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咨询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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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人口职工中专校 许译怡,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法律法规方面),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概述,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国家机予以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

2、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 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民法,行政强制法,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 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2、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婚 姻法、妇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 法等3、国家行政法规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3、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 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3、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5、地方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6、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的市、特区制定,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4、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十八项权利)。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5、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家行政规章。,三、我国的法律

6、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其他行政规章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四、我国法规在执行中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异地法规;无法从惯例;法定与约定的法律优先顺序。,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共7章47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起施行。A2001年9月1日 B2

7、001年12月1日C2002年9月1日 D2002年12月1日(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2、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3、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某人A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嘲讽B,这种做法A已经侵害了B的()A公民隐私权 B公民名誉权C公民生命权 D公民生育权2、干扰

8、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这种行为侵犯了()A公民隐私权 B公民人身权C公民生命权 D公民生育权3、下列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A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B经公民许可后公开其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C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D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4、下列情况中,属于不尊重公民生育权的是()A某女职工在怀孕后,单位依旧安排她做高空清洁的工作B某女青在找工作的时侯,单位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三年内不得结婚怀孕C某单位在招聘会上规定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D都正确,(五)、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依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

9、育条例);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公民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指:A.生育不得违反法定条件B.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然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应当终止妊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口流产C.生育第二个孩子应申请批准D.婚前医学检查,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六)

10、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1、稳定现行生育政策2、鼓励晚婚晚育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4、按照法律法规,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孩,具体规定由各省区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5、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区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定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分类:1、按调整对象分,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2、按调整范围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3、按民族分,可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生育政策,有的是国家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

11、有效;有的是地方定的,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是生育政策适用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再婚家庭组成情况复杂性。要其提供完整的资料,慎重审查。2008四川文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在再生育方面有哪些政策,明确做出3项规定:,一是:各省(直辖市)应当按照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的数量、性别、伤残程序,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二是涉及的具体适用政策,必要时应提请有关方面做出解释。 三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

12、采取有效措施,特事特办,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在再生育方面的政策有,A.只要符合在震灾中有伤亡的条件,就可以再生育1个或2个小孩B.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数量、性别、伤残程度,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C.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D.涉及的具体适用政策,必要时应提请有关方面做出解释,跨省对象:,一孩生育服务证可由现居住地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适用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例:要全面准确的掌握生育政策的各项规定,应注意哪些方面,A.注意其适用范围,认真把握生育政策B.应注意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C.应注意法律法规对

13、生育政策的非除性规定D.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家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一)、基本情况2009年5月11日颁布,2009年10月日开始施行。共25条。(二)、主要内容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两地应互通信息;规定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或

14、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三)主要作用,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城乡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况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1年10月日起施行。共6章46条(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三)、重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资源相结合;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2、计划生育技

15、术服务的内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知识、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3、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避孕和节余的医学检查;计划剩余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剩余、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对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例: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A.避孕药具B

1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C.人工终止妊娠术D.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全,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况本办法2002年8月2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条。(二)主要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关法律责任。,(三)主要作用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确保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综合措施效果的发挥。(四)重点掌握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补偿性的行政收费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同居生育者、政策外生育的

17、原配夫妻、政策外生育的再婚夫妇、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再生育者。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

18、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例:征收社会抚养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1)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2)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征收;(3)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19、。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颁布,1999年7月日起施行;共8章42条(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颁布,2001年1月1日施行。共7章37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6日发布并实施。共12条。,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共7章56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实施,共5章26条(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

20、2年1月9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25条。(八)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14日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共9章47条。,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 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1986年4月12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共章条。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重点掌握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

21、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民事责任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宣告公民社会失踪与社会死亡死亡制度,(三)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

22、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民事诉讼期可延长至刑事诉讼期结束。,二、婚姻法,(一)基本概况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2001年4月28修正,自1981年月1日起施行。共6章51条。 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二条(第三款) 实行计划生育。,二、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23、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法,(三)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例:我国是()的婚姻制度A买卖婚姻 B允许一夫多妻C男方当家作主 D一夫一妻制,(四)禁止结婚情形1、直系血亲

24、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附录:中国血亲关系图 曾祖 祖父、祖母 外祖父、母 姑姑 婶叔伯伯 父 母 舅姨 代丈妈 婶父母父 亲 亲 舅妈 堂堂 弟哥自 己 姊妹 兄姊 妻(夫) 代 弟妹 侄侄 儿 女 代 女子 子 儿 孙 孙 外 外 子 女 孙 女,例:1、下列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A堂兄弟姐妹 B祖父母与孙子女C兄弟姐妹 D姑与侄子,(五)无效婚姻1、重婚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例:无效婚姻包括A.重婚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未到法定婚龄的D.未办理婚姻登记的

25、,(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例:1、婚姻法明确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2、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 、 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39条。(二)法律要点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转染病;有关精神病。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

26、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产前诊断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或处罚甚至刑法等。例:母婴保健法的宗旨是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降低人口出生率。,四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基本概况1991年9月4日颁布,2006年12月29日修订,共7章72条。(二)主要内容家庭保护: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

27、、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社会保护: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五 妇女权益保障法,1、 基本概况: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越8日修正。共9章61条。涉及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2、六大权利(权益)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

28、选举权。文化教育权益-妇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女童享有9年义务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财产权益-妇女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妻子与丈夫享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同等权益.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受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生育自由权。,五 妇女权益保障法,3、法律要点对妇女给

29、予劳动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例:,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其核心是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2、下列对家庭暴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家庭暴力同于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B.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C.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D.家庭暴力会造成严重的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基本概况: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0月日起施行。共

30、6章50条。2、主要内容: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 ,参与社会发展 )3、相关条文第四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七、劳动法,1、基本概况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13章107条,2、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

31、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八 收养法,1、基本概况: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2、收养法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三条 收养不

32、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定再生育子女。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九、行政法,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国家颁布的主要行政法有: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

33、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九、行政法,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34、,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许可法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一、计划生

35、育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形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定义: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简单地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手段和程序。,主要形式,1、审批和发放有关证件2、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奖励3、做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4、计划生育行政监督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基本概念和“七个不准”,1、计划生育行政违法(定义)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

36、为。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2、“七个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青年进行孕检。,例:1、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2、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可以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法生育。 () 3、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可以组织对未婚女

37、青年进行孕检。 () 4、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越权定义行政越权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超越行政职务权限构成的行政违法。,举例:,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行政越权? A、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B、违反了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C、行政机关超过时限行使权力 D、社会抚养费征收超过了法定最高数额,附:我国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38、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附:我国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征收,再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地方党组织、政府政策性文件地方性规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生育服务管理;生育证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十、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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