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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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二一四年十一月目 录1 总则 11.1 调查目的11.2 调查范围及时限11.3 组织形式11.4 作业依据22 工作内容 32.1 划界调查32.2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2.3 经费测算42.4 填写调查表42.5 编制调查报告53 调查技术要求 53.1 资料收集53.2 调查分类分级53.3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53.4 面积测量63.5 经费测算63.6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3.7 计量单位74 总体安排 74.1 实施步骤74.2 进度计划85 主要调查成果 96 审核与验收 91根据水

2、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4285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2014186 号) 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1 总则1.1 调查目的(1) 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2) 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3) 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1.2 调查范围及时限流域面积在 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

3、 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1.3 组织形式(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 全国国有河湖及2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

4、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1.4 作业依据1.4.1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 有关河湖和

5、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4.2 技术依据(1)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2) 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3)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3(4) 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5)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6) 防洪标准GB50201-94。(7)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9)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10)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11)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12) 全球定位系统(GPS

6、)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3)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15)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16) 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17) 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2 工作内容2.1 划界调查(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4道管理条

7、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 ,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 ,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2.2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 、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工程建设时已

8、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2.3 经费测算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52.4 填写调查表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信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201418

9、6 号) 的附表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河道、水库、堤防和水闸之外的水利工程调查成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汇总,成果不再报送水利部。2.5 编制调查报告在填报调查表格、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和测算划界确权经费的基础上,编制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 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3 调查技术要求3.1 资料收集收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行政区划图;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各地进行划

10、界确权的政策、技术、经验和经费筹措等情况。3.2 调查分类分级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统计调查。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依据流域面积、常年水面面积和工程等别进行分级,堤防工程应依据工程级别分级。63.3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1) 河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划定。(2)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划定。(3)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确定;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范围未划定的,应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B50286-2013)规定的标准划

11、定。(4)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已划定的按现状进行统计,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划定后进行统计;所在地另有规定的,应依据当地规定划定后进行统计。穿堤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的只统计工程数量,已划界的长度、面积列入河道划界成果中,不再单独计列。3.4 面积测量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采用图纸(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量算,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73.5

12、经费测算根据测绘生产成本定额 (财建200917 号)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测算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和其他划界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划界费单价。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第471 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测算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收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确权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确权费单价。3.6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 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2) 划界确权工作依据;(3) 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 ;(

13、4) 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 ;(5) 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下步工作打算。3.7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 2 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 2 位小数;8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 2 位小数。4 总体安排4.1 实施步骤(1)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制定调查工作计划。(2)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划界

14、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3)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调查。(4)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对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编写调查报告。4.2 进度计划(1) 2014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2015 年 1 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2) 2015 年 4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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