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 2014 年国务院第 653 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8 号令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2、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根据 桂政发 2016 76 号、桂政发 2018 15 号和桂安监管法规 2018 4 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给 设区 市 安全监管局 实施。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受自治区 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矿产资源地质
3、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 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 修正)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
4、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 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
5、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 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2)地质勘探单位;( 3)采掘施工企业;( 4)石油天然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5 年 国家安监督总
6、局令第 78 号 修正)第八条规定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
7、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45 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 咨询电话: 0771-5659005 5659543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 图 2.申
8、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承办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0 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领导审核 (限 3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 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受理决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
9、图 (法定办结时限 45 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空白)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 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
10、、“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 ,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 “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六 、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
11、填写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联系电话”栏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七、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 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
12、签字。申 请 单 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 人数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 证 单 位 名称 地址 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采矿种 矿山类型 生产 能力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采矿许可证 发证机关 证 号 投产日期 设计服务年 限 投产验收单位 验 收 文 号 申请许可范围 取 证 单 位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
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 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 修正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 桂政发 2016 76 号、 桂政发 2018 15 号和桂安监管法规
14、2018 4 号, 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 委托给 设区 市 安全监管局 实施。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受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 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
15、验收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 型变更许可范围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 2015 年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 78 号 修正 )第二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办结时限 (一)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的 1、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二)变更许可范围的 按新申请办理: 1、法定办结时限: 45 日。 2、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659005 5595543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县级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公布。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表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