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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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_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单位 )全称:经 济 类 型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_法 定 代 表 人 _乙方(职工 )姓名: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所 在 地 :实 际 居 住 地 :_性别_蓬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商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甲 乙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下 列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一 )固 定 期

2、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其 中 试 用 期 _个 月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法 定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_个 月 。(三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完 成工 作 任 务 时 止 (该 工 作 任 务 为 甲 方 事 先 确 定 并 且 完 成 目 标 是 确 切 具 体 的 )。二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工 作 内 容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在 岗 位(工 种 )从 事 工 作 。(二 )乙

3、 方 的 工 作 地 点 或 工 作 区 域 为 。乙方 的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按 甲 方 制 定 的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一 )工 作 时 间 :乙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实 行 (标 准 、综 合 计 算 、不 定 时 )工 时 工 作 制 。其 中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每 天 工 作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每 周 为 休 息 日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应 当 由 甲 方 报 劳 动

4、 保 障 行政 部 门 批 准 。(二 )甲 方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保 证 乙 方 享 有 法 定 节 假 日 、年 休 假 、婚 假 、产 假 、探 亲 假 、丧 假 、病 假 等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三 )甲 方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在 节假 日 加 班 时 ,依 法 支 付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安 排 在 休 息 日 加 班 时 ,安 排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休 ,如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依 法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四 )乙 方 休 息

5、 休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或 扣 减 办 法 按 国 家 、省 及 本 单 位 依 法 制 订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 劳 动 报 酬(一 )甲 方 于 每 月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二 )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三 )乙 方 试 用 期 满 后 ,月 工 资 为 元 /月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甲 方 按 照 政府 发 布 的 工 资 指 导 线 要 求 ,根 据 本 单 位 每 年 经 济 效 益 增 长 情 况 和 本 地 区 、行 业 的 职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等 因 素

6、 ,通 过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形 式 ,适 时 增 加 乙 方 工 资 。(四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企 业 停 工 、停 产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按 照 山 东 省 企 业 工 资 支 付2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执 行 。五 、 社 会 保 险(一 )自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之 日 起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时 足 额 缴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其 中 乙 方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甲 方 代 扣 代 缴 。(二 )甲 方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向 本 单 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7、 或 在 本 单 位 住 所 的 显 著 位置 ,公 布 本 单 位 和 个 人 全 年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接 受 乙 方 监 督 。(三 )乙 方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职 业 病 ,甲 方 应 当 负 责 及 时 救 治 ,并 按 规 定 为 乙 方 申请 工 伤 认 定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保 障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四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甲 方 保 证 其 享 受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和 相 应的 待 遇 。六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8、(一 )甲 方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特 种 作 业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 。甲方 安 排 乙 方 的 工 作 属 于 (不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毒 、有 害 、特 别 繁 重 或 者 其 他 特 种作 业 。乙 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甲 方 应 当 定 期 为 乙 方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二 )甲 方 应 当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防护 用 品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甲 方 规 定 的 劳 动

9、 安 全 规 程 和 标 准 。(三 )甲 方 应 当 对 乙 方 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和 培 训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的 劳 动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防 止 发 生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七 、 其 他 约 定 条 款 ( 双 方 约 定 的 培 训 和 服 务 期 、保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为 本合 同 的 附 件 )3。八 、 本 合 同 的 解 除 或 终 止 ,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的 条 件 、 程 序 和 经 济 补 偿 规 定 标 准 执行 。九 、 双

10、 方 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 甲 方 应 当 自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15日 内 , 办 理 完 毕 乙 方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等 手 续 ;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支 付 的 经 济 补偿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 在 乙 方 履 行 完 交 接 手 续 时 支 付 。十 、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依 法 向 调 解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或 者 依 法 申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一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或 与 法

11、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4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自 年月 日 起 至 终 止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 次 续 订

12、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自 年月 日 起 至 终 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5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书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职工(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二、双方在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所列条款,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签订劳动合同书,必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页。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七、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将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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