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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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3 页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 20 亿余元,纳税近 2 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 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 年 11 月 1 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二

2、)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第 2 页 共 23 页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 54.96 亿元,裁定确认 30.55亿元,临时确认 24.41 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 亿元,裁定确认 9.24 亿元,临时确认 9.34 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

3、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 年 1 月 14 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2017年 2 月 23 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2017 年 3 月 10 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 亩土地、26 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 6.88 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

4、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 余名员工中 1100 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 54 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 10 个半月。(三)典型意义第 3 页 共 23 页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 70 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 50 万吨 FDY 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

5、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案例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10 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 年 5 月,松晖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 1384 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查明,松晖公司名

6、第 4 页 共 23 页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 3483.13 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 1620000元外,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459 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 年 2 月23 日宝安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将其所涉松晖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2017 年 4月 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案,松晖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二)审理情况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理人对松晖公司的

7、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因欠薪倒闭停业多年,除银行存款 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 1620000 元外,已无可变现资产,而负债规模高达 1205.93 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17 年 6 月28 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按照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1623645.48 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685012.59 元后,剩余 938632.89 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11347789.79 元。2017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第 5 页 共 23 页(三)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

8、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 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 1384 宗,及时让 459 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打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其中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优先受偿;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

9、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生病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梳理出了盘错结节的社会资源,尽快释放经济活力,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发挥。案例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第 6 页 共 23 页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 1997年 8 月 11 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截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 364.38 亿元

10、,负债总额为 365.45 亿元,净资产为-1.07 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5 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二)审理情况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为手段,立足于依托主营业务,优化企业内涵,化解债务危机,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通过控股股东全部让渡所持股份用于引入我国第一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针对企业“病因”制定从根本上重塑其产业竞争力的经营方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所得收益用于债务清偿、资本公积

11、金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等措施,维护重庆钢铁 1 万余名职工、2700 余户债权人(其中申报债权人 1400 余户)、17 万余户中小股东,以及企业自身等多方利益。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第 7 页 共 23 页2017 年 11 月 20 日,重庆一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 月 29 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重庆钢铁发布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其 2017 年度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 亿元,已实现扭亏为盈。(三)典型意义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该案

12、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第三方担保问题成功

13、并案解决,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第 8 页 共 23 页案例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

14、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及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 20 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 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六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 6000 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审理情况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2017 年 6 月14 日裁定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其中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第 9 页 共 23 页南京中院管辖)重整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六家公司。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理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等

15、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申请对六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听证、审查后于 2017 年 9月 29 日裁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基于六家公司在纺织及外贸行业的影响力及经营前景,管理人通过谈判,分别引入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为战略投资人,投入股权等优质资产增资近 12 亿元,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整合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资源,采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权。2017 年 11 月 22 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审查后于 2017

16、 年 12 月 8 日裁定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三)典型意义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第 10 页 共 23 页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

17、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还化解了 20 余亿元的债务危机,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实现了六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案例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于 2005 年 8 月组建成立的省属大型集团企业,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2012 至 2015 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 100 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 1000 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 650 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如债权人维权行为集中爆发,煤化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集团旗下 4.3 万名职工中大多数将被迫离开工作岗位,72 亿元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金融债权将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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