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自动售货机代运营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各自拥有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全权授权委托乙方运作自动售货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 合作形式本协议所称合作,指由甲方提供自动售货机和商品,乙方负责该自动售货机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的仓储、仓库至自动售货机的物流、自动售货机的补货、自动售货机现金购买的货币管理、自动售货机的维护保养) ,双方联合经营的模式。2 合作期限及目标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 合作范围本合合作协议所指的自动售货机为 区域内的 品牌自动售货机 台。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依据甲方实际要求组建并管
2、理自动售货机运营团队,并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自动售货机的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的仓储、仓库至自动售货机的物流、自动售货机的补货、自动售货机现金购买的货币管理、自动售货机的维护保养、投诉售后等日常工作。4.2. 乙方应保证自贩机在售商品空置率不超过 10%,再售商品空置时间不超过两小时。4.3. 乙方需配置一名或以上人员专门负责自动售货机运营工作,更换运营人员需双方协商后确定。甲方负责运营初次培训费用,由于乙方原因更换运营人员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壹仟圆每人的运营培训费用。4.4. 乙方须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存放要求的仓库,仓储条件已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存放要求为准,商品仓储期间产生的
3、损失,乙方按市场批发价赔偿甲方。4.5. 乙方保证其合法经营范围包含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由于乙方经营资质问题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6. 甲方需按照商品配送数量向乙方支付代运营服务费。具体明细如下:饮料商品售价大于等于2 / 42 元的按 0.4 元每瓶支付,小于 2 元的按 0.2 元每瓶支付;百货类商品 0.2 元每件;百货组合销售类商品 0.4 元每件。4.7.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或取得所销售商品需要的各项审批或许可,对其所售商品享有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且商品销售和交付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4.8. 甲方在协议期间应尽力配合乙方的各项运营工作,并于首次进行免费运营培训,根据营销
4、的实际情况支付运营服务费用,与乙方共同努力创造销售佳绩。乙方将根据每个月的运营数据提交一份运营服务费清单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将把该笔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4.9. 自动售货机所产生的现金交易由乙方负责收取保管,并由每周二上午 12 点前将上周现金交易款转入甲方指定账号。4.10. 甲方与乙方对接各项运营工作,并协助乙方处理好售后问题,如退换货、退款、处理顾客的投诉维权等工作。4.1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销售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销售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等处理。4.12. 甲方须保证在合同约束区域内独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未经乙方同意的情
5、况下,不得再另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运营或销售其品牌产品。5 运营服务费及结算方式5.1 运营服务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每月按照商品配送数量向乙方支付代运营服务费。具体明细如下:饮料商品大于等于 2 元的按 0.4 元每瓶支付,小于 2 元的按 0.2 元每瓶支付;百货类商品 0.2元每件;百货组合销售类商品 0.4 元每件。每月 25 日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6 指定收款账号甲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己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7 违约责任3 / 47.1 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
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2 甲方因故延迟或拒绝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的(节假日/特殊原因除外),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甲方的运营服务,在甲方支付后再重新提供服务;如暂停服务 1 月后甲方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协议,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应付未付金额,并有权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7.3 甲、乙双方之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合伙人、股权所有人之一切行为均代表该方,其一方违反合同之行为视为该方之行为,该方应对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8 竞争保护8.1 甲方须保证在合同约束区域内独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再另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运营或销售其品牌产品
7、。8.2 乙方须保证在合同约束区域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自贩机运营工作,且不得将甲方的运营数据透露给任何三方。9 协议的终止9.1 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若双方继续合作,须重新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不具有延续性。9.2 任何一方均不可在正常运作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除非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否则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同意后方能解除本协议。8.3 因任何一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争议,另一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10 不可抗力10.1 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
8、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七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11 争议的解决10.1 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决。10.3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4 / 410.4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11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1.1 本协议只
9、限中国境内有效。11.2 本协议的执行中,除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或者增加相关附件,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1.3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协议内容即在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及附件所有内容,对本协议及附件载明的全部内容全部了解并完全接受。11.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潍坊市潍城区签订。(以下无正文)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