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山区 卫生计生委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1 区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月 1日国务院令第24 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第80 号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
2、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2 区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996 年 7月 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施行) 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 年 4月 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告 第 79 号)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北京市生活
3、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2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3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证 (新办 ) 行政许可 1.北京市放射 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三条 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
4、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 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4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证 (校验 ) 行政许可 1.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北京
5、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三条 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市或区县级
6、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3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5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证 (变更 ) 行政许可 1.北 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三条 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
7、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 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6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证 (注销 ) 行政许可 1.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三条 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 放射诊疗许可
8、,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许可,并予以公示。 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4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7 区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00张 床位
9、以下)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 号)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民、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 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10、门负责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8 区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 5 号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
11、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四章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9 区卫生计生委 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 2.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 2013 140 号) 1.护士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
12、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 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第十一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区县卫生局 区卫生计生委 5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10 区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
13、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医疗机 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理场抽
14、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11 区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包括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
15、和本办法以及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12 区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包括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16、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6 序 号 单位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现实施主体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 法定实施机构 13 区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
17、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 14 区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