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简称金税工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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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面营改增建筑服务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税收制度解析,货物和劳务税科 范林 2016年4月,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这个税种最大的

2、好处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二)我国增值税历程 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增值税 1979年中国引进增值税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2009 年我国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过度为消费型增值税,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三)营改增历程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2012年9月开始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3、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三)营改增历程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四)营改增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2、单位以承包、

4、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

5、格登记。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超过该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五)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5、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度政策中的5%征

6、收率),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六)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7、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3、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

8、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9、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5、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6、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0、,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七)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1、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2、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11、,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八)税收减免的处理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12、税。,第一部分 增值税基本制度,(九)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税控专用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除通用定额发票、客用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纳税人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

13、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一部分建筑安装业,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

14、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

15、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3.一般纳税人为

16、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

17、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

18、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

19、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

20、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

21、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第二部分 建筑服务业,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

22、(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

23、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8号,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24、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

25、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

26、价款。,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 预缴税款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

28、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三节 进项税额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四节 纳税申报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

29、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五节 发票开具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30、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 预缴税款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

31、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二节 纳税申报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三节 发票开具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32、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第四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

33、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

34、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35、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36、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37、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

38、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39、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

40、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部分 销售不动产,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工作建筑服务业由航信安装其他行业由百旺安装,谢 谢 1394745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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