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纳税服务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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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培训目的,掌握增值税一般知识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流程正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应交税费,三个二级科目一、应交增值税二、未交增值税三、增值税检查调整注:CAS中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一、进项税额:1、采购: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2、“进项税额”专栏退货时只能用红字冲减例:5月15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发票货款10000元。借:银行存款(

2、或应收账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库存商品 10000 或:贷:库存商品 100003、特殊“进项税额”抵扣 运费7% 农产品13%(有凭票抵扣、计算抵扣),二、已交税金(一),“已交税金”此栏目核算一个月内分次预缴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纳税,一般不使用此科目。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超限量领购发票时,需按征收率预交税款,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二、已交税金(二),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例:某企业10日分次缴纳增值税5万元。借: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三、减免税款,此栏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借:本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一),此栏目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先免(出口不征销项税额)、再抵(进项抵内销),再退(未抵扣完的申报退税)。,四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例:某企业本月进项税额34000元,内外销共用原材料,当月内销销项税额13600元,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0元,退税率13%,征收率13%。解:应退税额=20000013%=26000元 进项税额账面余额=34000-13600=20400元。(需退税) 差额26000-20400=5600元(是以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减)。,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1、出口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内销 借:

5、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计算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五、转出未交增值税,此栏核算企业月末应缴未缴增值税。计算月末应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六、销项税额,起征点: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可免缴增值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

6、元;销售应税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收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三、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6%)13%:粮、水、农、图,注意:若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项税额”只能用红字冲减。例:2007年6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销售发票,货款1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11700 注意: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

7、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的;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8、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区分会计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时按货物的成本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登记“销项税额”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销售折让、随货赠送随货赠送是有

8、偿捐赠,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低销售,其实对于赠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主货物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一般物押金逾期一年的,无论是否退回,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无论将来押金是否返回或按时返回,以及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价外费,都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代垫运费及代收消费税不属价外费,不计销售收入。),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

9、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用红字冲减申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八、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在产品奖励给职工等。例:如某企业将购进的生产用钢材用于本企业基建成本价50000元。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钢材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进项税额转出)8500例:某商场6月份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4台洗衣机,成本价2000元/台。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360 贷:库存商品 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进项税额转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现自然灾害、火灾损失不需进项税额转出。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现固定资产修理领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修理,领外购材料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借:固定资产 32000 贷:原材料 3

11、2000这一点体现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使我国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九、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余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设立了此账户。例:某企业12月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进项税额247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1000元。税务机

12、关次年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1、12月3日捐赠产品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产成品80000元。2、12月24日为基建购材料35100元,借:在建工程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1、进行会计调整(1)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先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调账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如下:借:在

13、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14960+5100=20060 应按偷税额的1倍罚款。3、确定应补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24700+20600=90604、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贷:银行存款:29120,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用征收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

14、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15、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例:某企业转让小轿车收入35万元,小轿车原价30万元。转让: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538 35000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2交

16、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6731 银行存款 6731,小规模企业及个人销售旧货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关于销售旧货的参考文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17、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18、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19、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0、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1、(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低税率就是:粮、水、农、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22、: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

23、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

24、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

26、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

27、)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

28、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

29、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30、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1、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32、,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

33、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

34、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

35、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增值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数据来源“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增值税纳税评估,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其它数据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

36、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本人意见:企业税务主管进行纳税评估,一定不要把自己企业做个案评估,应置身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及行业链中去考虑。,增值税纳税评估,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

37、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增值税纳税评估,(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1.应纳税额与工

38、(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增值税纳税评估,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

39、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增值税纳税评估,(三)进项税金控制额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

40、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106月29日至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研讨会在伊春市召开。研讨会围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不

41、明确、纳税评估流程不够优化、纳税评估时限不够统一、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就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达成了四点共识,一是进一步依靠科技手段,拓宽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二是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重要地位,完善评估机制;三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流程,实现评估流程的无缝衔接;四是进一步完备评估的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手段。与会代表还就修订后的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的流程、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纳税评估的时限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浙江、湖南、福建、青岛、深圳9个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代表共20多人参加了会议,,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铸造

42、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材(棒材、圆材)的生产销售。2006年5月开业,2006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7年1至6月份申报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销项税额1,934,507.44元,进项税额1,634,406.81元,应纳税额300,100.63元,税负率为2.64%。 该公司拥有中频炉五套、轧钢机一套、加热炉一座等各种生产机械设备31台套。该公司以废钢铁为原材料,按照“收购废钢冶炼成钢坯钢坯加热轧制成钢材”的工艺流程,将废钢、废铁经过加工处理,合格后上料到电炉经过融化,温度达到标准再出铁水,铁水拉到连铸机拉塑成方钢,再切割成2米的钢坯,入半成品库,半成品转加热炉升温,

43、达到1100度,再通过轧钢形成产成品:圆材(线材)、棒材(螺纹钢)。目前该公司只生产棒材(螺纹钢)。,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二、评估对象的确定 纳税评估监控系统反映该公司1至6月份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为2.64%,该行业税负率发布值6.51%,偏差幅度为59.60%,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为-43.12%,两项评估指标都属于异常,被确定为当期的纳税评估对象。 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系统五项指标数值 指标名称 测算值 发布值 偏差幅度(%) 增值税税负率(%) 2.6385 6.5145 -59.60 销售收入与流动 资产的配比率(%) 33.0147 31.1919 5.84 毛利变动率(%) 12.56

44、9 .3079 3982.17 应税销售额 变动率(%) -43.1223 1.9683 -2290.84 四小票抵扣税额 差异幅度(%) 0 -8.4953 -100,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三、案头分析情况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评估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我们首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采集了有关数据,该企业产成品年初库存420.5吨,评估期生产入库4101.7吨,期末库存817.3吨。依据该公司16月份申报资料和采集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疑点: 1、税负率异常。评估期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应纳税额300,100.

45、63元,税负率为2.63,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以废旧钢铁为主,进项税额大多为10%低扣为主,运用税负率模型测算税负为5.5%,分析测算情况如下 (1)每吨钢材销项税额:33001.170.17479.49元 (2)每吨钢材基本进项税额:生产一吨钢材需用废钢1.22吨,单价2000元,进项税额:1.22200010244元;生产一吨钢材需用电1300度,进项税额:6501.171794.44元;生产所需煤等其它项目,目前无抵扣,暂不考虑。 (3)销售每吨钢材应纳增值税:479.49-244-94.44141.05元 (4)销售每吨钢材增值税税负率:141.05(33001.17)5.5,而同行业税负发布值为6.51,因此税负率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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