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 GF-2009-0513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试 行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九年七月 7 使 用 说 明一、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二、 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合同时使用。三、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
2、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 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8 目 录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第 2 章 双方陈述第 3 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4 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第 5 章 供电方式第 6 章 电能计量第 7 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第 8
3、 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第 9 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第 10 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第 11 章 不可抗力第 12 章 争议的解决第 13 章 适用法律第 14 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第 15 章 其他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9 (合同编号: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 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
4、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2 示范文本中符号“ / ”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0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1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 ) ,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
5、用电企业。(2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 第1章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1.1.1 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 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1.1.3 紧急
6、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5 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适用):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3。1.2 解释1.2.
7、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2 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 双方陈述2.1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3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
9、1.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1.4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3.1.2.2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3.1.2.3 发生紧急情况 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1.2.4 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
10、务;3.1.2.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赔偿金。 14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3.2.1.2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1.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2.1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4 发生紧急情况 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2.2
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3.2.2.6 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4.1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 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 ,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 8 月,双方可根据 15 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 10 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合同电量,并于 11 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4.2 甲方最大负荷 兆瓦(MW) ,最小负荷 兆瓦(MW )
12、 ,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 兆瓦(MW) 。4.3 由于甲方原因,预计本合同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双方最迟于次月 1 日之前 3 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无偏差。4.4 违约电量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 4.1 条约定的合同电量的比例低于 97,则低于合同电量 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4.5 乙方辅助服务按照 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提供。第5章 供电方式5.1 双方经协商同意5.1.1 4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 线路供电。4 示范文本中符号“ ”表示其后的条款为选择条款,由双方在方括号中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