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机动车相关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阅读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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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ADYR1604 招商 信诺 2016意外伤害保险 017号 招商信诺 附加 增值 机动车相关 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伤残 的 , 我方 将 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 责任 。 5. 请 留意 本附加 合同中关于 合同效力和 保险期间的 条款 。 2. 6.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2、 7.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 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 释义。 您可扫描右边二维码登陆我方官方网站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全文( PDF 文件)。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 与效力 1. 合同 的 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 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续保条件 8. 保险金额 9 保险费的支付 第 四 章 保险金申 领 10. 诉讼 时效 11. 受益人 12. 保险金申领 资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3. 手续费 ADYR160

3、4 招商信诺附加 增值 机动车相关 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 的 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 增值机动车相关 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 您方 的申请,经 我方 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 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 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 责任免除 3. 投保 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在 本附加 合同 保险 期间内,我方

4、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 特定 意外 伤害 ”是指:以 行人身份 1、 或 在驾驶或乘坐 特定 非营运机动车辆 2时 ,发 生 机动车辆 3意外事故 4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 5。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 特定 意外伤害 ,并自该 特定 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 特定 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我方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附加 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 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意外 伤 残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遭受 特定 意外伤害, 并且自该 特定 意外 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天内因该 特定 意外 伤害 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

5、评定标准及代码 6(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 被保险人完成残疾鉴定时 本附加 合同 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 特定 意外 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

6、保险金的责任, 本1 行人身份: 指 未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人 。 2 特定 非营运机动车辆: 指机动车行 驶证中登记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小型轿车、面包车、微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越野 客车或小型越野客 车 ” ,且使用性质 登记 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 , 但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包含 警用 、消防、救护、工程救险 机动车辆 及 校车 。 3 机动车辆: 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802-2014)的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

7、机械车 、 挂车 、 有轨电车、 特型机动车和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 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电动自行车均不属于机动车辆。 4 机动车辆意外事故: 指机动车 辆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 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的中华人民

8、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ADYR1604 附加 合同 继续有效。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 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 特定 意外伤害 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 特定 意外伤害 造成两处或两

9、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 ,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 特定 意外伤害 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在 每一 保单年度 7内, 本附加 合同 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 本附加 合同 该保单年度 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 合同 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 本附加 合同 的 该保单年度的 保险金额, 本附加 合同 效力终止。 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 或伤残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

10、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伤或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 被保险人 在 酒后驾驶 8期间、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期间、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 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 、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9、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遭受的意外伤害 ; 六 、猝死 ; 七 、被保险人 参与任何机动车 辆竞赛 ; 八 、 被保险人 在 精神或 行

11、为障碍 10期间 遭受的意外伤害 ;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期间 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 续保条件 自您方投保 本附加合同 的生效日起,每 5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 7 保单年度: 指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 与本附加 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的时间起 1 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

12、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 10 精神或 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ADYR1604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方可于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13、,按当时年 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最高可续保年龄,我方将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 合同在每 一个 保单周年日 11将自动续保,但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拒绝续保或 本附加 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如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决定予以续保,上述关于保证续保期间的约定继续适用。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如果您方不愿

14、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8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 附加 合同各 保单年度 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第一 个 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至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自第七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 险金额相同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9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与 主合同

15、 相同 。 第 四 章 保险金申 领 10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 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 您方 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 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 及时 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

16、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 时间 起生效。 您方 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 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1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 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ADYR1604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

17、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12 保 险金 申 领资料 一、申领 身故保险金 时,申领 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完整的门 ( 急 ) 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机动车辆意外

18、事故为交通事故 ) ; 6.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 我方要求提供的 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 申领 伤残 保险金时,申 领 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3.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伤残 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4. 完整的门 ( 急 ) 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机动车辆意外事故为交通事故 ) ; 6.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第五 章 其他规定 13. 手续费 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的手续费比例 最高 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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