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叉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车间、厂区叉车的使用,特制订叉车使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责任人1.1 叉车司机是叉车驾驶、维护、保养,并为公司提供叉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叉车使用必须经过培训,叉车驾驶必须指定专人担任。未经安全办公室同意,除叉车司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驾驶叉车。1.2 现公司叉车共 14 台,其中新厂饮料车间 3 台电叉车,1 台油叉车,仓库 1台油叉车,电商 1 台油叉车,装车 2 台油叉车;老厂新厂饮料车间 2 台电叉车,1 台油叉车,仓库 1 台油叉车,吹瓶 1 台油叉车,装车 2 台油叉车。其中装车的 4 台油叉车不是公司购买。公司取得叉车使用证的有 豫 AH0066,豫 A
2、H0088,豫 AH1411,豫 AH1422,豫H001021.3 各叉车使用部门向安全办公室上报每台叉车的责任人(叉车司机)名单备案。2. 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2.1 叉车驾驶员应具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局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2.2 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2.3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2.4 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2.5 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
3、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3. 厂区叉车驾驶、作业安全管理要求3.1 检查车辆3.1.1 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3.1.2 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3.1.3 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3.1.4 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3.1.5 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3.1.6 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3.2 起步3.2.1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3.2.2 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3.2.3 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
4、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3.2.4 起步必须缓慢平稳。3.3 行驶3.3.1 厂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 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3.3.2 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3.3.3 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3.3.4 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3.3.5 叉车在行驶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3.3.6 通过厂区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3.3.7 载物高度不得遮
5、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3.3.8 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3.4 装卸作业3.4.1 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3.4.2 禁止单叉,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3.4.3 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3.4.4 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3.4.5 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3.4.6 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
6、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3.4.7 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他长时间停留作业;3.5 停车及注意事项3.5.1 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3.5.2 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3.5.3 观察是否发动机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3.5.4 低温季节(在 0以下),必须停入制定的室内存放地点;3.5.5 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3.5.6 各叉车使用部门要画出专门区域为停放车库,并报行政部备案以备检查。4. 叉车安全技术要求4.1 叉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每年到当地政府主管
7、部门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检;4.2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叉车,不得驾驶、作业;4.3 按照环保局要求要 3 吨包括 3 吨以下油叉车不允许在使用,公司要逐步淘汰油叉车,更换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电叉车。各部门不允许在购买油叉车,4.4 叉车年检具体工作由设备工程部负责。5. 监察考核5.1 由安全办公室对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记录考核;5.2 凡违反要求的,初次进行警告,二次进行经济处罚(纳入月考核),再次则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5.3. 经济处罚每项每次处罚 20 元;多次者加倍处罚,情节恶劣的单次处罚100200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承担对应比例损失金额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