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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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教育部 直属高校直属单位 会议 费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 会议费 管理办法(财行 201328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 根据 我部所属单位 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 实施细则 适用 于 部属 高 校 和直属单位 ( 以下简称 “ 各单位 ”) 。 第三条 各 单位 所有 纳入部门预算的 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议 管理 第 四 条 各单位 举办 或者承办三类 会议 , 会议的审批 程序 、 参会人数 、会期 和 会议费定额 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三类会议应经 各 单位 最高 决策机构 批准 后 召开 。 对于承办

2、的三类会议, 应有 委托方提供 经批准的 会议计划 。 第 五 条 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 、 答辩会 、2 论证会 、 招投标 会、论坛 、 招聘会、宣讲会 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 ,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 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 、交通食宿费等 。 对于各单位 开展的常规 工作 性会议, 如 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 、 学科建设评估 等 , 开支标准 不得 突破 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 综合定额标准,

3、会议天数 和 人数 根据 实际 工作 需要 , 从严 确定 。 鉴于四类会议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 、又必须召开的, 按照 本 单位 会议管理制度 所 规定 的 审批 程序 ,按月集中 追加会议计划。 第 六 条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 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 会 员大会、换届会议 、理事会 等, 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七 条 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 各 单位 应 编制会议计划,费 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 综合 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 数 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 八 条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

4、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 报销 会议 费 。 3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 九 条 对 确 因工作需要, 邀请 专家 、 学者 和 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 所 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 可以在 差旅费 中报销 。 第 十 条 会议费 开支实行 综合定额 控制, 标准可以调剂使用 , 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 十 一 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 综合定额 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住宿费 不能 调剂使用 ;不安排就餐的会议, 综合 定额 按照 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伙食费 不能 调剂使用。 第 十 二

5、 条 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 费 综合定额标准的 本 单位 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 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 十 三 条 对于 全部 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 不得再向参会人员 收取 费用,严禁转嫁 摊派 会议费。对于使用 多种 资金渠道 举办的会议, 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 收取会议费, 收取的 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 入”科目。 第 十 四 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 专家发放的咨询 费 、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 , 按 有关规定 执行,不 得在 会议费 中列支 。 第十 五 条 确因工作需要 委托 其

6、他单位 代办会议的,会议4 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会议 费 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 六 条 各单位按照 办法第 四章的 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 会议审批、 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 七 条 各 单位于每年 2月底前,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 教育部,由 教育部 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八 条 本细则 未尽 事宜 , 办法 有明确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各单位 可 按照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 情况 的 会议 管理 制度 ,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会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 十 九 条 本 细则 由教育部 负责 解释 ,报财政部备案执行。 第 二 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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