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办公。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价的调整1、如遇到周边房租发生调整时,则甲方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2、甲方在调整房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3、对于房租的调整,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3 天之内退房。第六 条付款方式1、乙方应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 10 天
2、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并将、租金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如乙方未能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 10 天内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甲方视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就行处理。3、当月租赁时间未满 10 天时按半个月计算;超过 10 天时按一个整月计算。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1、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费用,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就行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
3、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或所在小区内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1、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2、煤气费用;3、物业管理费用;4、其他费用。第九条 房屋押金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
4、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第十条 租赁期满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4、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 35 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押金。 5、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乙方交房时,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时间已支付的
5、租房款及押金。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加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