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 2018 1 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二 条 (基本原则)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 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
2、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 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范围) 中山市
3、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粤府函 2010 303 号)确定。 第 四 条 (补偿对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 五 条 (补偿标准) 2018 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 2018 年至 2022 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500、 250 元 /年亩标准。 第 六
4、条 (资金筹集)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 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 1: 1 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
5、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 4:6 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 比例分担。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 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来源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机制。 第 七 条 (资金分配) 市财政在完成资金收缴 1 个月内,按照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拨付至各镇区。 镇区所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 iiiiZ
6、M B M B q 一 级 一 级 二 级 二 级 (公式一) 其中: iZ 为第 i 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 iM一 级 为第 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B一 级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 /亩; iM二 级 为第 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 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B二 级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 /亩; iq 为第 i 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由考核结果决定,详见附表三,无量纲。 第 八 条 (使用范围)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
7、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 赎买。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其他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连通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村 /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 /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
8、”责任所产生的支 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 /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域及其连通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三)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 (四)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 第 九 条 (资金使用程序) 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 , 应 : (一)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由资金使用部门向镇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镇区财政部门核 实属于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
9、资金中列支。 (二)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 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财政部门,由镇区财政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区财政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三)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 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的所有者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环保部门会同镇区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 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责任书,镇区财政部门根据水源保护责任书发放直接补偿金给申请人。 水源保护责任书包括土地直接补偿
10、对象、申请补偿的土地面积、申请补偿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水源保护责任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区环保部门各执一份。 直接补偿标准为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受补偿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为 500、 250 元 /年亩。若已获生态公益林或耕地生态补偿的,则应扣除已获得的其他类型生 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直接补偿。 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直接补偿金。 (四) 饮用水源保护
11、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时,镇区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赎买协议,镇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列支。 土地赎买协议应明确所交易土地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出让方的水源保护责任。 第 十 条 (资金管理档案) 镇区内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 程档案管理,镇区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市财政部门,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的档案
12、建立与管理。 第 十一 条 (资金信息公开)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要及时公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情况。各镇区对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镇区年度饮用 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 十二 条 (考核对象与范围)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 考核以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政府为对象,以镇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考核范围。 第 十三 条 (考核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过程指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指标两类。实施过程指标占 70%权
13、重,包括资金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两项指标,分别占 30%和40%。实施效果指标占 30%权重,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三个生态补偿绩效目标,分别占 10%、 10%和10%。 考核满分为 100 分,最终考核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 80(含 80 分)以上, 90 分(不含 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 80 分(不含 80 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三。 第 十四 条 (考核周期)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
14、核配合生态补偿工作需求,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 十五 条 (考核方式)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第三方技术单位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考核,镇区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 十六 条 (考核结果使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考核优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 iq ) 取 1.1;考核良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 iq ) 取 1.0;考核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 态补偿考核指数( iq ) 取 0.8;考核不合格的 , 饮用水源保护
15、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 iq ) 取 0。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污染项目或新增污染源;当年度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 类的;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取水中断的。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区最终得分核定补偿资金,拟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第 十七 条 (部门职责)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要素范围。 (二)制定饮用水源保护
16、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 (三)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四)负责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以及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 十八 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饮用水源保护区补偿资金,并将核定的补偿资金下达至镇区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局牵头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在内的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公平、公正地使用。 (三)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
17、偿实施小组和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 (四)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 十九 条 (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 第 二十 条 (镇区职责) 接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镇区,应履行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巡查巡视,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 (二)严格控制和杜绝污染源,做好现有工业废水排污口的拆除、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水源健康安全;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18、,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实现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加强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农业,鼓励生态种植; (六)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 二十一 条 (其他主体职责) 接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遵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 二十二 条 (其他)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缴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第 二十三 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五年。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饮用水 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申请表样式 附表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申请表样式 附表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 附表四: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取值情况表 附表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达标考核采用监测断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