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作者:张德荣 曹亚东 来源:证券日报2008 年 6 月 17 日 点击数:1661 【字:大 小】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2008 年 5 月 12 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截至日前,国内及海外华人的各类捐款已接近五百亿元人民币,创下了史上
2、同类捐款的纪录。随着灾区重建正式展开,如何使善款真实有效地运用到各项重建工作中?在长达 3 年以上的重建过程中如何使善款更好更高效更持久地发挥作用?已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适时发布了 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来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不仅是解决当前灾区重建中两个倍受关注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建设,
3、推动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很好实践。公益信托不仅呵护爱心,同时还经营爱心,而且还具有有别于现有基金会等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开展的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益信托走进寻常百姓,百姓可以通过公益信托加深对信托公司及信托制度的了解,进而树立起全民族的信托理念与信托意识。 变接受一次捐赠为经营一项公益事业 比较而言,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实现捐赠者的爱心,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保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首先,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信托公司作为一类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法
4、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第三,法律专门对公益财产规定了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公益信托透明度更高,改变了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情形。 传统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而不能使善款保值增值,在接受的善款用于资助某项公益事业后,除有捐赠者捐赠或再次募捐外,无法持续资助公益事业。而公益信托则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团队、专业化管理、专业化制度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公益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长期持续支持某项公益事业。这也正是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
5、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慈善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 1900 年 6 月 29 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 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 3100 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 920 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及和平五项奖金,授予世界各国在这些领域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或组织;1968 年瑞典中央银行于建行 300 周年之际,提供资金增设诺贝尔经济奖;1990
6、年诺贝尔的一位重侄孙克劳斯诺贝尔又捐资增设诺贝尔地球奖。另外,日本科学技术基金、日本 INAM0RI 基金和瑞士的巴尔赞基金会都曾向诺贝尔奖基金捐赠过巨额资金。 2.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 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由瑞典政府任命的正副董事长和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选举的董事和副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担任。 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钱生钱,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的金额。根据 1901 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也正是诺贝尔本人的初衷。对“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瑞
7、典议会的这一决定,也感染了美国人,美国规定从 1953 年起,诺贝尔基金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从 1953 年起,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允许基金会可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 诺贝尔奖每年颁发的奖金数额视基金投资收益而定,早期的范围约从 11000 英镑(31000 美元)到30000 英镑(72000 美元),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上世纪 60 年代为 75 万美元,80 年代达 22 万多美元,90 年代至今持续多年都是 1000 万瑞典克朗(在 2006 年颁奖的时候约合 145 万美元)。另外,诺贝尔奖基金的资产总额已增至 40 亿瑞典克朗。可以看出,诺
8、贝尔奖基金 100 多年来的经营是相当成功的。 3.诺贝尔奖基金的监管 诺贝尔奖基金设有一个理事会,该机构的职能相当于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它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会(信托法律网-强调: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董事和副董事;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4.诺贝尔奖基金的受益人选定 诺贝尔奖的评定和颁发由四个奖金颁发机构、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和四个诺贝尔学会共同负责。诺贝尔奖获奖人的评定主要由奖金颁发机构负责:物理奖和化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生理或医学奖由瑞典皇家卡罗林医学院评定,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评定,和平奖由挪威议会选出。经济奖委托
9、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诺贝尔委员会负责获奖人推荐工作和召集专家参加奖金颁发机构的评议。诺贝尔委员会则对奖金的颁发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查。 显然,从诺贝尔奖基金的设立和基金财产的取得、基金管理人的选定、投资策略、监察机制和获奖人的评定制度等各个方面看,诺贝尔奖基金是一个典型的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对我国发展公益信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设立信托型社会公益基金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这一规定使信托公司设计公益信托产品时,完全可以采用公
10、募基金的形式。 1.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
11、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2.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
12、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
13、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我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 3.监察人的选定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而通知则将信托监察人的确定作为公益信托文件的必备内容。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又能充分尊重委托人(捐赠人)的意愿,应该得到
14、严格执行。 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等具有社会公信力且不易于信托公司产生关联关系的机构担任信托监察人。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借鉴英美法经验,将信托监察人甚至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交予司法机关。 4.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公益信托受益人选定与信托的公益目的直接相关。我国信托法规定的公益目的范围包括:“(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其中以(四)、(五)项为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的受益人的选定相对容易,可
15、以事先确定好某个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文艺创作团体、体育协会、医疗研究或卫生防疫单位为受益人,因为他们从事的就是社会公益事业,资助它们就会使社会公众受益。而以(一)、(二)、(三)和(六)项为目的或以概括的“公益”为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受益人选定就相对复杂。要么,将信托利益交由现有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按其章程处分或干脆设定它们为受益人;要么,就必须制订一套严格有效的受益人选定程序和方法。 将信托利益交由基金会处分无疑将使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公益信托相对于基金会的优势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从而失去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由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通过对社会公益事业
16、的深入研究和对贫困、灾难、环保以及生态保护等社会现象的广泛调查,从简单到复杂,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自主设计并实施公益信托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主流方向。 5.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对于公益信托特别是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尤为重要,它不仅体现对捐赠者利益的维护,而且彰显了公益信托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的优势。 公益信托特别是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募集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对证券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和管理。 6.受托人和监管人的报酬 公益信托的性质决定了受托人和监管人从事公益信托时,不能象其经营商事信托那样可以自主决定
17、或根据市场自主决定其报酬,国家或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其报酬作出合理限定,否则将会使公益信托失去应有意义,但如果其限定过于严格,或报酬过低甚至不能覆盖其成本,则不利于提高受托人和监管人从事公益信托业务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科学设定公益信托受托人与监管人的报酬,是我国公益信托经营模式项下一个十分敏感且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通知关于“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的规定,这一规定比起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虽然充分体现了公益信托在收费上的优势,但这一收费规定是否
18、科学,尚有待进一步论证。鉴于我国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公益信托尚处起步阶段,信托公司在市场开拓、产品设计、委托人认可程度、相关部门审批环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公益信托规模初期不会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恐难提高信托公司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 对通知的几点建议 中国银监会虽然及时颁布了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相关通知,并就其开展这项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公益信托所涉及的问题既不是一个信托法,也不是一个通知就能解决的,它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现阶段,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建设和这项利国利民、功在千秋事
19、业的开展,我们建议中国银监会: 1.积极、主动向国务院报请协调民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环保总局等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制定出一套较为科学、统一、完善的公益信托的行政许可制度; 2.借鉴企业年金基金的经验,制订出一整套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业务各参与机构资格评审和认定、公益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公益信托监察人选聘、信托公司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的方式设立公益信托的业务规范,特别是关于招募、开放捐赠的登记和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 3.在加强业务督导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以利提高公益信托的财产收益,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提升公益信托的价值; 4.提高公益信托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比率,以利于充分调动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待公益信托的整体规模达到一定水平时可再做下调,同时努力协调税务部门,减免公益信托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