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二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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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乡二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县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平等镇人民政府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陆川县温泉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季) 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 )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7228508 监督电话 0775-7318508 12 设定依据 1.【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年 12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年 12 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3.【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通过,

3、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 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3 实施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3.【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4 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6 行使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证明。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5、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19 实施条件 根据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二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

6、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 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 姻 状 况 、 配 偶 信 息 、 生 育 状 况 、 避 孕 节 育 情 况 等 内 容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0 申请材料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

7、身份证。 二、流动人口中的成 年育龄妇女是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三、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有违法生育的对象应当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情况证明 五、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详见附件 2-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 的规格装订; 2.“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

8、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

9、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 (二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 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

10、(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11、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 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规 范 工 作 程序,加强监管。 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窗口承办人 备注 附件: 2-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2-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 2-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人 窗口告知申请人在乡镇人口计生办直接办理 提交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

1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本一寸免冠照片 2张 申请材料不齐全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限 1 个工作日办结 附件 2-2 申请 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身份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2 二、

13、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已婚的结婚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3 本人照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件 否 2 份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4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月 29 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件 否 1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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