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脚竞速竞赛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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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脚竞速竞赛规则第一章 比赛1 比赛定义高 脚 竞 速 运 动 是 由 运 动 员 双 手 各 持 一 杆 , 同 时 脚 踩 杆 上 的 踏 镫 , 在 田 径 场 上 进行 的 比 赛 , 以 在 同 等 的 距 离 内 所 用 的 时 间 多 少 决 定 名 次 。第二章 场地及器材2 场 地2.1 在标准田径场上进行,场地线宽均为 5 厘米,跑道分道宽 2.442.50 米。 (图1)2.2 接力比赛的接力区:接力区中线为宽 5 厘米的虚线,前后 5 米处各画一条直的实线。 (图 2)3 器 材3.1 高 脚 杆 为 竹 或 其 它 硬 质 材 料 制 成 ( 简 称 杆 ) 。3.2

2、 高 脚 杆 高 度 不 限 , 从 杆 底 部 向 上 30 35 厘 米 处 加 制 踏 镫 , 踏 镫 高 度 的 丈量 从 杆 底 部 至 踏 镫 与 杆 支 点 的 上 沿 距 离 为 准 。 ( 图 3)第三章 比赛通则4 竞赛竞 赛 分 个 人 赛 和 接 力 赛 两 大 类 。5 竞赛编排 5 1 竞赛编排原则5 1 1 在标准田径场上每组 4 个队比赛。5 1 2 接力比赛提前一个单元将接力棒次表交编排记录组。52 编排赛次和分组5 2 1 参赛队数过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项目,应举行若干赛次的 比赛(分组赛) 。举行决赛前各赛次比赛时,所有参赛队都必须参赛,并

3、通过各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5 2 2 由竞赛委员会安排比赛的预、复、决赛。5 2 3 每一赛次录取方法(如下表)第一赛次 录取人数 第二赛次 录取人数 第三赛次 录取人数报名队数 组数 按成绩 组数 按成绩 组数 按成绩912 3 81316 4 81720 5 12 3 82124 6 12 3 82528 7 16 4 82932 8 16 4 83336 9 24 6 16 4 83740 10 24 6 16 4 84144 11 24 6 16 4 84548 12 24 6 16 4 84952 13 24 6 16 4 85356 14 24 6 16 4 85760 15 24

4、 6 16 4 8 注:根据参赛队数编排赛次,依次类推5 2 4 第一赛次抽签排定道次。5 2 5 对于后续赛次,根据第一赛次成绩排序进行蛇形编排组次和道次。5 2 6 前八名决赛道次安排,根据上一赛次的成绩排序, 3、4 名抽决赛第一组 2、3 道,7、8 名抽决赛第一组 1、4 道;1、2 名抽决赛第二组 2、3 道,5、6 名抽决赛第二组 1、4 道。5 2 7 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续赛次或决赛的第一组之间必须留出的最短间隔时间为45 分钟。6 竞 赛 办 法6.1 起 跑 6.1.1 当 发 令 员 发 出 “各 就 位 ”口 令 时 : 运 动 员 上 跑 道 将 两 根 高 脚

5、 杆 立 于 起 跑 线 后 ,脚 蹬 上 高 脚 杆 。6.1.2 当 发 令 员 发 出 “预 备 ”口 令 时 : 运 动 员 在 起 跑 线 后 做 好 起 跑 准 备 。6.1.3 当 发 令 员 “鸣 枪 ”时 : 运 动 员 听 到 枪 声 后 起 跑 。6.2 途 中 跑在 比 赛 过 程 中 ,运 动 员 应 自 始 至 终 在 各 自 分 道 内 跑 进 。 如 果 出 现 脚 触 地 , 须 在 落 地 处 重 新 上 踏 镫 继 续 比 赛 。6.3 终 点 以 运 动 员 身 体 躯 干 的 任 何 部 位 ( 不 包 括 头 、 颈 、 臂 、 腿 和 脚 ) 抵

6、达 终 点 线 后 沿 垂 直 面 瞬 间 为 止 , 运 动 员 的 身 体 和 高 脚 杆 须 全 部 过 终 点 线 后 才 能 分 离 。6.4 接 力 赛 每 个 接 力 区 长 度 为 10 米 , 在 中 线 前 后 各 5 米 , 交 接 的 开 始 与 结 束 均 从 接 力 区 分 界 线 的 后 沿 算 起 ( 图 2) 。 接 力 比 赛 的 要 求 如 下 :6.4.1 接 力 赛 采 用 一 付 高 脚 杆 进 行 比 赛 , 运 动 员 交 接 高 脚 杆 后 继 续 跑 进 。6.4.2 混 合 接 力 赛 的 1、 3 棒 为 女 队 员 , 2、 4 棒 为

7、 男 队 员 。6.4.3 队 员 必 须 在 接 力 区 内 完 成 交 接 , 并 以 杆 为 主 。 交 杆 运 动 员 必 须 进 入 接 力 区 内方 可 人 杆 脱 离 进 行 交 接 。6.4.4 完 成 交 接 的 队 员 应 停 留 在 各 自 的 分 道 或 接 力 区 内 , 直 到 跑 道 畅 通 方 可 离 开 。6.4.5 参 加 接 力 赛 的 运 动 队 须 在 上 一 赛 次 前 上 报 运 动 员 接 力 顺 序 。6.4.6 每 队 服 装 必 须 统 一 。7 计 时全 自 动 电 子 计 时 或 手 动 电 子 计 时 均 可 , 电 子 计 时 成

8、绩 均 以 1%秒 为 最 小 计 时 单 位 。8 犯 规 与 判 罚8.1 出 现 下 列 之 一 者 , 判 定 为 犯 规 :8.1.1 抢 跑 : 鸣 枪 前 任 何 一 根 杆 触 及 或 越 过 起 跑 线 。8.1.2 串 道 : 运 动 员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跑 离 本 跑 道 。8.1.3 掉 杆 : 比 赛 运 动 员 脚 触 地 , 未 在 原 地 上 踏 镫 。8.1.4 人 杆 分 离 :运 动 员 抵 达 终 点 线 时 , 身 体 或 高 脚 杆 的 一 部 分 仍 未 过 线 , 脚 与 踏 镫 即 分 离 。8.1.5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有阻挡或妨碍

9、其他运动员跑进的行为。8.1.6 接 力 赛 中8.1.6.1 运 动 员 在 接 力 区 外 交 接 高 脚 杆 。8.1.6.2 在 退 出 接 力 区 时 , 阻 挡 或 妨 碍 其 他 运 动 员 跑 进 。8.2 罚 则8.2.1 抢 跑 : 第 一 次 给 予 警 告 ; 第 二 次 取 消 犯 规 者 该 项 目 比 赛 资 格 。8.2.2 发 生 规 则 8.1.1 8.1.6 中 任 一 项 , 取 消 犯 规 运 动 员 或 运 动 队 比 赛 资 格 。8.2.3 在 预 赛 中 如 发 生 8.1.5 和 8.1.6.2 的 情 况 , 可 允 许 任 何 由 于 受

10、 推 或 阻 挡 而 受到 严 重 影 响 的 运 动 员 或 运 动 队 参 加 下 一 赛 次 的 比 赛 (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运 动 或 运 动队 员 除 外 ) 。8.2.4 决 赛 中 如 发 生 8.1.5 和 8.1.6.2 的 情 况 ,不 再 进 行 重 赛 ,按 比 赛 成 绩 排 列 名次 .第四章 名次判定9 名次9.1 高 脚 竞 速 的 名 次 判 定 以 比 赛 中 所 用 时 间 少 者 名 次 列 前 。9.2 如 比 赛 分 预 赛 、 复 赛 和 决 赛 , 则 以 决 赛 成 绩 决 定 名 次 , 时 间 少 者 名 次 列 前 。第五章 弃权

11、与申诉10 弃权10.1 点名时超过检录时间三次呼叫未到者按弃权论。10.2 中途退出比赛者为弃权,无成绩。11 申诉11.1 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裁判长书面提出,在未有结果前,应允许该队员参加比赛。11.2 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比赛结束后 30 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做出裁决。11.3 大会竞赛组应负责将所有成绩宣告的时间记录下来。第六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12 裁 判 人 员高 脚 竞 速 比 赛 设 裁 判 长 1 人 , 副 裁 判 长 1 2 人 , 裁判员若干人。 。13 裁 判

12、 人 员 职 责13.1 裁 判 长 :13.1.1 全 面 负 责 高 脚 竞 速 比 赛 的 裁 判 工 作 , 保 证 竞 赛 规 则 和 大 会 规 程 能 够 顺 利 贯 彻执 行 ; 处 理 发 生 大 会 期 间 的 以 及 本 规 则 未 做 出 明 文 规 定 的 问 题 。13.1.2 检 查 所 有 有 关 的 比 赛 成 绩 , 处 理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13.1.3 对 有 关 比 赛 的 抗 议 或 异 议 做 出 裁 决 。 有 权 对 有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运 动 员 提 出 警 告或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13.1.4 有 权 做 出 重 赛

13、 的 时 间 安 排 决 定 。13.1.5 对 每 日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总 结 。13.2 副裁判长13.2.1 协 助 裁 判 长 领 导 裁 判 工 作 , 做 好 裁 判 员 队 伍 的 事 务 管 理 。13.2.2 当 裁 判 长 因 故 缺 席 时 , 应 代 理 其 职 责 , 或 受 裁 判 长 的 委 托 ,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13.2.3 根 据 裁 判 长 的 建 议 , 负 责 编 排 、 记 录 和 公 告 工 作 , 负 责 场 地 、 器 材 等 设 施 的检 查 管 理 。13.3 检 录 主 裁 判 、 检 录 员13.3.1 根 据

14、 竞 赛 日 程 安 排 的 检 录 时 间 , 召 集 运 动 员 到 检 录 处 点 名 。13.3.2 根 据 规 则 规 定 , 检 查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证 、 服 装 、 号 码 和 比 赛 用 具 等 是 否 符 合规 则 规 定 。13.3.3 准 时 安 全 按 预 定 时 间 和 路 线 将 运 动 员 带 入 赛 场 , 交 发 令 员 控 制 。13.4 发 令 员 、 助 理 发 令 员13.4.1 检 查 运 动 员 所 参 加 的 比 赛 或 组 别 是 否 有 误 , 号 码 是 否 佩 带 正 确 , 各 项 道 次应 面 向 跑 进 方 向 , 由 左

15、 至 右 按 道 次 排 位 。13.4.2 组 织 运 动 员 按 道 次 正 确 的 排 列 在 起 跑 线 后 3 米 远 的 集 合 线 上 。13.4.3 同 终 点 主 裁 判 取 得 联 系 完 毕 后 , 向 运 动 员 发 出 “各 就 位 ”、 “预 备 ”, 以 鸣枪 方 式 发 出 起 跑 口 令 。13.4.4 有 权 对 运 动 员 违 反 起 跑 规 则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和 判 罚 。13.5 终 点 主 裁 判 、 裁 判 员13.5.1 判 定 每 组 比 赛 运 动 员 到 达 终 点 的 名 次 。13.5.2 若 判 定 不 一 致 应 由

16、主 裁 判 做 出 最 后 裁 定 。13.5.3 遇 名 次 与 成 绩 不 一 致 时 , 应 同 计 时 主 裁 判 联 系 并 最 后 裁 定 。13.6 计 时 主 裁 判 、 计 时 员13.6.1 各 道 次 计 时 员 接 受 主 裁 判 的 统 一 领 导 。13.6.2 计 时 员 使 用 全 自 动 或 手 动 电 子 秒 表 计 时 。13.6.3 每 组 计 时 员 负 责 本 道 次 的 计 时 工 作 , 并 将 成 绩 写 在 成 绩 记 录 表 格 内 , 签 字后 交 主 裁 判 , 必 要 时 , 主 裁 判 可 以 核 查 秒 表 , 以 核 实 成 绩

17、 。13.6.4 主 裁 判 判 定 每 名 运 动 员 的 最 后 成 绩 。13.7 检 查 主 裁 判 、 检 查 员13.7.1 全 面 监 督 运 动 员 在 比 赛 中 的 行 为 。13.7.2 如 发 现 运 动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犯 规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报 告 交 给 主 裁 判 。13.7.3 出 现 犯 规 情 况 , 应 举 旗 示 意 。13.7.4 接 力 赛 中 接 力 区 应 有 足 够 的 检 查 员 负 责 监 督 。13.8 编排员完成编排记录和成绩公告工作。记录由裁判长提供的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并转交宣告员。最后将成绩表交竞赛部门。13

18、.9 宣告员对比赛中各种信息予以宣告,对成绩的宣告应该记录宣告时间。附:高脚竞速比赛用表表 1 高脚竞速检录、终点、成绩报告表表 2 高脚竞速成绩记录表表 3 高脚竞速接力成绩记录表表 1 高脚竞速检录、终点、成绩报告表预/复/决赛 男 / 女子_米 第_组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道 次 1 2 3 4号 码姓 名单 位成 绩名 次备 注检录主裁判员_ 检录员_ 裁判员_表 2 高脚竞速成绩记录表预/复/决赛_ 男/女子_米比 赛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号 码 姓 名 单 位组 次 道 次 竞 赛 成 绩 决定成绩 名 次 备注123裁判长 _ 计时主裁判员_ 计时员: 1_ 2_ 3_ 表 3 高脚竞速接力成绩记录表 预/复/决赛 男/女子_米接力 单位_比赛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棒 次 第 1 棒 第 2 棒 第 3 棒 第 4 棒号 码组 次 道次 竞赛成绩 决定成绩 名次 备注123裁判长_ 计时主裁判员_ 计时员: 1_ 2_ 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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