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协议书编号: 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书甲方(纳税人或缴费人): 乙方(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等缴纳主体(以下 统称“缴款人”)缴纳税费(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非税收入,下同),提高 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指定 该账户用于委托乙方按照税务机关确认发送的各项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缴款账户” )直接划缴并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待报解专户(以下简称“国库”)。二、甲方应保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
2、缴纳各项税费时,指定的缴款账户存款余额不少于应纳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三、甲方指定的缴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 5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同时持协议书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备案。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税务机关重新备案,造成乙方划缴税费失败或无法在税费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四、乙方根据当日税务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缴纳的税费等信息,实时从甲方缴款账户上扣划款项并解缴国库,划款行为不再需要甲方另行授权。乙方保证按照税务机关
3、传输的信息对甲方缴款账户进行划缴,若乙方未接到税务机关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对甲方缴款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税务机关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对甲方缴款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指定缴款账户进行划款,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甲方对乙方据实按照税务机关传输的信息划款事项提出异议,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乙方收到当日税务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缴纳的税费等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 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缴款账户余额不足,甲方 缴款账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等正当理由。六、乙方应保证与划缴税费并缴入国库相关的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
4、作。因乙方业务系 统、网 络或操作原因导致划 缴税费错误、失 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七、乙方划缴税费成功后,应为甲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二联式),并加盖带有“收讫日期 ”的银行收 讫业务章戳,甲方应及时到银行领取,作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未按规定开具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八、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 协议将长期有效。若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缴款账户或变更缴款账户, 则从正式销户或变更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九、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于签订协议后 2 个工作日内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存,具有同
5、等法律效力。甲方也可登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签约,签约成功后视同将签订协议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存。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缴款人银行缴款账户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缴款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缴款人名称 账户名称 (缴款单位名称)征收机关名称、代码(见附件)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 开户银行行号联系电话 清算银行行号缴款人填报经营地址银行填报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青岛市税务局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序 号 税 务 机 关 代 码 税
6、务 机 关 名 称1 1370202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2 1370203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3 1370206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4 1370211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5 1370212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6 1370214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7 13702810000 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8 1370282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9 13702830000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10 1370284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11
7、13702850000 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12 1370290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14 1370296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15 137029700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书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 发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等缴纳主体(以下统称“缴款人 ”)完成缴纳税 费(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非税收入,下同
8、)义务,保证税费准确及时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待报解专户(以下简称“国库” ),本着“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 的原则,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事项(一)乙方根据甲方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或社保费税银子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发送的电子缴款信息,从缴款人的签约缴纳税费账户(以下统称“缴 款账户” )划 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并将划缴税费成功与否的信息发送至甲方。(二)对缴款人持纸质缴款书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自行办理缴纳税费,或者甲方及代征人汇总缴库,乙方应按规 定程序和时限将税费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缴款书传送国库。(三)对通过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现金或转账缴纳税费业务的
9、缴款人,乙方应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查询缴库凭证或信息,按规定程序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甲方发起查询请求并将税费划缴国库。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发起的电子缴库信息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甲方应根据缴款人的应缴税费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至乙方。若因甲方转发的电子缴款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或者划缴税费错误而给缴款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三)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提供各项电子信息划缴税费,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甲方,保证经收税 费及时、准确、足额缴 入国库。(四)乙方收到当日甲方传输的缴款人申报缴
10、纳的税费的电子信息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 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缴款人缴款账户余额不足, 缴款人缴款账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等理由。若出现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时,乙方应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五)乙方未接到甲方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对缴款人缴款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对缴款人缴款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缴款人的非指定缴款账户进行划款,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六)乙方划转税费成功后,应为缴款人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二联式),并加盖带有“收讫 日期” 的银行收 讫业务章戳,并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
11、责。乙方未按 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七)因乙方原因造成缴款人缴款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天内告知缴款人,并由缴款人通知甲方变 更备案信息。乙方新增、撤 销银行网点或变更名称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报商业银行基本信息维护统计表。(八)乙方应保证缴款人缴款账户资金安全,依法为缴款人缴款账户等资料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扣缴税费资料、乙方获悉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九)甲方、乙方应保证横向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 导致缴款人缴纳税费错误、失败的,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
12、抗力因素造成系统故障,且乙方按要求采用可行方式仍未能按期划缴税费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三、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如遇国家政策调整, 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13、: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 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委托扣款协议甲方: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以代扣方式代收甲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甲方授权乙方自协议签订日起,根据税务机关的扣款指令或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信息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卡号)中扣缴本人社会保险费。2、甲方须在每年的缴费期内根据国家、省、市公布的缴费标准或自行选择的缴费标准,将参保费用足额存入以上账户,在当年扣缴期限内,将循环扣缴至扣款成功。3、因账户内无足够资金余额或甲方本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承担责任,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而导致的误扣、错扣等,其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如变更已办理委托缴费的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卡号,要及时和乙方重新签订协议,原协议自动作废。6、本协议在甲方缴费期内均有效,当甲方终止参保关系或领取养老待遇,本协议自行终止。7、甲方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参保信息有误须更改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修改。8、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9、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10、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