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房屋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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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个 人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 , 联 系 方 式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 , 联 系 方 式 : 甲 、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向 乙 方 出 租 下 列 房 屋 , 达 成 本 合 同 以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市 区 ( 街 道 、 镇 )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层 室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该 房 屋 用 途

2、为 租 赁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第 2 页 共 5 页租 赁 期 间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因 租 赁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缴 纳 的 税 和 规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乙 方 按 ( 年 )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 ,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将 租金 一 次

3、 性 支 付 给 甲 方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甲 方 保 证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房 屋 的 按 揭 、 抵 押债 务 、 税 项 等 , 均 由 甲 方 有 交 房 前 妥 善 处 置 , 与 乙 方 无 关 。 如 租 赁 期 间 因 房 屋 权 属 等发 生 纠 纷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4、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八 条 维 修 养 护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可 进 行 检 查 , 乙 方 应 予 积 极 协 助 。房 屋 主 体 和 结 构 原 因 导 致 的 修 缮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使 用 而 导 致 的 的 房 屋 维 修和 修 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此 造 成 甲 方 其 他 损 失 的 , 乙 方 有 责 任 赔 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5、 , 乙 方 应 执 行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 履 行 消 防 等 义 务 , 并 承 担 使 用 房 屋 的 全 部责 任 ,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支 付 以 下 费 用 : 、 水 、 电 费 ; 、 煤 气 费 ;第 3 页 共 5 页 、 供 暖 费 ; 、 物 业 管 理 费 等 其 它 因 使 用 房 屋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第 十 条 押 金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金 额 作 为 押

6、金 。第 十 一 条 租 赁 期 满1、 租 赁 期 满 后 , 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拥 有 优 先 租 赁 权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双 方 未 签 订 续 租 合 同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3、 租 赁 期 限 内 , 如 乙 方 提 前 退 租 的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可 退 还 乙 方 已 支 付 的 租 房 款 及 押 金 , 甲 方 不 同 意 的 ,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至 合 同 终 止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7、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经 通 知 未 及 时 纠 正 的 ,应 由 违 约 方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一 个 月 租 金 ( 每 次 ) 作 为 违 约 金 , 因 此 造 成 对 方 其 它 损 失 的, 还 应 赔 偿 损 失 。第 十 三 条 提 前 终 止 合 同1、 因 国 家 建 设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甲 方 必 须 终 止 合 同 时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不 予 补 偿 ;2、 乙 方 有 擅 自 转 租 该 房 屋 、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 故 意 损

8、毁 承 租 房 屋 ,拖 欠 房 屋 租 金 ( 参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 的 行 为 时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 造 成 甲 方 损失 的 , 乙 方 有 责 任 赔 偿 损 失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补 充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双 方 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第 4 页 共 5 页(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家 具 : ( 2) 家 电 : ( 3) 装 修 : ( 4) 厨

9、 卫 : ( 5) 植 物 : ( 6) 其 它 : (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 抄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1) 水 表 : 度 ;( 2) 电 表 : 度 ;( 3) 煤 气 表 : 度 ;( 4) 其 它 :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房 租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由 甲 方 存 留 或 交 中 介 或 其 它 主 管 部 门 一 份 备 案 。( 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合 同 签 字 页 , 本 合 同 应 由 双 方 在 每 页 上 签 字 或 加 盖 骑 缝 章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第 5 页 共 5 页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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