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 年 3 月 1 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 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
2、1 、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 50114-2001 为国家标准,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 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 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
3、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 1990 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 1990 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 ISOTC/10 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本标准为推
4、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编 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贾苇、杨世兴、车爱晶1 总则1.0.1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工制图;2 计算机制图。1.0.3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
5、的下列工程制图: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1.0.4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图线2.1.1 图线的宽度 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 3.0.1 条的规定选用。线宽 b 宜为 0.7或 1.0mm。 22.1.2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 2.1.2 的规定。2.2 比例2.2.1 给水排水专业制
6、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 2.2.1 的规定。3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2.3 标高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 10.8 节的规定。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 内底标高。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1
7、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 点及交叉点;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4 不同水位线处;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 2.3.5-1 的方式标注。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 2.3.5-2 的方式标注。4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 2.3.5-3 的方式标注。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 2.3.5-4 的方式标注。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 h+.,h 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 h
8、+0.250)。2.4 管径2.4.1 管径应以 mm 为单位。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 )、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 DN 表示( 如 DN15、DN50)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 )、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 D壁厚表示(如 D1084、D1594.5 等);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 d 表示(如 d230、d380 等);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 DN 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 DN 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2.4.3
9、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 2.4.3-1 的方式标注。2 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 2.4.3-2 的方式标注。2.5 编号5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 1 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 2.5.1 的方法表示。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 1 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 2.5.2 的方法表示。2.5.3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 1 个时,宜进行编号。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 1 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3 图例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 3.0.1 的要求。7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 3.0.2 的要求。89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 3.0.3 的要求。10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 3.0.4 的要求。12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 3.0.5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