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 30 米;墓葬群范围 30 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 30 米;建筑群围墙基外 30 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 8 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 16 米为紫线。(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 100 米,两端各 30 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 50 米为紫线。(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
2、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 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 200 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 200 米为红线,红线以外 300 米为紫线。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 20 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
3、 50100 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 500 米。二、标准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5、国家文物局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6、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7、市文物局关于尽快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的通知。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应当在该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应的点和位置树立清晰的保护和控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