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公文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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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小企业公文及管理制度 办法 、概说 (一)含义。 办法是机关单位对某一工作、活动制定具体处理方法用的法规文书。 (二)特点。 1调整事项单一。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行政工作的规定,其调整事项要比条例、规定小得多,具体得多。 2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对其调整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侧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面,说明采取哪些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办事的途径,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一般不用再制定实施细则为其配套性文件。 3约束力小。办法的内容范围比 条例和规定都小,另外,由于办法涉及内容事项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根据事情发展变化有所变通,给予修改补充。所以,办法的法

2、规性不如条例、规定那样鲜明,约束力较小。 二、写法 办法的写法与规定大体一致。标题一般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办法在实施、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在标题中常用 “暂行 ”加以限制。正文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方法、罚则、解释权、生效时间,与原来有关法律(决定)的关系等。结构上有章条式和条项式,多数采用条项式。 三、写作要求 (一)内 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办法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而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侧重于措施和做法,为明确办事途径和方法而制定。所以要求内容必须详细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程序明了。 (二)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办法有一定的适用

3、范围,有普遍性,制定的措施方法应有一定的共性原则性。对个别特殊的情况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范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 1999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

4、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5、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的管理;

6、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

7、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8、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 流动人回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9、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 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

10、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生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变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

11、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

12、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9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1年 12月 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产保全担保书 1首部。 ( 1)注明文书名称。 ( 2)担保人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 1) 案由; ( 2) 担保内容。 3尾部。 (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 3)担保日期。 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 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13、年 月 日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 话: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 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

14、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 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 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 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15、,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 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 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

16、范,对发行人 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 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 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法人型联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 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一、 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 二、 联合企业名称: 地址: 隶属: 经济性质: 核算方式: 三、 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甲方投资总额 元,占投资

17、总额 %。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 元; 厂房 元;折旧率为每年 %; 机械设备 元;折旧率为每年 %; 土地征用补偿费 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 四、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 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 六、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七、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 (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 %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8、 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八、 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九、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 份,送 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 地址: 地址: 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 字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全称)因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 (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 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与鉴定勘验) (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 ,对保全标的进行了 、(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 份,照片 张,见证人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 、 (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 (具体地点)的照片 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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