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信息文件名称独家供货协议本章货物销售本章编辑Stephenson Harwood & Lo Richard Kimber, Shanghai 电邮: , 电话: +86 21 6841 0988Jeremy Sargent 电邮: .hk, 电话: +86 20 8387 8965文件描述本协议适用于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持续提供特定的货物或材料。涉及事项包括买方需求预测、价格、付款、所有权、风险、交货、供方失去供货能力的后果、协议终止。语言本文件原以英文草拟。简体字的中文翻译本由 Pacific Legal Translations 提供。更新声明请访问网站 ,查阅更新说明和注解。您需要输入用
2、户名称和密码,才能取得这些说明。请核对以确保您所使用的是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免责声明LegalS Ltd 和本章编辑虽然合理地谨慎从事,以确保本出版物准确和完整,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陈述或保证本出版物没有任何错误或疏忽。本文件只是以本章编辑的经验为本,只应用于一般的参照,并与中国商务合同一书中的其他有关文件结合使用。任何时候,拟议任何法律协议均应寻求相关的详细专业意见。不应依赖本文件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的代替品。文件编号CS05-C版本日期第 6 版;2004 年 10 月 01 日版权 LegalS Ltd. 和上述本章编辑 2004 年版权所有。请阅询您的产品许可协议。供货协议目录1. 定义
3、 .22. 供货与采购 .23. 订单 .44. 规范 .45. 检验和试验 .46. 知识产权 .57. 买方最低订购标准 .68. 技术支持 .69. 价款 .710. 付款 .811. 无供货能力 .912. 产品交付 .913. 保险及产品损失风险 .1014. 税项 .1015. 所有权 .1016. 协议期及协议终止 .1117. 保证和赔偿 .1218. 保密 .1519. 非放弃条款 .1520. 通知 .1521. 不可抗力 .1622. 独立承包商 .1723. 其它 .1724. 转让 .1825. 整体协议 .1826. 修订 .1827. 标题 .1828. 部分有效
4、性 .1829. 适用法律和管辖 .19附录 A:产品清单 .21附录 B:产品需求预测 .21附录 C:规范 .21附录 D:价格清单 .211本供货协议签署于 20* 年 * 月 * 日 1协议双方:供方: 供方名称,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供方”)买方: 买方名称,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买方”)鉴于:A. 供方作为*发展商、制造商及*产品类型产品供货商开展业务; B. 买方作为*事由 A 中所描述的产品(简称“产品”或“该等产品”)的产品零售商*包括该等产品在内的*成品类型产品制造商开展业务;C. 供方同意根据下列
5、条款向买方出售上述产品;及D.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让买方从供方购买其对该等产品总需求的*全部。 21供应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供应合同都规定了合同期内买方的最低购买量和合同标的物最低售价的确定方法。2 若供方是买方的主要或独家提供商,则本条为可选事由。 本协议中有若干条款是专门针对主要或独家提供商的。2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此立约如下 3:1. 定义1.1 “联属公司”指 (i) 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的公司,其中买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等活动中已发行之表决权股份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50%);(ii) 接受买方特许或许可的人;或 (
6、iii) 与第三方合资经营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且买方拥有或控制该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 (20%) 的股权。1.2 “产品”指供方用于*插入描述的*产品,在附录 A 中有详细描述。双方同意,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产品清单和附录 A 中的产品描述可随时修订。英文单词 product *必要时可由其它词语代替在其首字母未大写的情况下意为泛指的产品,而不单指供方制造的产品。1.3 “知识产权”指以下事项中所包含、授予或产生的权利:(i) 任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i)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iii) 版权及与之有关
7、的权利;及 (iv) 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4。1.4 “规范”指附录 A 中载明的适用于产品的规范。1.5 “订单”指买方(或其联属公司)向供方发出的、要求供方制造和出售产品的书面指示,其中指明买方建议的产品单位数量和规格、产品安装地点(如需安装)、可能影响产品的制造、安装或测试的特别情况、装运说明、要求供方提供安装劳动力的任何请求、测试计划和规程,以及交付日期。订单还可包含对供方发给买方的技术建议书的参考,包括价格、工作范围、系统功能和交付日期表。3尽管契约自由是合同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地约定,但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是
8、否生效、能否被顺利地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另一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照合同法第 12 条,第 131 条,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4 传统的知识产权仅限于专
9、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现代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产权已经有了很多新的扩展,例如计算机软件。“其它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32. 供货与采购2.1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供方同意*为买方制造并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对本协议附录 A 所描述或列出的产品(简称“该等产品”)的年需求量的* 全部不少于百分之 *_(* _% )。5关于供方与买方专有性的可选条款(第 2.2 和 2.3 条)2.2 供方的专有性。只要买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义务,供方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与买方存在或可能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地区第三方出售
10、或提供(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向其出售或提供)该等产品。 62.3 买方的专有性及唯一货源。只要供方能向买方制造和出售其所需的产品,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所需的全部该等产品。若供方未能按本协议在买方合理要求的交付日向买方提供订单中要求的全部该等产品,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可从第三方采购相当数量的产品来满足该订单的需求量。不管前述条款如何规定,在买方履行本协议第 7 条(买方最低订购标准)中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供方在第 2.2 条下的义务将保持全部效力。2.4 买方预测。买方预计其从20* 至 20* 年合计* 年内对该等产品的需求量为本协议附录 B “产品需求预测”中列明的数量。或2
11、.5 预测。买方须向供方提供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的每个日历月内对产品的需求量的预测。预测须在相关日历月之前至少* 个月内提供。双方明确承认,所有该等预测代表买方的预计需求,但并不构成如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订单。2.6 供方向买方保证,只要买方表明其在每*年内欲从供方采购全部所需产品的意向,并在该期间开始之前至少*期限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则供方将*提供足够的生产能力确保产品的充足供货以满足买方在*所有两年该等期间内的产品需求。5 这些可选条款适用于协议撰写人用更具体的语言和条款来描述供方和买方的专有性,即在供方具备足够的供货能力的前提下,买方同意仅从供方采购。 第 2.6
12、条规定的是与专有性无关的足够供货能力。6 注意,在此假定本条款将写入最终合同。 第 2.2 条在本合同范例其它条款中被多次引用,如第 2.3、6.3、7.1 条。 若第 2.2 条删除,则其它相关条款须相应删除或调整。4关于产品许可证的可选条款2.7 许可证。在产品安装之前,买方须获得并支付产品所需的一切必要*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检验证明。供方不对产品或其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标准负责。3. 订单3.1 本协议下的产品提供与采购须以买方向供方发出的各订单为依据。供方收到订单后,须书面 7确认。若订单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除非双方另行明确同意以订单为准
13、。3.2 订单取消 买方有权在订单发出后最多三十 (30) 天内,通过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取消任何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此时,供方须停止与被取消订单相关的所有工作,但有权向买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证明而要求买方对发出订单取消通知之前的准备工作涉及的费用做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人力成本。3.3 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 任何对于供方在产品交付地点提供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的要求须在订单中写明,该等人力成本,包括加班补贴,须经双方协商。4. 规范4.1 产品须符合本协议附录 C 中载明的规范或双方随时书面同意的其它规范。双方承认,该等规范需根据在买方工厂进行的*性能/质量测试而做出调整。 供方担保,任何对
14、*供方或供方的供应商的产品制造工艺或原材料的更改都须提前至少* 个月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任何可能出现的对*产品买方制造工艺的副作用与买方商讨,且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执行更改。4.2 不管本协议第 4.1 条如何规定,对于为了符合法律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法规的要求而做出的调整,供方有权不经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对产品规范进行调整。4.3 产品更改,延误 买方可在产品交付之前*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对产品或对本协议或订单中包含的规范或图纸进行替换、修改或增删(简称“更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将适用于该等更改。若该等更改或其它在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供方的延误,买方同意向供方赔偿该等延误所造成的有文件支
15、持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储存、维护、修理、翻新、愈期、人力和材料投入的增加所造成的费用以及附加费用。一经7 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买方要求,供方须向买方提供具有文件支持的该等费用的明细表。此时,买方同意宽恕供方的延误,且接受供方适当推迟的工作完成日期。5. 检验和试验5.1 所有产品在交付后* 天内须经买方检验。 买方保留在产品交付后最多* 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拒收下列产品的权利:无商业价值、与期望用途不符、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遭受损害以及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
16、指出的规范的产品。倘无上述通知,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产品。 5.2 拒收的产品将在发出拒收通知后立即返还,费用由*供方买方承担。 供方可选择向买方退还拒收产品的采购价款(包括保险和付运费用)或不收取额外费用而换货。5.3 订单和验收单须指明产品测试规程和计划。6. 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的可选条款 6.1 *供方/买方拥有产品的全部权益、所有权、利益和孳息,包括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6.2 一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数据、图纸、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不能成为接收方的财产,且只能用于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它们不能被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数据、图纸
17、、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的提供不能解释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任何所有权赋予接收方。关于供方授予买方许可的可选条款6.3 授予许可。供方授予买方(及其指定联属公司,如适用)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使用许可,但供方拥有其产品/产品组件在第 6.1 条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前提下,买方可将产品/产品组件中的权利再许可给其指定联属公司,这些指定联属公司必须是买方已向其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产品、或直接从供方(或作为供方代理的任何第三方)采购产品的联属公司。再许可的范围与供方在本协议下对买方的许可范围相同。6关于产品修改部分的所有权的可选条款6.4 产品修改部分
18、的所有权。在买方与供方之间,除了第 6.1 条规定的供方对*产品或某些产品组件的所有权外,买方对于任何经买方允许且代表买方做出的产品修改及其衍生成果拥有其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包括其中的全部知识产权。买方以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方式许可供方使用和复制产品修改部分,并允许供方将产品修改部分及其衍生成果再许可给被许可人,但不能再许可给第 2.2 条描述的公司。本第 6.4 条并不能解释为允许买方不经供方明确书面同意而擅自修改产品或制造产品的衍生物。7. 买方最低订购标准7.1 最低订购额。为了维持第 2.2 条授予的专有权,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每年至少须从供
19、方订购以下数量的产品:(a)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b)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及(c)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7.2 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但总共订购了最低数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 (75%),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须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发出额外的订单以补足前一年度的最低订购额,才能继续维持第 2.2 条中的专有权。7.3 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且未能按第 4.2 条予以纠正,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供方可终止第 2.
20、2 条中关于供方仅出售某些产品给买方的限制。7.4 为了确定买方是否下发了满足本条标准的足够订单,“订单”应定义为包括所有以下形式:(a) 供方收到买方发出的书面订单;(b) 买方收到供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订单确认;(c) 供方收到买方百分之十 (10%) 的预付款;及(d) 供方持续收到买方及时对某一订单支付的开具书面付款通知的付款。7就本第 7 条而言,买方或其联属公司直接下发的订单,或间接通过授权代理、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或供方代理,应视为买方向供方下发的订单。8. 技术支持在协议生效日后一百二十 (120) 天内,双方将协商并达成独立的技术支持协议,规定供方就产品使用而向买方提供的技
21、术支持。9. 价款 89.1 本协议附录 D 列出了买方对产品的应付价款,其中不包括税项、包装、保险和付运费用。9.2 在本协议持续生效期间,供方有权通过向买方提前至少*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而提高价格。提价后的价格适用于该通知日后买方发出的订单。可选条款 价格上限9.3 价格上限。买方将对供方出售的(包括供方或其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代理或供方授权的第三方出售的)产品按附录 D 列明的价格清单和定价方法进行付款。在协议期内(不包括续约期),供方对买方的产品增价幅度不能高于在增价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 *消费价格指数 (CPI)的增长的*四分之三 (3/4)。本协议中,*CPI意为适用的十二
22、(12) 个月内的*。第 9.1 条列明了任何续约期内的产品价格。9.4 订购量优惠 9。在本协议期及其续约期内,供方须按下列标准向买方提供产品订购量优惠:(a) 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为*金额范围,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六 (6%)。8如果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 61 条,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该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 62 条第 2 项的规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9 此条款可与第 7 条关于买方最低订购标准及专有性的条款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