计划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工程招投标。第三十一条 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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