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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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目 录 一、审查要点 . 1 1 总则 . 1 2 设计文件审查 . 2 3 建筑设计一致性审查 . 3 4 建筑结构安全性审查 . 3 5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 4 6 建筑各部位的审查 . 6 7 室内环境审查 .10 8 给排水专业审查 .12 9 电气专业审查 .13 10 暖通专业审查 .14 11 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审查 .15 二、附录 .21 A.建筑隔声 .21 B.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40 C.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42 D.建筑防火 .49 三、术语 .73 四、

2、引用标准名录 .77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1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审查要点 1 总则 1.1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为本要点)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 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 1.2 本要点 所引用的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在执行中均应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出图日期之前的最新版本为准。 1.3 本要点 的规定仅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

3、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1.4 本要点 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1.5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必须出具完整的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签字、印章齐全。 1.6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 2 设计文件审查 2.1 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 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或者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 2.1.2 完整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各专业齐全的施工

4、图纸(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 图、剖面图、局部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等图纸 )、设备和材料表; 2.1.3 原工程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含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图纸或者部分专业图纸及相关计算书),或竣工图(建筑为 2000 年 1 月 1日之前竣工的), 或现状图(建筑为 1990 年 1月 1 日之前竣工的); 2.1.4 涉及对原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进行改造的,须提供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合格的原建筑施工图相应专业的设计修改图、或者变更通知单。改造部分应在相应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上表示说明。 2.2 设计文件要求 2.2.1 设计文件应符合 06SJ803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2.2 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印章; 2.2.3 图纸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编号、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签字、设计单位公章及图纸出图章等内容。 2.3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 质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3 2.3.1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由具备专项资质甲、乙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2.3.2 承担业务范围: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乙级:

6、可以承担总预算金额 1200 万元以下的建 s 筑装饰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设计。 2.3.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 3 建筑设计一致性审查 3.1 审查与原有建筑设计的一致性 3.1.1 审查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对原建筑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或现状图有所改动; 3.1.2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如果对原建筑设计或现状有以下任何改动的需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立面;建筑色彩; 3.1.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

7、如果对原建筑增设电梯或其它设施,须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图纸。 4 建筑结构安全性审查 4.1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拆除或损坏原承重结构、承重结构 构件;涉及承重结构改动、增减结构构件,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4 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加固设计,应提供结构鉴定报告和结构计算书,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4.2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宜增加建筑使用荷载,若因改变原房屋用途或装修做法导致楼面、屋面、墙(柱)等荷载与原设计要求不符时,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

8、位进行复核并书面同意。 4.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在承重构件(如墙、柱、梁、板)上开设洞口、开槽时,应经原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或具 备资质的加固公司出具加固图纸。 4.4 新增隔墙和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第 13.3.4 条的规定。 4.5 室内墙体采用干挂石材或装饰板时,其材料厚度、规格、抗弯强度和连接构造做法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2007 第 7.1 条和第 7.2条的要求。 4.6 室内吊顶的吊杆不得焊接在结构构件的钢筋和钢结构构件上,应另设锚栓与吊杆连接,其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9、。 5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5.1 审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原有建筑消 防设计的一致性 5.1.1 如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涉及到对原建筑设计图纸消防设计的改动,则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的相关条款对该图纸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部位: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5 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距离、疏散楼梯、消防救援窗、防火窗、消火栓、喷淋头、报警器、防排烟设施等。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的设计修改图纸,在得到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应通过审图机

10、构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查; 5.1.2 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下列的相应条款重点审查:第 5.1.2、 5.1.6、 5.1.7、 5.1.8、5.3.1、 5.3.2、 5.3.3、 5.3.4、 5.4.9、 5.5.15、 5.5.16、 5.5.17、 5.5.18、 5.5.19、5.5.20、 5.5.21、 5.5.22、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6.2.4、 6.2.6、 6.2.10、 6.3.4、 6.3.5、 6.3.6、 6.3.7、 6.5.

11、1、 6.5.2、 6.5.3、 8.1.3、8.2.1、 8.2.3、 8.2.4、 8.3.3、 8.3.4、 8.3.5、 8.3.6、 8.3.9、 8.3.11、 8.4.1、 8.4.3、8.5.3、 8.5.4、 9.1.4、 9.3.14、 9.3.15、 10.3.1、 10.3.2、 10.3.4、 10.3.5、 10.3.6、10.3.7、 11.0.2、 11.0.4、 11.0.7、 11.0.9、 11.0.11(审查重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条款,具体条文详见:二、附录 D.建筑防火)。 5.2 如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未改动原消防设计或已经满足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12、GB50016-2014 的相应条款,则按照下列要求重点审查: 5.2.1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5.2.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5.2.3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2.4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不宜移动。如必须移动,应重新复核疏散距离,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6 5.2.5 应在平面图中 标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的定位尺寸和净尺

13、寸,所标尺寸应为装修完成面控制尺寸。 6 建筑各部位的审查 6.1 节能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建筑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进行改变,如有改变,必须有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节能计算书和变更通知单以及原图纸审查机构的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6.2 无障碍设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进行改变,如有改变必须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的相应要求。 6.3 防水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不得对原有 建筑的防水设计进行改变。如有改变、或者改变原无水使用房间为有水使用房间,均应符合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96: 2006 第 3

14、 条、第 4 条的规定。 6.4 室内净高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5 厕所、盥洗室、浴室 6.5.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6.5.2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郑州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7 6.6 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 内天井、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其中:中小学校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

15、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小于1.5kN/m; 竖向荷载不小于 1.2 kN/m,其它公共建筑栏杆扶手顶部最小水平推力不小于 1.0 kN/m,竖向荷载不小于 1.2 kN/m; 6.6.2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栏杆 高度均不应低于 1.10m。以上的栏杆高度应为从楼地面或屋面的面层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 6.6.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6.6.4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

16、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m。以上场所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m; 6.6.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 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 6.6.6 室外栏板采用玻璃时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应符合JGJ113-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中第 7.2.5 条的规定。 6.6.7 室内栏板采用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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