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狮山公园西大门停车场租赁合同书甲 方: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狮山公园西大门停车场租赁合同书按照南宁市狮山公园西大门公共停车场公开招租项目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乙方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成功竞得甲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 4 号狮山公园西大门公共停车场租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将该停车场租赁给乙方合法经营管理使用。乙对该停车场已充分了解,对于甲方与南宁市狮山公园、南宁资博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狮山公园西大门停车场三方协议,对该停车场用于解决南宁资博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餐客户及经营者停车事宜已充分了
2、解。经双方协商一致,按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利共同遵守。一、租赁地点、范围及面积:停车场位于南宁市邕武路 4 号狮山公园西大门口两侧,面积约 7127.6 平方米(详见狮山公园 A 区、B 区停车场面积示意图),停车位约 200 个。二、租赁年限:租赁期限为两年七个月,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8年 9 月 30 日止(以公历为准)。三、履约保证金支付及返还该公共停车场履约保证金¥10000 元(金额大写:壹万元整),由乙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下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确认到账后负责出具收款收据。3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
3、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将该履约保证金在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四、租金及缴纳方式:租金采取按半年预付的方式。该公共停车场的第一年租金为(按乙方报价支付):¥ 元(大写: ),以后每年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甲方确认到账后负责开具发票。甲方指定的本合同银行帐号为:开户行:工行兴宁支行名 称: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帐 号:2102 1020 2930 0202 957第一期租金¥ 元(大写: ),由乙方在产权交易所向中标承租人下达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二期租金¥ 元(大写: ),由乙方在 2016 年 8月 1 日
4、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三期租金¥ 元(大写: ),由乙方在 2017 年 2月 1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四期租金¥ 元(大写: ),由乙方在 2017 年 8月 1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五期租金(七个月租金)¥ 元(大写: ),由乙方在 2018 年 2 月 1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作为该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有按期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4(二)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承租的停车场用于停放车辆。(三)有对乙方租赁停车场从事停放车辆管理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优先使用停车场的权利。有权督促乙方将该停车场主要面向游客及食客提供停车场服务
5、,不得用于停放悬挂黄牌的货车。有权督促乙方负责对停车场照明灯、线路、水管、场地平整维护等进行统一日常维护管理,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的绿化和各项设施,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乙方有存在损坏场地绿化及各种场地设施的各种施工或改造行为的,甲方督促乙方负责场地修复或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属于南宁资博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责任的,甲方负责协调该公司解决处理。(四)督促乙方制定和实施有关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卫生等各种规章制度。(五)负责协调公园对该停车场上的绿化养护和保洁进行统一日常维护和监管,并确定该停车场的规划、功能区域划分等。(六)甲方不负责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保管(包括车辆丢失、毁损、被盗、碰刮等)及
6、租赁期间因保管车辆的丢失、毁损、被盗、碰刮等纠纷解决和赔偿责任及水电费。(七)当出现被市民投诉和媒体反映有关该停车场的停车管理纠纷事件时,甲方视事件实际情况,负责督促乙方解决处理。如属于南宁资博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责任的,甲方负责协调该公司解决处理。(八)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种创建活动(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等)和工作任务时,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有5权指导和督促乙方落实和解决处理。(九)如遇节假日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有优先使用该停车场的权利。(十)乙方若不按时支付租金,超过交付时间 15 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和收回出租场地,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停车场内进行广告宣传。六、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停车场的停车功能移作其他用途。不得将该停车场以私自转租、转包、转借、出售、抵押等任何方式给第三方。不得在该公共停车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或变相经营商店、小卖部、商业广告等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二)乙方须按约定使用甲方出租的停车场用于停放车辆,负责该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指挥和保管,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保管车辆的丢失、毁损、被盗、碰刮等所引起的各种纠纷解决和债权、债务及赔偿责任。(三)乙方须对该停车场用于解决南宁资博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餐客户及经营者停车事宜
8、已充分了解,餐客户及饭店经营者停车属于免费停车,乙方不得收取停车费用。(四)乙方必须在该公共停车场设置收费门禁设备,该门禁设备必须记载市民卡刷卡系统,安装收费门禁和加载市民卡刷卡系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加载市民卡刷卡系统、收费门禁改造、刷卡手续费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甲方子公司6市民卡公司协商,甲方给予配合。(五)该公共停车场评估费(¥3000 元),由乙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下达中标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评估公司。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六)乙方负责该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全面管理,严格按要求对车辆有序停放进行引导,车辆必须遵循一车一位的原则,停入划线车位内。当出现被市民投诉和媒体反映有关该停车
9、场的停车管理纠纷事件时,乙方负责解决处理。(七)乙方须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的绿化和各项设施,租赁期间发生场地损坏,由乙方负责场地修复,费用自理。如需施工改造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施工改造中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八)乙方不得随意毁坏园容、绿化、公共设施,不得更改建筑结构,不得乱涂乱挂标语,做好承包区及责任区全天保洁、卫生工作等。停车场区域范围的“门 前三包” 责任由乙方承担。(九)乙方配合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种创建活动(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等)和工作任务。(十)按时支付租金,并自行解决该场地的停车票据。(十一)乙方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治安、安
10、全生产、消防、车辆管理、卫生等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对于在停车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二)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该公共停车场的投诉处理、7安全管理、场地平整维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安排和负责。(十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停车场内的停车规划、控制、停放车辆的类型定位等,并按有关标准自行做好停车位划线和在显要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十四)乙方必须服按照市物价局所核定收费标准和停放车辆类型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小型汽车(货车 2 吨以下,客车 20 座以下)、大型汽车(货车限停)进行停放车辆的管理,做
11、好明码标价有关工作,并按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办齐工商、税务等部门证件,自行配备收费发票,并主动向停车者提供凭证和发票。(十五)如遇节假日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乙方租用的停车场优先给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使用,乙方无条件服从活动需要。相关场地使用费乙方根据活动类型给予优惠或减免。(十六)租赁期间,乙方如要安装水电设施含一切水电设备、水电表、变压器、增(扩)容设备等 由乙方自行报装和安装,安装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乙方安装的水电设施的处理问题,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费按实际向有关部门缴纳。(十七)乙方负责组织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法律法规、收费标准、文明服务规范、车辆
12、停放引导等内容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和规范。同时,各管理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穿着印制有“南宁交投”内容 标识的收费服装并佩戴具有照片、姓名等内容8的工作牌上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合法文明管理,不得擅自涨价、多收费、乱收费。(十八)公共停车场内所放置的安全锥、护栏等安全设施须张贴印制有“ 南宁交投 ”内容标识。机 动车 、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设置合理并公告,不得乱停乱放。七、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二)未按照所规划的功能区域、停放车辆类型等约定的用途使用和占用停车场的,违反规定停放悬挂黄
13、牌的货车的,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按时改正的。(三)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四)未经甲方同意进行本合同约定外的经营活动。(五)拒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不配合、不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种创建活动和工作任务(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等),在创城迎检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财产和声誉重大损失的。(六)有停车场脏乱、车辆乱停乱放、服务质量差等现象且拒不整改,或被媒体曝光,对甲方及南宁市狮山公园整体景观和财产、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八、其他约定:(一)租赁期限内,该停车场如因国家建设、旧城改造、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等需要或其他
14、原因,市政府及甲方收回该停车场时,甲方须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 30 天内,乙方应无条件搬迁完并将停9车场交回给甲方,甲方收回该停车场不作任何赔偿,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在乙方没有违约及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其余已交付但未曾使用之部份租金将无息退还。如逾期不搬迁而影响工程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二)甲方建立乙方信誉档案,在租赁期间,甲方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乙方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经甲方查实不按物价部门要求明码标价和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第一次对乙方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通报,第二次视情节收取违约金 5
15、000-20000 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但未曾使用之部份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三)乙方提前退租的,则乙方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退租函之日后的两个月内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其余已交付但未曾使用之部份租金将无息退还,乙方所交公共停车场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日内将所租赁的公共停车场以良好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与甲方无关。(七)遇国家建设或者因不可抗
16、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信息公告为准)等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该公共停车场不适于使用或者租用时,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0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狮山公园 A 区、B 区停车场面积示意图甲方(盖章) :南宁交通 乙方( 盖章)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身 份 证 号 码 : 法定代表人: 地址: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地址:南宁市江北大道凌铁段 20 号 联系电话:0771-5827286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