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吴越 2009.7.9,新版“办法”:2007年6月18日通过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15章、177条、共6个附件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四部分 药品注册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十二章 时限 第十三章 复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食品药
2、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
3、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第十六条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 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
5、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药物的临床试验,第三十条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
6、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
7、等。,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第三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8、部门。,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第四十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四十二条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第四部
9、分 药品注册,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第四章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四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第四十六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
10、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第四十七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第四十九条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 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
11、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第二节新药临床试验,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第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四条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12、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第五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节新药生产,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13、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
14、,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15、等进行现场检查. 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六十三条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
16、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第六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
17、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第七十条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第七十一条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第五章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第七十三条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
18、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第七十五条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1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第八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
20、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六章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略,第七章非处方药的申报,略,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第一百一十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2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划分申报程序,简化申报,国家局审批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省局备案具体申报事项见附件4,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第一百一十九条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22、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第九章药品再注册,第一百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
23、有关申报资料。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三)未按照要求完成期临床试验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4、的;(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章药品注册检验,略,第十一章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新增说明书内容,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
25、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第十二章时限,第一百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一百五十条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进口药品注册申
26、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第十三章 复审,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四)
27、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略,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
28、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例:氯沙坦钾片:国药准字H20080371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
29、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5: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附件6: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附件6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年的监测期,中药、天然药物 1类化学药品 1.1、1.2、1.3,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年的监测期,中药、天然药物 2、4、5、6化学药品1.4、1.5、2、3.1,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年的监测期,中药、天然药物 7、8(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化学药品3.2、3.3、4、5(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除以上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